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接收上掛幹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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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接收上掛幹部工作,加強對上掛幹部的管理,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掛幹部是指列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以下簡稱中央“三部委”***掛職鍛鍊計劃***以下簡稱中央統派上掛幹部***,或經地方組織部門、農口部門或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推薦,到我部機關司局或在京直屬單位掛職鍛鍊的幹部***以下簡稱自行聯絡上掛幹部***。
第三條 中央統派上掛幹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選調。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要,接收一定數量西藏、新疆、定點扶貧地區等地的優秀中青年幹部以及“三院”所局級後備幹部到我部掛職鍛鍊。掛職幹部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接收人數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條 接收掛職幹部,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確定掛職幹部人選。根據中央“三部委”年度選派計劃和名額分配情況,與地方組織人事部門溝通,確定中央統派上掛幹部名單,瞭解幹部基本情況。地方或“三院”推薦幹部到我部掛職鍛鍊,須於每年3月10日前正式來函溝通***附幹部任免表***,掛職幹部人選由人事勞動司統籌確定。
***二***根據幹部條件和培養鍛鍊意向,落實掛職單位和職務。中央“三部委”統派上掛幹部,主要安排在綜合業務司***局***,地廳級幹部掛任副司***局***長,縣***市***黨政一把手掛任司***局***長助理。具體職務安排建議,徵求中組部幹部一局同意後,報部領導審定。自行聯絡上掛幹部的任職商接收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三***掛職幹部到崗後,及時將中央統派上掛幹部的任職檔案及《接收掛職鍛鍊幹部安排情況一覽表》報中央“三部委”備案,同時抄送省市區“三部委”和掛職幹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自行聯絡上掛幹部的任職檔案抄送掛職幹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
第五條 掛職鍛鍊時間一般為4月至9月。期滿後,掛任職務自然免除。
第六條 掛職幹部原行政關係不變,是中共黨員的要轉臨時組織關係,參加接收單位的組織生活。
第七條 中央統派上掛幹部食宿由人事勞動司統一協調解決;自行聯絡上掛幹部食宿、交通和醫療等費用由派出單位按有關規定統籌解決。
第八條 幹部掛職期間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單位和派出單位共同負責,以接收單位為主。接收單位要主動加強聯絡,及時溝通訊息,對掛職幹部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使掛職幹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學習、工作和鍛鍊提高上。
第九條 接收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對掛職幹部的聯絡;要明確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有意識地交任務、壓擔子,支援掛職幹部大膽工作;要安排黨員掛職幹部參加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生活;發現掛職幹部在思想、工作和紀律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要及時向人事勞動司報告。中央統派上掛幹部有重大情況,需報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條 掛職鍛鍊期間,一般不得請假、提前結束掛職鍛鍊或延期。掛職幹部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由接收單位審批;4-7天的由人事勞動司審批;7天以上的,中央統派上掛幹部報中組部幹部一局審批。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掛職或延期的,須由派出單位正式來函說明原因,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掛職鍛鍊結束前,由人事勞動司和接收單位配合地方考察組做好中央統派上掛幹部的考察工作,實事求是地對掛職幹部作出組織鑑定,填寫《掛職鍛鍊幹部總結鑑定表》,寄送相關派出省市區“三部委”和掛職幹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同時報中央“三部委”備案。
自行聯絡上掛幹部需填寫《自行聯絡上掛幹部掛職鍛鍊總結鑑定表》。根據掛職幹部的政治表現、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由接收單位和人事勞動司共同作出掛職鍛鍊考核評價意見後反饋掛職幹部組織人事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掛職幹部在掛職鍛鍊期間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自覺遵守部內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加強自我管理,自覺服從接收單位的安排,虛心學習,積極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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