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離職的區別有哪些不同
當今社會辭職已是常態,一份工作從頭做到尾的人也已經不多,很多人都有過辭職的經歷,但是辭職和離職有所區別。小編在此整理了辭職和離職的區別,供大家參閱,希望大家在閱讀過程中有所收穫!
辭職與離職的區別
一、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必須履行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及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
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任一方均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千方百計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合同義務的一方無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有兩種情形可以例外,第一,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解除的,第二,對方同意的。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合同必須履行是一般規則,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是絕對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並不是‚不得變更和解除‛,而是‚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合同可以變更和解除,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
3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明確了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但勞動者因第三十二條中第二、三種情形的原因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已違反《勞動合同》之規定,因此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現時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須不知道一旦填寫這份申請表,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不瞭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勞動者一定不要掉進這個誤區。
二、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工作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根據前面所陳述,合同簽訂後,當時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是絕對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並不是‚不得變更和解除‛,而是‚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就是擅自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規定,自動離職的行為構成違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未到期而自動離職,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關於職工辭職的有關規定,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者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義務,而是採取自動離職的方式,這樣,如果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賠償因其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介紹
辭職、離職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但兩者是有不同的,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除了辭職外,離職還包括辭退、開除,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1、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每個人離開公司後都可以定義為:“我已經從某某公司離職。”
2、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有的公司還需要你賠償響應的薪金以及出外培訓費用。
3、離職還包含了辭退、開除兩種。
辭職的基本含義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 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 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可以向 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鄉長、副鄉長、 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 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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