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協議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為實現人事管理的規範化、合理化,建立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的用人機制,使人事工作更好地為用人單位服務,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經友好平等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賃人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根據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租賃 等 名人才(具體名單見附表《租賃人才名單》),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一、甲方責任
  甲方根據乙方的具體要求,在乙方的協助下,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畢業生接收工作(不符合 市有關畢業生接收條件者除外):為租賃員工辦理畢業生接收(該項手續費由乙方或租賃員工本人承擔,費用標準按 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接收畢業生收費標準)、報到、落戶手續。

  2.為租賃員工保管人事檔案,辦理轉正定級,職稱評定,出具有關證明,接轉黨團組織關係。
  3.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為租賃員工建立個人工資帳戶,為租賃員工辦理工資、獎金髮放等工作。
  4.代繳各類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租賃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5.工傷保險理賠:為租賃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租賃員工因執行乙方公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由甲方負責申報並辦理相關理賠工作,超出保險理賠以外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提供勞動政策法規方面的諮詢:為乙方提供人事、勞動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7.敦促乙方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按時完成乙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愛護乙方的財產,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8.在協議期內,若租賃人才無正當理由在未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下自行離職,甲方負責向乙方重新派遣人才或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或提前解除此協議。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不能單方面提前解除此協議(租賃人才在試用期內的除外)。若乙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此協議,由此導致的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2.乙方在使用向甲方租賃的人才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守勞動法和我市有關勞動、用工的法規、政策;若由於乙方違反勞動法和我市的勞動、用工法規和政策等原因造成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3.租賃人才有下列情形的,乙方不能解除人才租賃協議: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租賃人才是女性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本合同期滿時,租賃人才是女性且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本合同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5.乙方每月應按時向甲方支付人才租賃費,租賃費計算方法為:人才租賃費=租賃人才月工資( 元)+養老保險費( 元)+醫療保險費( 元)+工傷保險費 元)+失業保險費( 元)+管理費 元),共計 元/每月,社會保險費用根據 市社會保險局規定調整;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上述款項轉帳到甲方指定帳戶上,若乙方不能按時履行該款規定之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導致的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6.乙方所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因工緻傷殘、死亡的,乙方按《 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承擔相關義務;租賃人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由乙方按《 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支付;乙方安排租賃人才加班加點的,乙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接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給租賃人才;
  7.督促租賃人才遵守甲方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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