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管理規章制度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於處理洪水也有自身的管理規章制度,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將村供水、管水、用水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產建設和村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村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村委是負責供水的專業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務性質,應認真貫徹為人民生活、生產建設服務的宗旨,不斷改善設施條件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本村發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條水源是村發展的重要資源,必須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與北池村合用,共同開發合理利用,優勢互補。
第四條水源衛生防護應按照國家水源保護及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條自來水的供水範圍,主要是本村住家戶。灌溉及工業用水自行解決供水。
第六條村委在正常情況下保證水質、水量、水壓符合國家頒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供水技術要求,連續、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檢修造成部分地段臨時停水,應及時通知使用者。如屬無法避免的突然情況例外。
第七條使用者申請接用村自來水包括新舊管網改造應向村委提出申請,經審校批准後,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八條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須經村委辦理臨時用水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有上下水設施的住宅、車間及其它建築,必須按照節約用水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經批准接水的戶室外管道部分安裝任務必須由村委統一承擔,如果安裝不能滿足工期要求時,村委可委託符合技術標準等級的單位承建。竣工後,由村委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條使用者變更用水性質、更名過戶和停止用水時,應向村委提交書面申請、結清水費後,再行變更、過戶和拆表銷戶,嚴禁擅自轉供水。
第十一條任何個人都不得在生活、生產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裝加壓設施。確需安裝加壓設施的使用者,可提出申請,由村委批准並監督安裝加壓設施。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村供水水廠、水井、泵房、加壓站、輸配水管道、閘閥、水錶、消防栓、排氣閥、測壓表、供電、通訊線路及專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設施,屬村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改動、侵佔和毀壞。
第十三條供水管道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周圍,嚴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築材料。
第十四條使用者需要移動或改造供水設施時,必須報村委審查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第十五條為防止供水管網水被汙染,使用者的自備水源、儲水池及工業管道,一律嚴禁與村配水管道連線。
第十六條凡使用者投資和村委合資敷設的戶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維修,表後由使用者負責管理維修,使用者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滿足使用者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進行改裝或發展其它使用者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準做其它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閉。建築物內無水錶消防栓,由村委鉛封管理。
第五章水錶及水費管理
第十八條村委承擔使用者水錶的校驗、檢定、修理,實行水錶週期強檢制度,並按規定收取校、修費用。使用者若對水錶計量產生疑義,由法定計量檢定機關校驗水錶,按水錶誤差視其情況調整水費。
第十九條單元裝表使用者,村委以單元水錶進行計量,水費由單元戶代表按期統一交付。
第二十條使用者負責表井及水錶管理,表井內必須保持清潔,水錶鉛封由村委統一管理,使用者不得人為損壞。使用者水量超過水錶額定流量或達不到水錶的額定流量時,應及時送檢或拆換。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水錶實際用量長期半年以上小於額定流量時,按使用者實際用水人口,依據我村設計用水量標準計算水量,並要求使用者改小水錶口徑,使用者不得拒絕,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第二十二條水費收取由村委負責,使用者須及時足額交納。
第二十三條使用者接到水費收取通知單後,必須按通知限期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銷戶處理。
第二十四條水錶失靈,不能正確計量時,根據使用者的用水情況按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計量收費。
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徵收。
2、暫時按使用者最高月用水量計徵,待換表後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補。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用水必須安裝水錶,對暫無水錶的使用者,按實有人口數和平均月用水量標準計徵水費,並限期安裝計量裝置。
第二十六條收取的水費,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關規定,統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免除使用者水費。
第六章計劃用水
第二十七條供用雙方都必須貫徹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努力提高節水意識,加強節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委要加強巡迴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種浪費水的行為,堅決杜絕浪費水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工業、建築用水應向村委申報一次用水計劃,由村委核定用水計劃指標,實行計劃供水。
第三十條新開戶和新增用水指標,可持有申請資料向村委申請增容,並按規定繳交增容費。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違章用水的單位或
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處以200——XX元罰款、賠償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失、沒收裝置、暫停供水等處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罰、賠款列入供水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章用水。
1、拖欠水費者。
2、未經批准私自接用水者。
3、未經水錶用水者。
4、採用不正常手段使水錶停行、滯行、逆行或倒撥錶針,破壞水錶鉛封者。
5、浪費水量者。
6、對爆管事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修復者。
7、擅自動用自來水供水設施者。
8、私拆、私裝屬村委管理的管道者。
9、非因火警私自啟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鉛封者。
10、改變用水性質,未辦理變更手續者。
11、私自架泵加壓者。
12、自備水源與村公用管道混裝者。
13、將兩路進水管私自連通使用者。
14、未經批准,在供水管線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15、未經批准,在供水管線上修建建築物或埋設地下管線,不符村規範規定者。
16、違反本辦法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違章用水戶還必須按村委發出的違章用水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停止供水。重新報裝時,按新開戶有關規定辦理,並交清所拖欠水費、罰款、賠償、滯納金和輸送費。
第三十四條對破壞和盜竊供水設施,嚴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責任人,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拒絕、阻礙供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六條村自來水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堅守工作崗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事故者;
2、違章操作,造成經濟損失者;
3、擅自為單位或個人接水者;
4、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使用者者;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或敲詐勒索者;
6、違反村供水管理辦法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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