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權利的具體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簽訂合同就是為了避免糾紛,合同存在很有必要的,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同履行的權利是什麼的內容,歡迎閱讀。

  

  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2、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3、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4、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並且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在債務人財產被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執行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債務人的總財產數額,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但租賃權因其物權化而有優先性,期房債權因其登記備案而具有優先性。

  5、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所謂請求力,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

  所謂執行力,是指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

  所謂依法自力實現,是指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示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

  所謂處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

  所謂保持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已經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

  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已經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全部完成,不用再進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這從合同解除的定義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同樣也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從這兩款規定不難看出,合同解除與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均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上一位階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又稱履行完畢,是指合同中的債務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對於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其權利義務已經終止,不需要通過合同的解除再對其權利義務終止一次。這樣看來,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似乎是一個偽命題,其實不然。因為這個問題是一個不專業不嚴謹的問題,所以要用開放性思維來回答。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條規定包含了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般還應當親自履行。如果未按規定履行,則屬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徵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也就是債務未按照約定履行,當然也就不發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效果,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於消滅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終止無法或者不適宜繼續履行的合同,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的不同而產生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須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的協議解除,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這些規定,當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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