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需要注意的情況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房屋轉租是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而獲得租金性收益的行為。那麼房屋轉租需要注意哪些事呢?

  一、下列情況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賃合同就轉租事項作了約定,上述第一、第二種情況發生時,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轉租的意思表示,拒絕同意房屋轉租,並按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原租賃關係當事人之間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轉租條款的制約,但在違反行政法的情況下除外,例如,當擅自搭建違反房屋規劃管理規範時。

  二、房屋轉租注意事項:

  1、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後,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徵得 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

  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後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租日。

  私房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後的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上海國營農場範圍內房屋租賃向市房地資源局在農場系統設定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2轉租合同。

  3轉租的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轉租合同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設定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應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私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從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租金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租賃合同中或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未約定轉租租金收益分配的,出租人無權獲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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