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現在很多人想要創辦合夥企業,想知道合夥企業是否想其他的企業一樣需要專業的驗資,下面是小編整理合夥企業創辦的法律要求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夥企業的法律要求

  1、法律要求。

  合夥企業並沒有硬性規定的註冊資本,《合夥企業法》只在合夥企業條件裡有個相關規定“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但這只是由合夥人自行約定,為了執行的需要,法律上沒有最低限額,也不需要在工商登記。而那些關於驗資的規定都是針對公司的,是公司法和相關的法律規範的規定。

  2、驗資賬戶。

  驗資不需要設立臨時賬戶,也不存在到工商變更登記的問題。如果設立了臨時賬戶,沒有工商變更的營業執照款項動不了的。會計師事務所會根據你們的資料出具驗資報告的。

  合夥企業的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型別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a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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