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織廠員工守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員上守則作為工廠內部約束員工行為的基本規則,那麼針織廠應如何制定員工工作守則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1. 凡本廠職工必須尊守本守則

  2. 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期,有事向廠,組長請假

  3. 服從廠裡安排,聽從調動

  4. 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做好每一事情

  5. 加強團結,發揮團體合作精神

  6. 不得打架鬧事,不得組織他人罷工

  7. 相互幫助,提高技能

  8. 相互尊重,體現企業文化

  9. 誠實 守信 進取

  10. 防火防盜,人人有責

  11. 如要辭職,須提前半月書面申請

  12.開放思想,認清形式,與工廠的發展保持一致

  員工守則範本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卜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祕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要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業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工作時問,每週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於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管理部門的每口上、下班時問,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問,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問,但每口總工作時問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問,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門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四、喪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眥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清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週末例假均並人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門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l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清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問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H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A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末批而術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IO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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