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追尾事故責任認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汽車追尾事故的責任認定:

  一、後車追尾前車,責任在後車的情形中,往往是由於換道超車而剎車不及發生追尾撞擊。因此,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3***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此種情形中,由於後車的違法超車行為導致追尾事故發生的,後車應負事故責任。

  二、道路上的機動車由於停車不當或未設定相關警示標誌,導致後面同車道的機動車發現前有故障車輛停於路中時,已來不及踩剎車,導致追尾事故發生。因此,機動車遇到故障需要停車修理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機動車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2***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機動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必要時迅速報警。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除了按照上述辦法處理,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由於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車速較快,警告標誌應當設定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車輛未盡到上述規定的安全警示義務,導致後面同車道車輛避讓不及發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車輛應負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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