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權利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作為司法鑑定人,國家對司法鑑定人擁有的權利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司法鑑定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 鑑定人權利:

  ***一***瞭解案情,要求委託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鑑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決定鑑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鑑定觀點,與其他鑑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鑑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託。

  第十四條 鑑定人權利

  ***一***被鑑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鑑定人有權通過委託鑑定機關,向被鑑定人的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瞭解情況。

  ***三***鑑定人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委託鑑定機關將被鑑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院住院檢查和鑑定。

  ***四***鑑定機構可以向委託鑑定機關了解鑑定後的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接受委託的鑑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

  第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協調鑑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司法鑑定人行使權利的前提

  其一,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本案的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二,可以要求參加勘驗等與鑑定有關的活動。

  其三,在鑑定過程中,如發現送交鑑定的資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出可靠的結論時,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鑑定材料。

  其四,有權獨立出具自己的鑑定結論,對侵犯鑑定訴訟權利的行為,可以提出控告。

  其五,鑑定人在委託人提出虛假情況或拒不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時,可以拒絕鑑定。

  同時,鑑定人在訴訟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按鑑定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鑑定書,在出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時,依法申請回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鑑定人要按時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有關人員的詢問,但可以拒絕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

  司法鑑定人的監督管理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部署的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遵守司法鑑定程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的情況;

  ***三***遵守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四***遵守所在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鑑定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根據舉報、投訴進行調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司法鑑定人報送有關材料。司法鑑定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建立司法鑑定人誠信檔案,對司法鑑定人進行誠信等級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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