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制定釋出了《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成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援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援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汙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築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後,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佔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
《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築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定不低於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定防塵、防汙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補辦審批手續,可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築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准吊銷《建築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或超期使用《建築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築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築垃圾擴散汙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築垃圾亂拋亂扔,汙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汙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汙染,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築垃圾或運輸建築垃圾撒漏大面積汙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汙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儲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築垃圾汙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成都非機動車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