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規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為完善安全法學學科體系,提出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的定義及其研究物件。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的問答

  1.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裝置、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裝置、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於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准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准或驗收通過;對於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包括對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

  3.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2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5.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哪些情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6.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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