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在職場中,扣工資是常見的事情,也是用人單位用來約束勞動力的一種方法。那麼,扣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扣工資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扣工資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無故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允許扣工資的情況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剋扣工資的解決辦法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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