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為了加強學習的財務管理工作,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定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專案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稽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專案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專案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專案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1]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定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資訊,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登出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三合併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中小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資訊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資訊。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監督,規範學校財經行為,提高資金使用質量和效益,促進我校特色發展、科學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上級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設立財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應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並實行會計委派制,根據被委派單位的組織型別、業務規模和實際需要,委派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配備足夠的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職務評聘以及被委派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被委派單位其他財會人員聘用需報財務處稽核批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校級預算和校內預算組成。其中校級預算是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並按規定程式,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稽核批准的年度綜合財務收支計劃。校級預算是學校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學校進行各項經濟活動的前提和依據。校內預算是校級預算按事權和財權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在校內的分解和落實。在實施年度開始前編制,其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預算編制應當遵守“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十條 校黨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審查、批准學校關於預算的規章制度;確定學校預算編制的方針、原則;審議、批准學校預算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財務處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向校黨委會、校長、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有關預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結合預測的財力,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預算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全面性、穩妥性、效益性和重點性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預算具有約束全校經濟活動的效力,財務部門和全校各單位應自覺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支出預算或無預算專案,不得隨意在不同預算科目之間進行資金調劑。對確屬調整的預算專案,必須提交書面報告,提交校黨委會批准。

  第十四條 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加強決算稽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專案、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財務部門將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校內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滯留、隱瞞、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條 全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並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單位不得自立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校內收費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全校的收費票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到有關部門申購或印製,確保票據來源合法。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印製、轉借和銷燬票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包括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

  教育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各類教學活動和教學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科研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開展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以及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不屬於後勤保障支出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後勤保障支出是指學校為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提供後勤保障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包括學校後勤保障部門為提供後勤保障服務發生的各類支出,以及學校統一承擔的水、電、煤、取暖等各類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車輛維持使用費、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費、食堂價格補貼等。

  離退休支出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等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專案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各類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執行。校內各單位應按確定的支出專案、範圍以及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學校及各單位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能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加強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的經費支出應規範審批。審批人一般應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擔任,若審批人不是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需要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並報財務處備案。教學單位的重大事項或大額經費的支出也可實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要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合理合規使用各類票據,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結轉和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資金支取實行“無現金”報賬,對銀行存款每月末及時與銀行核對存款餘額,如發現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清,堅持銀行會計記錄和核對銀行對賬單相分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對教材、藥品等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具體按照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式。

  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學校不對校辦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借貸提供擔保。

  第十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費用是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物件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

  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三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專案。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六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定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稅收、物價等部門的財務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資訊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資訊。學校內部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由學校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結合學校實際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援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全校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施不同的監督方式,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後勤和飲食等獨立核算單位、學校獨資和控股的校辦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淮陰工學院財務管理制度》淮工院〔2001〕22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三

  一、預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學校制訂出第二年財務開支預算,每學期開學再視其收入,具體修訂預算表。

  2、除常規開支以外的大額經費開支,應寫出書面報告交學校校長,在校長辦公會上研究同意後,才能納入預算內開支。

  3、每年的開支,不得超出當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開支經費。計劃外的開支,未經校長辦公會批准,不予以報銷。

  二、統一審批制度

  1、實行校長“一隻筆”審批制度,先由經辦人簽字、再由總務處主任稽核簽字,最後由校長審批簽字報銷。

  2、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未經審批的開支,出納及報賬員不得付款,會計不能入賬,並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不得無理糾纏出納員、報賬員或會計員。

  三、各類費用報銷制度

  1、會議費及活動費管理

  1學校舉行大型活動確需經費,需經領導擬出報告,經校長辦公研究同意並決定其總金額方能開支。

  2對外活動的生活費,按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由校長同意,並確定出生活標準、參陪人員、就餐地點後,方能就餐。就餐結束由經辦人當面結賬,並簽字報銷時附件附後。先斬後奏者,一律不予以報銷,由經辦人自己負責。

  3上級的各項收費,報銷發票時,要出具上級徵收費的檔案或通知。

  2、差旅費的管理

  1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辦公用品添置費的管理

  1添置辦公用具、裝置,由各部門、處室負責人向財務處申報填寫申請購置表,財務處根據學校經費計劃權衡後,報學校領導審批,再由財務處實施。先斬後奏者不予以報銷。

  2辦公用品,一律由財務處統一購買。不得私自購置,否則不予以報銷。購買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室造冊登記實驗儀器在實驗保管員處、電教器材在電教員處,嚴格借領用制度。

  四、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清查,年終必須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對丟失、毀損的要查明原因,屬於人為損壞者,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2、對所有固定資產都落實責任承包制使用者為責任承包人,人員變動時學生使用部分每學期清理一次進行清理,丟失、損壞照價賠償。

  3、嚴禁變賣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報損報廢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並做好相關賬務處理。

  4、不得私自將公物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需借用者應徵得學校的同意,持借條到保管員處借取,借物單位或借物個人不按時歸還,聯絡人和保管員有責任追回。

  5、學校樓舍等維修,由學校研究後實施。

  五、民主理財制度

  1、學校財務管理必須堅持扭虧為盈,民主管理的原則,成立以教職工代表為主,有關領導參加的民主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在教職工選舉產生,並由學校委派。

  2、民主管理小組有權監督財務的實施情況,有權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編制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存款、固定資產和會計賬目。

  3、民主管理小組人員應積極參與學校重大開支的討論和決定。

  六、會計報表制度

  1、年初向學校報送收支預算表,年終要報送收支決算總表,並寫出預決算說明書。

  2、每月向學校報送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報表。

  七、財務審計制度

  1、定期審計。學校的財務,由學校民主管理小組在年中或年未進行定期審計,做到查漏補缺,糾正錯誤。對審計出的問題要嚴肅處理。每次審計結束後要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向學校彙報情況,並將審計情況上牆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2、專項審計。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由民主管理小組對有關專案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及時澄清事實,妥善處理和解決問題。

  3、離任審計。學校財會人員在離任進行工作交接時,在學校領導的監督下,向新任財會人員辦理移交手續,確保財務關係的連續性。

  八、財務公開制度

  為增強學校財務開支的透明度,學校財務人員必須每月向教職工公佈在校務公開欄中公佈財務收支情況。

  另:財經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等按上級規定執行。

  本制度從20xx年3月10日起執行,由火石崗小學負責解釋。如與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相餑的地方,以上級檔案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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