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強姦罪如何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酒後強姦是如今強姦犯罪當中一種比較常見的犯罪形式,通常是指男性一方醉酒後對女性強行實施性交行為。那麼酒後強姦是否構成犯罪呢?如果構成的話,又該對行為人怎樣處罰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酒後強姦罪處罰規定,歡迎閱讀。

  酒後強姦構成犯罪嗎

  根 據我國刑法,醉酒導致的意識不清不能算作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缺乏主觀腰間,所以只要符合強姦的構成要件,不管是否醉酒,均可以定罪量刑。但醉酒本身一般不 構成量刑的考量因素。當然,複雜點考慮的話,還可以考慮醉酒的原因,比如是否是受害人引誘嫌疑人醉酒,或是嫌疑人因受威脅等醉酒,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酒後強姦處罰規定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強姦幼女定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姦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②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裡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裡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A這裡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裡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裡的法定加重結果。

  一、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二、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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