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規章制度範例
職代會是教師民主決策會,那麼都有哪些明文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代會規章制度範文,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職代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院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學院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學院貫徹執行黨的“依靠”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本院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係。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重要決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學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院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院內分配方案,學院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院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由學院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應當做出說明。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提出。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學院簽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二級分院為單位直接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可結合實際,在本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在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群眾性和代表性,一線教職工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它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人數應當不低於其在本院教職工中所佔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代表人數應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院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院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對本院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部門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應多於正式代表名額的20%,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可有效,當選的代表的票數須得到選舉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院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院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進行補選。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或其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較高榮譽的教職工和其它有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院黨政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 教職工80人以上分院,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制度,不足80人的分院,建立有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在內部建立二級教代會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二十條 學院應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需有正式代表總數2/3以上出席可召開。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院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院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院黨委組織領導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開會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報學院黨委和州教育工會批准。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部門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參政議政程式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活動。
六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絡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組織彙報,與學院溝通。
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院應當為學院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彙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檔案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條 學院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院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院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院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絡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徵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院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祕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檔案、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檔案、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及程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後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絡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院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製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徵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徵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訂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佈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檔案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絡、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的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
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院行政負責人作學院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院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院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絡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院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院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院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原則上學院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檔案、方案、各項決定決議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後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還需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院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徵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徵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院改革發展、學科建設、院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院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二要符合學院職權範圍的原則,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院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範填制的原則。即提案必須遵守格式,工整填寫;應一事一案,提案多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的形式轉交學院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在提案處理單上籤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於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徵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監督。
提案獎勵。學院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院領導幹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二條 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本院黨組織的領導下,有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幹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職代會規章制度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後勤服務和其它工作。
2、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援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援校長行使決策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校、室、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幹部、職員、工人,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習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式,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於學校教改。
2、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大會七至九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經校黨組織審批後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條 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校黨組織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議等。維護和落實教職工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素質、提高學校辦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比例,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
5.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可召開臨時會議。
6.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
7.教代會要行使好以下職權: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8.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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