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經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範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託管區域和其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及省、市工業園區進行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各級規劃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根據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規劃建設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昆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特定區域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特定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要求。

  第四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准的保護規劃為依據。

  第五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採用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統一的獨立座標系與高程體系。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佈局。

  本市城鄉用地及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見附錄三。

  第七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尚無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內容中,可以設定混合用地,將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定。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設施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同時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築規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

  第八條 建設專案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應當按規劃控制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無法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專案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67公頃淨用地10畝。非住宅專案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於0.20公頃,其中涉及高層建築開發專案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於0.30公頃。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於0.2公頃或地塊寬度進深小於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只能用於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的建設。

  第九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專案,應當先行編制專案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後,方可分期實施。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嚴格覆蓋的城市一般區域主要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1規定。

  在已批准開工建設或已建成的軌道站點幾何中心周邊半徑500米範圍以內的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並滿足本規定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其建設地塊的主要控制指標可在表2-1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但容積率指標不得超過表2-1規定上限的1.2倍。

  注: 1. 建設專案地塊是指建設單位可用於工程建設且可獨立進行整體開發的建設用地,其具體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2.建設專案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等控制線所分割而不能進行連片整體開發的,應當分別制定各獨立地塊的用地控制指標。

  3. 倉儲、市政、工業等其他建設專案的地塊控制指標依據工藝流程或按國家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2-1的科研機構、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以及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托等設施的主要控制指標,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行業規定、建築設計規範等執行。

  第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築底層架空,架空部分淨空高度不小於3.5米、進深不小於2米且向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層架空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進深小於16米的居住建築底部架空層除必要的承重結構、垂直交通及管線系統外,沒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圍合,用作綠化、居民休閒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層架空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商業建築體量之間作為單純交通聯絡功能的空中連廊,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築密度。

  第十三條 多、高層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3.6米,單套戶型內室內中空部分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且不得超過單套建築面積的30%。商務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4.5米。商業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5.4米,大型商業用房的建築高度可根據功能要求確定。

  住宅標準層平面單套戶型內的通風采光槽面寬不宜大於1.5米。不同戶型之間通風采光槽面寬不宜大於2.4米。除低層建築外,住宅戶型內不得出現三面以上進行封閉的天井。

  房與房之間原則上不得設定框架及連板。各單套戶型房與房之間含客廳、餐廳、陽臺、衛生間、廚房等不得設定框架及連板。如確有需要,套型與套型之間、套型與核心筒之間設定結構樑和板的圍合總投影面積框架外沿算不得超過該層建築面積的5%。

  第十四條 住宅專案中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除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滿足表2-2規定的指標要求。

  注:1.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總指標按照國家規範執行。

  2.商品住房專案中每個地塊的地上商業配套、服務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地上建築面積的10%,保障性住房專案中每個地塊的地上商業配套、服務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地上建築面積的15%,且需相對集中建設。

  第十五條 在居住專案建設中,中小學、幼兒園的設定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規定的同時,還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表2-3分級設定;用地面積不得小於表2-4的規定,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執行;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米半徑範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汙染的建設專案。中小學、幼兒園正門及主體建築兩側各30m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

  三每所中學的設定規模宜為24-60班,每所小學的設定規模宜為24-48班,每所幼兒園的設定規模宜為9-24班。

  第十六條 在市政排水管網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網都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但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網未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採取“拼戶、拼區、拼院”方式建設區域型再生水利用設施,將汙水全部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網已通達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網未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日可回收汙水廢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水量平衡計算的基礎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學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或者其他建築區等;

  四工業企業或者工業園區等。

  第十七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是節水設施的重要內容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一民用建築、工業建築的建構築物佔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專案;

  二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專案;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工程專案。

  第十八條 在商業及商務辦公專案中,除有特殊規定外,不得設定類似住宅戶型的辦公空間,不宜在單個辦公空間中設定獨立衛生間;在商務辦公建築標準層中,必須按規範設定公共衛生間。

  在商業及商務辦公專案中,應當臨城市道路設定全天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每幢建築可不超過兩座。每座公共廁所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無償移交協議的,公共廁所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專案容積率。

  第三章 建築間距

  第十九條 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抗震、環保、安全保密、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建築保護以及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築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的間距滿足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建築有國家規範規定數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二宿舍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三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臥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二小時;

  四醫院、療養院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二小時;

  五中小學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二小時;

  六幼兒園建築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三小時的日照。

  擬建專案包含以上型別建築或對周邊的以上型別建築的日照有影響的,均須根據以上規定的日照標準對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築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築日照計算分析。

  建築日照計算分析的相關要求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日照分析軟體應當採用經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評估認證,並通過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實際工程測試的正版軟體。建築日照分析報告作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必備技術依據,建設單位與規劃設計機構須對提供的建築日照分析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相關法律負責。

  受遮擋建築為違法建築、臨時建築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慮;已批准確定並已與相關權益人達成拆遷意向的待改造區域內的建築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慮。

  第二十一條 建築的間距在滿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關建築設計規範等的控制要求同時,還須不小於表3-1、表3-2和表3-3中規定的最小值,有建築間距與較高建築高度之間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時執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關規定。

  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築,在退讓中視為居住建築。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築間距退讓時,建築高度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居住建築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計算建築間距時的建築高度應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二位於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築,在計算建築間距時的建築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單一功能的建築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間距,應按照前述條款的要求,對不同性質的建築部分分別計算建築間距後,採用能同時滿足各間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築與非建築實體如擋牆、護坡等相鄰,應視非建築實體為低層無窗的非居住建築,建築與非建築實體畸角距離按表3-2、表3-3的規定控制。

