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老闆不給加班費應該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老闆佔用了員工額外的時間,安排其加班的就需要支付加班費,那要是不給加班費怎麼辦?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老闆不給加班費怎麼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準備勞動合同、加班證明等證明材料。

  如果沒辦法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不同的工時制,有不同的計算加班費方法:

  綜合計算工時制: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這就意味著在一個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該週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才叫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不定時工作制:在這種工作制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職工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於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實,但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值班是不是要給加班費

  春節期間仍有許多人加班工作。就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加班費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警示:春節加班費須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單位以“值班”“當班”等名義,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從而逃漏加班費,屬於違法行為。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情況表明,在安排春節加班的用人單位中,仍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不給”或“少給”法定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故意迴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當班”等提法,例如規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春節輪流當班”“春節值班每人每天發30元”等。

  有關專家指出,用人單位將“加班”稱為“值班”的做法,是一種“文字遊戲”,但逃避不了法定義務。目前,我國除了公務員和行政事業單位中佔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另有規定之外,凡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都受《勞動法》調整。有的私營企業將行政事業單位裡的幹部“值班”概念,偷換到加班的員工頭上,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前三日三薪、後四日雙薪”的標準支付工資。同時,在加班費支付過程中的各類“柔性侵權”行為也屬於違法。

  在單位安排下加班沒加班費的話,若是在週末加班的,則可以在日後安排加了班的員工進行補休。但如果是在平時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卻不給加班費的話,那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員工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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