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購買合同範本
糧食是指烹飪食品中各種植物種子總稱,也可概括稱為“穀物”。糧食作物含營養物質豐富,主要為蛋白質、維生素、膳食纖維、脂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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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購買合同
合同編號:
收購需方 簡稱甲方
投售供方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協商、信守合同”的原則,從今年新糧登場起,乙方願向甲方投售當年地產以下糧食品種。甲方根據合同進行收購。現為明確雙方職責,特訂立如下條款:
一、糧食品種、數量、單價、投售時間,具體見下表:
品 種質量標準數 量 百公斤
價格收購投售時間全年合計 早燦谷國家標準 / 公斤 月— 月 日中 晚
稻
雜交谷國家標準 月— 月 日優質 雜交谷
國家標準 月— 月 日晚粳谷國家標準 月— 月 日 二、價格:早秈谷每 公斤 元,其中市場 元,政府價外補貼 元。雜交谷、粳谷按政府出臺價格。
三、乙方投售的糧食必須符合國家收購標準,並應主動把糧食運送到甲方收購地 過鎊,入倉到倉內指定點。
四、甲方繼續執行糧食分等論價,優質優價政策。
五、甲方按當時收購價即時付清乙方投售的糧售貨款。
六、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並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到次年1月底終止。
七、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 生效,於 失效。
合同甲方簽字蓋章 合同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延伸閱讀
合同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與合意的關係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係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準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與契約的關係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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