  第四章 建築退讓

  第二十三條 沿建設地塊邊界和沿公路、鐵路、河道、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交通、環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還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地塊邊界外為建設開發用地,其擬建地上建築物的退讓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對周邊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築物,優先保證現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築物獲得規定標準的日照,然後根據消防、交通等要求確定其建築退讓地塊邊界的距離,其距離不應小於下列條款中規定。

  二地界另一側為尚未進行合法建設或規劃即現狀為空地的可建設開發用地需滿足表4-1建築退讓用地界線控制表的規定。

  注:H為擬建建築高度。

  三地界另一側為已有現狀建築的,擬建建築除滿足相關建築間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築退讓用地界線還應滿足表4-1的最小值控制規定。

  四地界另一側為公共空間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設日照要求規定,但其兩側的新建、改建或擴建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的應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條款執行。

  建設地塊邊界另一側為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廣場的,其退讓地界的距離不小於6米,並有不少於1/3面積的公共空間滿足冬至日一小時日照時間。重要的城市廣場或其他開放空間應依據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其四周建築的退讓距離。建設專案地塊內設定的附屬廣場或開放綠地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第二十五條 沿繞城高速外環範圍內主要公路兩側的新建、改建建築,按以下要求進行退讓:

  一無高架橋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築退公路路面邊線50米;

  二有高架橋或路堤的路段,建築退公路路面邊線按50米加建設專案地塊對應的高架橋或路堤最高點的高度控制;

  三崑曲、昆嵩、新機場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築退讓公路路面邊線在繞城高速內環以內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繞城高速內環以外穿越城區段按50米加建設專案地塊對應的高架橋或路堤最高點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繞城高速內環、外環建築退讓按100米控制;

  四該範圍內的主要公路路段現狀未達到雙向六車道的規劃均按35米進行公路路面寬度控制,其起訖點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五立交橋區域,建築原則上須佈置在由匝道起點相連形成的多邊形控制線各立交橋區域的具體退讓按批准的控制線執行以外。

  第二十六條 在繞城高速外環範圍以外不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用地界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頻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現狀及規劃確定為一級公路、高速公路的兩側各不小於50米;

  二二級公路兩側各不小於30米;

  三二級以下公路不含鄉村道路兩側各不小於10米;

  四公路用地界線和隔離帶以內,不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經城鄉規劃與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杆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五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築後退公路用地界線的距離應不小於10米。

  第二十七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退讓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的距離應滿足如下要求:

  高速鐵路≥50米;準軌幹線≥40米;準軌支線、專用線、米軌≥30米;

  二鐵路兩側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米,圍牆的高度不得大於2.5米;

  三退讓距離內以綠化為主,形成防護隔離帶;

  四鐵路兩側沿線200米範圍內的危險品廠房及倉庫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稽核後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築後退湖泊、水庫與山體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滇池沿岸建築退讓按滇池保護條例要求執行;

  二陽宗海沿岸建築退讓按陽宗海保護條例執行;

  三飲用水源水庫與可提供休閒娛樂場所的非飲用水源水庫沿岸建築沿地表向外退讓其正常水位線的距離不少於200米;其它水庫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讓其正常水位線的距離不少於150米;特殊水庫退讓距離按批准的規劃執行;

  四建築後退山體保護綠線的距離不小於50米。

  第二十九條 河道退讓要求:

  一沿35條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讓:

  1.沿35條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退讓同側河堤的距離不小於50米。

  2.若在河道退讓控制線內還有城市道路含規劃的,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還需同時滿足城市道路的退讓。

  二沿35條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讓:

  1.沿35條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河、溝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的退讓要求:

  ⑴ 沿一般河道退讓距離不小於30米。

  ⑵ 沿溝渠退讓距離不小於15米。

  2.在一般河道或溝渠退讓控制線內還有城市道路含規劃的,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還需同時滿足城市道路的退讓。

  第三十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建築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標準段的距離:

  一一般區域,不小於表4-2規定:

  注:1、 二環路、三環路、環湖東路、環湖南路全線建築退讓按50米控制,有高架橋的路段,建築退讓按50米加建設專案地塊所對應的高架橋段最高點的高度控制。

  2、一般區域指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物流用地和特定區域外。

  二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物流用地,不小於表4-3規定:

  三特定區域按批准的有關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或保護規劃等執行。

  建築退讓城市規劃道路、河流、鐵路、公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用地除設定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間外,原則上應當以綠化為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教學樓及醫院住院部等建築,應當距同側公路邊緣或規劃控制紅線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規劃道路控制紅線不少於30米。

  第三十二條 建築退讓城市道路交叉口紅線,滿足相鄰兩條道路退讓要求且不小於5米,特殊區域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和保護規劃等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中小學、宗教文化設施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在表4-2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加大,並結合臨城市道路和公共綠地佈置疏散緩衝空間,以滿足人流、車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築退讓小區內部道路邊緣距離不得小於表4-4的規定,同時退讓需滿足市政管線工程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建築物的圍牆、基礎、臺階、庭院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均不得逾越規劃道路紅線。

  第三十六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線路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表4-5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築景觀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並同時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築高度,降低建築密度,提高路網密度與綠地率,增加公共開敞空間。

  城市建築應充分考慮審美需求。老城區新建及改造建築應體現優秀傳統建築風格內涵與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脈的延續與城市風貌的整體協調;新區建築提倡採用新材料、新技術,表現新的建築美學與時代特徵。高層建築應注重頂部處理,多、低層住宅提倡採用坡頂屋面。

  第三十八條 在有淨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築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當先按要求編制保護區域的城市設計或建築設計方案,並進行視覺景觀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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