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地方立法權的重要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地方法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地方一直是改革開放的創新源泉,也是推動全國性改革的重要引擎。擴大地方立法權,地方不僅能夠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還得以根據中央和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過地方立法積極解決本地區事務、調整社會關係、推動改革創新,更好地釋放制度紅利。同時,對於中央擬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項,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先行立法,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實現地方改革創新的於法有據,確保地方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併為制定全國性法律、推動國家層面的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經驗。

  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客觀需要。立法是法治的基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建設法治體系的內容很多都涉及地方立法,需要對地方立法權的配置進行合理佈局。立法先行不僅是要求立法在制度建構上要先行一步,發揮引領和推動作用,同時也意味著立法體制本身要適應法治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有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立法體制和法律體系,使立法權的配置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地方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助於地方政府的職能轉變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進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程序。

  三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體現。從理論上說,人民代表大會有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四項權力。立法法修改以前,大部分的市級人大隻享有監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項決定權,沒有地方立法權。這也反映出我國立法主體制度、立法權限制度、立法監督制度的不完善,不利於規範地方準立法行為和行政許可權的設定,也不利於地方人大充分發揮其職能。沒有地方立法權,大部分市級人大及其會的職能就不完整,無法充分發揮人大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同志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強調,要按照總結、繼承、完善、提高的原則,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推動人大工作提高水平。把地方立法權擴大到所有設區的市,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落實和實施,是新時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體現。

  開展地方立法權的必要性

  較大的市開展地方立法30多年來,制定了一大批符合本地實踐需要的地方性法規,積累了豐富的地方立法實踐經驗,培育一批優秀的地方立法專業人才,並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對於加強地方治理和政治建設,促進本地區經濟社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推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確定較大的市行使立法權的標準不清,立法權分配不合理。較大的市的“大”是什麼含義,是指人口多、面積大、GDP高還是有其他指標,沒有一個十分明確且科學的界定,也無統一、可遵循的客觀標準[3]。而且,國務院歷次批准的較大的市基本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地域上偏重於中東部,尤以東北城市居多,可以說是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但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走上穩步發展道路後,國務院就停止批准較大的市,擴大地方立法權的腳步戛然而止。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發展,中國城市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相當一部分規模較大、發展水平較高、民主法制建設較先進的城市沒有地方立法權。而許多已經獲得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無論從經濟、社會還是社會發展程度上講,都不如那些未被批准為較大的市的地方。特別是一些東部經濟發達城市綜合實力更是遠超部分已獲得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因此,立法許可權劃分的滯後與改革的不斷推進形成鮮明對比。較大的市的立法主體及立法許可權劃分的科學性、合理性、公平性受到質疑。

  二是設區的市立法權缺失導致諸多弊端,影響法治建設程序。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使得地方對於地方性事務的自我治理產生了極大的內生性需求,尤其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法律制度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將成為地方治理的新常態。在這種情勢下,地方對於法律規範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由於立法權的缺失,導致許多城市在治理上遇到瓶頸。不少地方在國家或省級立法無法適應本地實際的情形下,轉而訴諸制定大量“紅標頭檔案”,進行事實上的變相立法。這種做法,雖然滿足了一時急需,但卻使“紅標頭檔案”的許可權不斷擴張,侵入了立法領域;同時,檔案的主觀性、隨意性、變動性極大,可能因主要領導的更替和意志變遷而引發朝令夕改的政策搖擺,容易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權威,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程序。

  因此,擴大地方立法權,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成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需要,符合發展趨勢。而且對地方而言,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後,可以依據自身特點和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規,有針對性地解決相應問題,從而拓寬地方依法治理的空間,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法治化。新修改的立法法將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擴大到全部設區的市[4]和自治州,不僅有利於改變立法機制和許可權分配上存在的問題,不斷擴大公民政治參與,也有利於將城市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促進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建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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