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企業要加強對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其購、存、 銷行為,確保合法經營。 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特殊藥品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範文1
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准。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採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採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並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採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准後,到指定醫藥公司採購。入庫應按最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櫃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櫃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瓿,並建立剩餘注射用麻醉藥品銷燬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櫃加鎖並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儲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儲存兩年備查,並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配製和使用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製劑。
8.建立完善的特殊藥品報廢銷燬制度。原則上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及舊安瓿等容器每年報廢一次,由藥劑科統計,醫院領導批准,報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銷燬,並詳細記錄處理過程,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後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範文2
一、特殊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進印鑑卡》後,方可購買、使用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印鑑卡》應由非麻醉藥品採購員專人保管。
二、藥品使用單位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放射性藥品。
三、藥品使用單位採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向依法取得特殊藥品經營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採購。
藥品使用單位購買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只限於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採用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五、破損、過期、變質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應做好記錄,雙人簽字並經藥品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燬。銷燬特殊藥品應在使用單位、衛生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並做好記錄,記錄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數量、銷燬方式、銷燬地點、銷燬時間、銷燬人簽名、監督人簽名等。
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櫃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發生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丟失和被盜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衛生、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帳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複核,做到帳物相符。
專用帳冊的儲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八、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必須按“五專”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用處方管理,精神藥品必須按“三專”專人、專帳、專櫃加鎖管理。
範文3
1.目的
為加強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衛生部令第90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關於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銷售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50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3.適應範圍
本制度所規定的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包括: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複方地芬諾酯片和複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黃的藥品。
4.內容
4.1銷售管理
4.1.1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配送至各企業時,驗收員應仔細核對實物與配送單資訊是否相符,質量狀況是否正常,資訊相符且質量正常者簽字確認驗收,上櫃陳列銷售。如遇質量狀況有疑問品種應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後處理。
4.1.2 不得開架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設定專櫃由專人管理、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4.1.3 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查驗購買者的有效證件包括①身份證、②護照、③港、澳、臺通行證、④軍官證、⑤駕駛證等,不包括學生證,並作好《含麻黃鹼複方製劑的銷售登記表》,記錄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顧客姓名、身份證號。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
4.1.4在銷售過程中發現有顧客需求量大大超過正常處方量或最小限購量時,應拒絕銷售,並應及時上報質管部;大量、多次購買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或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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