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檔案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檔案館是集中儲存檔案的專業機構。一個國家整體檔案館服務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個國家檔案事業的發展水平。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省檔案館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綜合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包括專業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下同***。

  第三條 檔案館是地方或部門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

  第四條 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集中統一管理分管範圍的檔案及有關資料,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保守國家機密,維護歷史真實面貌,積極提供利用,為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五條 檔案館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館發展計劃並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分管範圍接收和徵集檔案及有關資料;

  ***二***科學地管理檔案;

  ***三***做好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提供諮詢服務;

  ***四***編輯與公佈、出版檔案材料,開展研究工作;

  ***五***參與編修史、志以及有關的社會文化活動。

  第六條 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學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檔案館事業的建設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和解決發展檔案館事業的問題。各級綜合檔案館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預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部門檔案館的經費,列入部門經費預算。

  第二章 檔案館工作體制、機構和人員編制

  第八條 全省檔案館的具體設定,由省檔案局統籌規劃。

  第九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歸口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檔案館的業務工作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第十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的人員編制按照《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準》定編。部門檔案館的人員編制可以參照上述標準確定。

  第三章  檔案的接收與徵集

  第十一條 檔案館應當將分管範圍內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及有關資料,完整齊全地收集進館,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專業特色的館藏體系。

  第十二條 檔案館接收檔案的範圍與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檔案館的檔案應當以全宗為基礎進行科學的分類、整理、編目以及鑑定、保管、統計等工作,推進檔案管理標準化、規範化、現代化。部門檔案館的檔案管理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不同的方法。

  第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有符合檔案保管條件和要求的庫房。檔案館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珍貴和重點檔案的保護和搶救工作;對已經破損和字跡褪色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和複製。

  第十五條 保密檔案、資料和管理、利用和出境,密級的變更和解除,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文史研究館、紀念館等單位的聯絡和協作。

  第十七條 檔案館經其同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向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贈送、交換、出售檔案的複製件;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與國外組織和個人交換某些歷史檔案。禁止將館藏檔案及其複製件私自攜運出境,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第五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佈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創造條件,簡化手續,開展檔案利用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有效地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開闢閱覽室、陳列室,應當逐步以重複件、複製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對珍貴檔案,在具有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縮微品後,不再提供原件。館藏檔案不借出館外。

  第二十條 檔案館館藏檔案。除少數未解密或尚不宜公開者外,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

  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檔案,除不宜公開者外,向社會開放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國防、外事、公安、國家安全和經濟、技術祕密、有關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期限可以超過三十年。

  第二十一條 凡屬開放的檔案,應當將其中控制使用的檔案區分清楚,並且做到有章可循,有目可查。

  第二十二條 國內組織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有關檔案館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對綜合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應當制定利用未開放檔案辦法,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該檔案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有計劃地配合社會需要和重大紀念活動公佈檔案,適時舉辦各種形式的檔案展覽。

  第二十五條 儲存在檔案館的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公佈,其他利用檔案的組織或個人未經檔案館同意,均無權公佈。

  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檔案,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佈。檔案館對寄存的檔案如需提供利用或公佈,應當徵得寄存者同意。

  檔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如需全文公佈或彙編出版,應當徵得檔案館同意並簽訂出版合同。凡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所編著的出版物,編著者應當在出版物上加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應當有計劃地開展以館藏檔案為物件的各項研究工作,逐步加強對檔案內容的研究整理。

  第二十七條 利用檔案的收費專案及其標準,按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向國家捐贈重要或珍貴檔案和在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檔案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應用,以及維護《檔案法》,發展檔案事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檔案嚴重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館的性質和職責

  根據《檔案法》和有關檔案的規定,檔案館屬於黨和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機構,是永久保管檔案的基地,是科學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檔案史料的中心。我國多數檔案館是統一保管黨和政府機關檔案的管理部門,所以它既是黨的機構,又是國家機構。

  檔案館所儲存的檔案,有些是有機密性的。檔案館又具有機要性。

  集中統一的管理黨和國家需要長遠保管的檔案和史料,維護歷史的真實面貌,為現實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歷史的長遠需要服務。

  檔案館的具體任務,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接收和徵集本級各機關、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具有長期和永久儲存價值的檔案以及有關資料,科學地管理。

  二、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檔案資料的利用工作。

  三、參與編修史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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