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註冊商標公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是什麼?如何申請登出商標?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及在寬展期的6個月內未被申請續展註冊時,商標局依職權登出其註冊商標並公之於眾的形式。

  該公告的目的在於:告知相關公眾該註冊商標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標權人享有的專有權。

  是宣佈商標權人失去商標專用權的公告。

  登出註冊商標的程式

  登出註冊商標有以下三種不同程式

  ***一***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登出註冊商標可以是整體登出,也可以登出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專案。

  登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准登出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登出。

  這是商標局鑑於註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登出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如何獲得被吊銷或登出企業商標權人的商標?

  一、為什麼會出現商標閒置?

  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企業的平均壽命是7年,而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更是低至2.9年,另一方面,我國商標的註冊使用期則為10年,並且我國並無法律規定,企業在被吊銷或者登出時,其享有的商標權也當然失效。尤其是在被“吊銷”的情況下,企業並未喪失法律主體資格,只是因為“吊銷”的行政處罰,導致營業執照、公章被公告作廢或沒收,而無法進行正常的民事活動***包括商標的使用和轉讓***。

  因此,企業被吊銷或者登出的,依法並不當然地引起商標權利的滅失,或導致商標進入公有領域,而因為其持有人無法進行正常的民事活動,該些便被閒置了下來。

  二、目前的解決辦法

  1、如何取得正常吊銷、解散企業所持商標?

  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在發生下列情況後的15日內,應當成立清算組: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而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清理公司財產、債權、債務,以及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都屬於清算組的職責。也就是說清算組有權在清算階段處理包括商標權在內的所有待解散企業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欲受讓商標的一方,可以直接與清算組協商商標轉讓一事,按照正常的程式受讓商標。

  2、如何取得被吊銷但未申請清算企業所持商標?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被吊銷卻未申請清算的企業,甚至有些企業嫌正常歇業、登出手續過於複雜,而故意引發工商部門的吊銷處罰,來達到停止營業的目的,該些企業在吊銷後當然不會對企業進行清算。而另一方面,其他被吊銷企業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未通過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此時,商標也就無法通過正常方式進行轉讓和受讓。

  面對這種情況,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即是按照《商標法》第44條的規定,以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商標,並且在撤銷完成後重新申請註冊。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法》第46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同時鑑於商標註冊審批需要耗時1年以上,商標受讓人如果希望藉由“撤銷再申請”這條途徑獲得商標的,至少經過5年以上,時間成本較大。

  3、如何取得清算組遺漏清算的商標?

  實際操作過程中清算組的成立更多地適用於公司解散後登出的情形,而商標作為無形資產,有可能被遺漏清算。當這種遺漏在清算組解散後才被發現的,那又如何處理商標的轉讓和受讓呢?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原股東要求的情況下,一般將清算期間未予處理的財產歸為原股東的個人財產。上海高院在《關於公司被依法登出後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6號公佈***中就明確道:“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在股東通過法定渠道獲取商標後,商標受讓人便可與該股東協商商標轉讓事宜。

  但根據上述規定也不難看出,公司遺漏清算的財產權益並不是當然地歸屬於原股東的,只有在原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才按照其要求進行分配。而在公司解散後,股東又未要求分配商標的情況下,商標受讓人只能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的規定,在公司終止經營的1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登出該註冊商標,並在之後重新申請註冊商標。但與“撤銷再申請”的方法一樣,這種途徑同樣面臨著至少2年以上的時間成本。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在商標持有人被吊銷或登出情況下進行商標轉讓的,因其涉及《商標法》、《公司法》等不同法律,所牽涉問題較多,建議當事人通過專業人士進行相關事宜的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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