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司註冊國際商標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有一家四川的公司想要註冊國際商標,應該怎麼做呢?如何註冊國際商標?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怎樣進行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1、申請途徑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4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

  2、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需準備的書件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應向商標代理機構提交以下書件:

  ①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託書;

  ②國內《商標註冊證》影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影印件;

  ③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④指定保護的締約方國家名單。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要求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宣告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影印件。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號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註冊。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里系統途徑辦理商標國外註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範圍。申請人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委託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為辦理。

  第三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註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註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獲得註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註冊。

  第五條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放棄、登出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轉讓、刪減、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登出、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註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中註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第十條 一件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註冊證影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影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影印件、居住證明覆印件、身份證件影印件等;

  ***四***委託代理的,代理人委託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於80mm×80mm, 不小於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 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件異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標局終止異議程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指定中國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標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檔案。

  未在上述3個月內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檔案的,商標局駁回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 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併轉讓的,商標局通知國際商標註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標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並向國際局做出宣告。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宣告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宣告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刪減內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標局決定該刪減在中國沒有效力,並向國際局做出宣告。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宣告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宣告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 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其國際註冊商標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以其商標的國際註冊代替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註冊的,該國際註冊不影響該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註冊的權利。

  要求在商標局商標註冊簿登記國際註冊代替在先國家註冊的,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並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已經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況,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該商標。裁定申請應當自該商標在中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提出。

  第二十條 指定中國保護國際註冊商標的,自其商標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向商標局申請出具其商標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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