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對我們來說確實挺重要,多一點交通意識多一點安全意識,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以下統稱安全責任制,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落實有關單位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並對其安全教育、培訓及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的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學校幼兒園、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實施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安全責任制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以區為主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安全責任制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交通事故防範對策,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控制實行目標管理以下統稱安全責任制管理目標。

  各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責任制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範對策和下達的安全責任制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審定並層層分解下達並簽訂安全責任狀,落實安全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責任制的綜合指導、協調及監督,檢查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和危險路段進行整改,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安全責任制管理目標,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對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和責任追究意見並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組織安全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評定,考核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按照隸屬關係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八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和本規定對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定,做好管理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九條 每年1月22日為本市安全責任制宣傳日。

  第十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責任制工作負有下列管理責任: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責任制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有效實施;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設定專職或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責任制實施方案。

  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責任人和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聯絡方式等情況和安全責任制實施方案,向所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本單位所屬人員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二按照規定維護所屬車輛,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和安全裝置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安排上路行駛;

  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

  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七及時、如實向所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本單位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前款第三項所指單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予以公告。

  前款第五項所指的交通違法資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專業運輸單位,或者其他擁有專業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屬機動車的駕駛人具備相應資質,並與之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含同等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含主要責任的駕駛人,自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三對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駕駛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並經考試合格之前,不得安排其駕駛車輛;

  四按規定安裝行駛記錄裝置,並定期對安裝的行駛記錄裝置記載的行駛狀態資訊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前款所稱專業運輸車輛,是指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包括專門從事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遊客運、貨運和租賃的機動車。

  第十四條 單位接送人員的班車和學校的校車應當經安全技術檢測合格,其駕駛人應當有準駕車型3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並在每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均未達12分。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組織所屬車輛按期參加檢驗,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及時辦理報廢登出手續;

  四對本單位機動車和駕駛人進行登記,對駕駛人進行安全培訓、考核並建立檔案;

  五掌握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資訊,對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

  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七及時、如實向所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本單位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前款第三項所指單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予以公告。

  前款第五項所指的交通違法資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專業運輸單位,或者其他擁有專業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屬機動車的駕駛人具備相應資質,並與之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含同等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含主要責任的駕駛人,自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三對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駕駛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並經考試合格之前,不得安排其駕駛車輛;

  四按規定安裝行駛記錄裝置,並定期對安裝的行駛記錄裝置記載的行駛狀態資訊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前款所稱專業運輸車輛,是指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包括專門從事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遊客運、貨運和租賃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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