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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狀況和時運而變化。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關於法制宣傳的黑板報資料:民族的法律
“民族法”是一個令人費解的概念,事實上,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民族法”這種東西,有的只是各個民族的法律。因此,當我們由民間法中辨識出所謂“民族的”方面時,我們所針對的毋寧是這樣一種情況,即在歷史地形成的中華帝國版圖之內,一直生活著諸多民族,它們各有其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社會制度,而且,儘管有統一的帝國背景以及民族之間的長期交往和相互影響,這種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始終存在著,它們構成了民間法乃至一般法律史上多元景觀的一個重要背景。在這樣的意義上談論“民族法”,自然包括漢民族在內。不過,由於下面將要就漢民族的民間法作更細緻的討論,這裡談的“民族法”將暫不包括漢民族在內。當然,漢民族的概念本身也不是自明的。所謂漢民族和漢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歷史上不同民族和文化長期交往和融和的結果,因此,這裡所說的其他民族,應當既不是那些入主中原實施統治的民族,也不是那些逐漸融入漢文化終被同化的民族,而是那些雖在帝國治下但始終保持自己文化、習俗和社會組織的民族。對於這些民族,朝廷向以特殊政策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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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秦漢帝國形成之始,中央政權即對西北、西南多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實行特殊的管理辦法,並設定相應的機構和職官。唐宋“羈縻府州”之設,明清土司之制,就是這類特殊政策的制度化發展。這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就地方土酋原轄區域建政,不變動或調整其領土;任原有酋長以官職,統治其固有地區和人民;官職世襲;不變地方固有制度與習俗。[4]這種制度的推行,自然有利於不同法律制度的儲存。當然,這些邊疆民族本身在社會組織、經濟發展以及宗教、禮俗諸方面也有相當大的不同,把那些生長於其中的形態各異的法律不加分別地視為民間法的一部分顯然是不恰當的。因此,民間法中這一方面所關涉的實際只是各民族內部那些直接由社會習俗以及村寨組織中產生的法律。事實上,也正是這部分法律構成了這些邊疆民族法律的主要樣態,因為直到本世紀中葉,這些民族的多數仍生活在生產方式較為原始、社會分化程度較低和組織相對簡單的社會之中。 討論民間法中的民族源流,不能不注意其中的複雜關係。首先,與漢民族相比較,諸邊疆民族不但在地理上而且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都處在帝國的邊緣,如果說,帝國政治法律制度***“國法”***的哲學基礎是“天理”、社會基礎是“人情”的話,?敲矗?渲饕?靨蹇隙ㄊ嗆好褡澹??淥?褡逶虺晌?盎?鋇畝韻蟆?5]其次,各民族之間不但有社會形態上的差異,而且有發達程度的不同,其中較發達者如西藏,已有數百年的法典編纂傳統,因此人們有可能發現區別於西藏古代法典的藏族民間法。[6]類似因素的存在無疑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儘管如此,提出民間法的概念仍有助於我們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社會秩序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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