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個人合夥與商事合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我們已經知道了個人合夥的含義了,那什麼是商事合夥,怎麼區別這兩者,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如何區別個人合夥與商事合夥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合夥與商事合夥的區分

  個人與商事合夥的主體有所不同。個人合夥的主體並不限於自然人,還可以包括法人。《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儘管是在“公民”一章里加以規定的,但同時又在第五十二條中規定了法人型合夥,即“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個人合夥”的很多法律特徵與自然人相近,個人合夥通常是作為自然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特殊形式出現的,但我國法律也承認法人蔘與非法人型聯營的合法性,並依照個人合夥的原則規定了非法人聯營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至於“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並且“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且還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需要強調的是,依《合夥企業法》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對於合夥企業,並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成為合夥人,像國家公務人員、法官、檢察院、軍事機關工作等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也不能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二、商事合夥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個人合夥則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間臨時性的合夥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商事合夥的合夥人之間必須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則該合夥企業在法律上實際並不存在。個人合夥的書面合夥協議並非合夥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即使是當事人間的口頭協議也產生合夥關係成立的效力。當然,從舉證方便的角度講,當事人採取書面形式約定個人合夥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比較妥當的選擇,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時造成舉證困難。

  第四、從主觀上,商事合夥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而一般的個人合夥則不需要受到合夥目的上的限制。個人合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既可以從事營利活動,也可以從事非營利活動,如自然人之間完全可成立合夥組織進行公益事業等。

  第五、商事合夥必須是合夥企業,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名稱,個人合夥則不限於企業形式,也並不一定有名稱。另外,商事合夥必須擁有自己的商號,並且在商號的名義下進行活動。而個人合夥不受此限。實踐中一般來說,個人合夥並不到工商局註冊字號,僅憑合夥契約約束合夥各方;商事合夥則會到工商局註冊字號,明確從事商事活動,這是兩者最明顯的區別。

  個人合夥與商事合夥共同的性質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不論個人合夥還是商事合夥,都要求合夥人“共同經營”。也就是說,合夥人應共同對合夥事項進行決定和執行。但這種共同並不是指所有的合夥事項都需要各合夥人一起去做,而應理解為對合夥事項享有平等的決定與執行權利,至於如何具體行使該權利,完全可在平等協商後,由合夥人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第二,合夥人要對合夥利潤及財產共同分割。合夥期間,合夥人不能請求分配合夥的財產,但是合夥人可以要求分配合夥組織的利潤。合夥財產包括合夥人的出資和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在合夥組織清算時,清償了全部的債務以後,留有剩餘財產的,應當首先返還各個合夥人的出資,然後再分配合夥組織的財產。合夥組織財產分配的依據是,合夥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據各個合夥人的出資分配合夥組織的財產。

  第三,合夥的人數必須是兩人以上。這是《民法通則》對於合夥最低合夥人人數的規定,只有達到法定最低人數限制才能成立合夥。當合夥達不到最低法定人數,也就是說當合夥人的人數只有一人時,合夥組織自然消滅。

  第四,合夥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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