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司股東資格的一些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通過出資方式取得股東資格,那怎麼確認公司股東資格,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確認公司股東資格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確認公司股東資格的辦法

  一、股東權是社員權,認定股東資格主要依據團體法而非個人法。

  二、確認股東資格基本原則:形式化證據優先適用、實質性證據例外適用原則。

  1.形式化證據是通過一定的證據外觀和載體予以識別的證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並通過一定程式予以公示的證據:

  a.形式化證據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

  b.形式化證據不包括出資協議書、出資證明書、股份轉讓協議書等未經法定程式公示的證據;

  c.各種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原則。

  2.實質性證據是指投資者通過出資行為而取得的證據:

  a.出資證明;

  b.事實出資行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其行為的自治性檔案,是確定股東權利義務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

  2.沒有在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不具有股東資格;

  3.經過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與未經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時:

  a.發起人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已登記的公司章程記載為準;

  b.股權受讓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新章程記載為準。

  四、工商登記並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

  對於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義,不具有設權的性質和功能。

  1.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也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取得;

  2.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發生衝突時,一般以被記載股東股東為真正股東,除非被記載股東存在被冒名頂替的情形。

  3.工商登記證明意義:

  a.對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股東的證明意義:設立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名稱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

  b.對受讓取得股權股東資格的人的證明意義:股權變動登記是已經成立的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不能認定未經工商登記就不具有股東資格。

  五、股東名冊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係的法律檔案,具有對抗公司的功能***權利推定力***:

  1.股東名冊上被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公司股東,而無須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

  2.股東名冊只是證權檔案而非設權檔案,公司可以相反證據推翻;

  3.股東名冊未作記載的股東,並不必然不具有股東資格;公司不能僅以股東名冊未記載為由而具有對抗真正權利人主張股東資格的效力。

  股東擁有的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絡,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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