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訴訟費怎麼退還
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後,協商解決了糾紛,此時可以撤訴嗎,改怎麼撤訴,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正確撤訴的內容,歡迎閱讀。
撤訴後訴訟費處理辦法
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撤訴後訴訟費相關法律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正確的撤訴
撤訴是原告自立案到判決或裁定前的訴訟過程中,主動撤回訴訟請求、申請人民法院終止訴訟程式的活動,是原告對其處分訴訟請求的程式權利的活動。撤訴是指原告在案件審結後審判前,申請撤回起訴或上訴的訴訟行為。
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撤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訴和抗訴。一經撤訴,訴訟程式隨即終止。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訴有自願申請撤訴和視為撤訴兩種,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自立案 到宣告判決或裁定前的訴訟過程中,主動撤回起訴,經人民法院准許終止訴訟程式的活動。而視為撤訴則是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即視為撤訴;並且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 未獲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申請撤訴是法律賦予原告專有的訴訟權利,但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才能最終實現。這是因為人民法院需要 審查原告的申請撤訴是不是真的出於自願,是否屈服於外在壓力,以及撤訴會不會對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以裁定 的方式作出,並且不能上訴。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和適用該法司法解釋第 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沒有客觀理由,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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