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扣幾分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03日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一但被交警部門發生是要受到嚴厲的扣分罰款處罰的,造成嚴重後果者還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於駕駛員朋友來講,適當瞭解一些醉駕扣分標準是有益處的。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醉駕扣分標準,歡迎閱讀。

  醉駕扣分標準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後駕車,並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於酒後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如何禁止酒後駕車,與國際接軌其實是可行的。只有重罰,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酒後駕車的行為才能有所收斂。

  醉酒駕駛相關法規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首次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其中。

  修正後的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地方法規

  北京市推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準試行》中,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力度最大:如果駕駛員醉酒之後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扣除12分,吊銷駕駛執照3至6個月,並處以15日以下拘留;如果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將被罰款2000元,扣12分,並處以15日以下拘留。

  醉駕從重處罰的行為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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