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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強化法制觀念,讓法律的種子在我們心中生根、發芽、開花,可大部分人仍舊沒有法律意識,黑板報就是一個很好的途徑去傳播知識,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法律的黑板報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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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1:法律的名言
1*** 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韓非***戰國***《韓非子·守道》
2*** 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寬***漢***《鹽鐵論·申韓》
3*** 刑一而正百,殺一而慎萬。――桓寬***漢***《鹽鐵論·疾貪》
4*** 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諸葛亮***三國·蜀***《便宜十六策·賞罰》
5*** 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劉禹錫***唐***《砥石賦》
6*** 小惡不容於鄉,大惡不容於國。――蘇軾***宋***《策別安萬民六》
7*** 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蘇轍***宋***《河南府進士策問三首之一》
8*** 疏法勝於密心,寬令勝於嚴主。――呂坤***明***《呻吟語·治道》
9*** 在一個國家中, 法律永遠是由強者的權力制定的。――柏拉圖***古希臘***《法律篇》
10***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悖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孟德斯鳩***法***《論法的精神》
11*** 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
12*** 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援,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13*** 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14*** 倘若要說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設法使人聽得進你所說的話。
15***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2:法律知識
意志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人的行為是按意志展開的,不是按邏輯展開的。我經常心裡發悚:作為人類行為規範的法律,其中的邏輯又如何可能?
假想一案例。某商店櫥窗擺有一塑料女模特已有一月,一個愛耍飛刀的小混子早就看它不順眼了。這天模特損壞,商店以大致相近的真人模特臨時替代。時逢小混子酒醉眼迷朦,一看更不順眼,遠遠飛刀一去,女模特命喪黃泉。小混子被判過失殺人罪。
小混子被判過失殺人罪的原因是,小混子沒有殺人的故意,但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小混子沒有殺人的故意,是按常識推定小混子不知假模特已被換成真模特是事實,因為大凡任何人除非親眼所見,都不會認為假模特已被換成了真的。但從邏輯上說,從假模特已擺一月不可能推出這天還是假模特,正如從億萬年太陽每天升起推不出太陽明天還會升起。在此決定事實認定的是常識而不是邏輯。小混子之所以有過失,是因為按法律規定小混子應該預見假模特有可能已換成真模特,——這即是說,小混子不應該遵循常識。而之所以不應該遵循常識,是因為常識有問題,違反邏輯。在此,法律一方面肯定“常識有問題”,另一方面又“以常識認定事實“,法律自身的邏輯又在哪裡?
實際中的任何案例都比這個假想的案例複雜,但道理是相同的。我更願意採用這個假想的案例,是不想讓思維受細節拘束。在這個假想的案例中,以下幾點似乎是可以肯定的:
1、認定當事人的意志,法律得以常識為標準***包括專業界的共識***。
2、常識出了問題,是因為常識違反了邏輯。
3、當事人意志的不當,是因為遵循常識、違反邏輯的結果。
4、懲罰當事人的意志,意味著法律要使常識符合邏輯。
這四點分析有些牽強。但如果是對的,則法律與邏輯最終還是聯絡在一起的。不過,即便如此,這種聯絡未必意味著法律自身的邏輯。進一步分析如下。
對於第一點,法律為什麼得以常識為準?人們的認識和行為大多是按常識進行的,法律要推翻這種認識或行為,必須提供反證;在該例中,這種反證應由檢察官提供,實際情況肯定是檢察官未能做到這點。對於第二點,常識出了問題,在該例中是常識推理出了問題,按邏輯是推不出相應事實的,但常識推出了,常識違反邏輯。應該強調的是,意志是不受邏輯羈絆的,在行為的層面上,尤其如此,從人的前一行為在邏輯上無論如何也推不出人的後一行為;在該案中,商店的行為不能與太陽每天的升起相比,或者有規律,前者沒有,更缺乏可預見性。
對於第三點,當事人的意志不當,其前提是他建立在常識基礎之上的行為發生了危害結果,如果沒有危害結果,常識仍然有問題,但不致意志不當。因此,意志應包括認識因素和行動因素。在該例中,似乎是意志中的行動因素不當,擲飛刀的行為應該“謹慎”,因為該行為有可能造成危害。但法律並未禁止擲飛刀的行為,當事人被判有罪也不是僅僅因為擲飛刀的行為本身,因此,“謹慎”實是應對自己的常識認識謹慎,——這是出自一切“有可能產生危害結果的行為”的要求。哪些行為是“有可能產生危害結果的行為”?——這其實也是常識。在此有兩種常識;在該案中,當事人意志的不當是因為後一種常識要求當事人對前一種應保持謹慎,當事人未做到這點。
對於第四點,懲罰當事人的意志,法律追求的目標是公正或者其他,但在客觀上,法律促進了人的常識符合邏輯。
因此,在該案中,法律“以常識認定事實”,是因為“人們的認識和行為大多是按常識進行的”,——法律應該視之為人的“普遍權利”,因為法律本身並未提供人們認識事實和怎樣行為的資訊。法律又肯定“常識有問題”,按對第三點的分析,是因為另一種常識***B***要求其人對前一種常識***A***保持謹慎。——這到底是法律義務還是“自然義務”?為什麼B能對A提出要求?顯然,其人是有此義務的,因為“不應該製造危害”***C,這其實也是一種常識——人們之間的共識***,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自然”的角度,都是一種原則。因此,“常識有問題”在此意味著其人未能滿足這種要求且前一種常識本身不合邏輯,***B為真,按C的要求,A應該為真,但A實際為假。***其人的“普遍權利”因而在特定事件中解除。在此,法律自身的邏輯似乎是按常識的“自然要求”展開的。
法律自身的邏輯似乎是關於“應當”的邏輯。但“應當”怎麼能不與意志發生關係?意志又怎麼能不與常識發生關係?常識又怎麼能不與邏輯發生關係?本文的分析雖然有些勉強***未考慮其他的因素,即其他的常識***,卻是能說明這三重關係的存在的。是否有必要釐清和如何釐清這三重關係,值得考量。
在本文案例中,法律自身的邏輯似按常識的“自然要求”展開,或者說,法律自身的邏輯似可還原為常識之“自然邏輯”。——這未必就是對“法律中的邏輯如何可能”的有效解釋。但講究邏輯的法律如果不能促進常識符合邏輯,則法律中的邏輯肯定是有問題的;反過來,如果肯定常識應符合邏輯***未出問題,可無此要求;一出問題,必有此要求***,則法律就不得不講究邏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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