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作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企業合作是促進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動力,那麼企業合作合同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合作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企業合作合同範文1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與 公司,根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桂林市共同投資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 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合營各方同意在中國桂林市境內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筒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

  合營公司註冊地址: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

  合營公司以其註冊資本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營公司經營規模: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第十條 甲乙雙方認繳的出資額共為:

  以此為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差額部分由公司自行借貸解決。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其中:甲方以 作為合作條件;

  乙方以 作為合作條件。

  甲方佔合營公司 %的股份;乙方佔合營公司 %的股份。甲、乙雙方按以上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外幣與人民幣比價按實際繳款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為準。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繳付,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夠出資額。並委託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給出資各方出具驗資報告書.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如向第三方轉讓時,其條件不能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調整、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負責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1、一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其費用由合營公司支付;

  2.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依期按數向合營公司繳付出資額;

  3.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員;

  4. 協助辦理乙方工作人員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協助組織合營公司開業前的籌備工作;

  6、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裝置、材料。辦公用具、通迅設施、交通工具等;

  7. 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水、電等基礎設施供應;

  8、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l、按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按期按數繳付出資額。

  2. 辦理令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裝置,村料等有關事宜;

  3,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產品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佔 %,內銷部分佔 %。 第十九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經合營各方協商,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合資公司產品使用的商標待定。

  第八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即為合一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首期董事長由 方委派,副董事長 人,由 方委派。 方委派財務總監 名。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任期 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各方均以書面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2.終止、解散合營公司;

  3.調整合營公司註冊資本;

  4.一方或數萬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合營公司的合併,分立或變更組織形式;

  8.對其它事宜由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具體事宜在章程中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

  第二十七條 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2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歸檔儲存,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合營公司所在地舉行,也可在異地召開。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縣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三十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十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被通知人,按照方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不在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合營公司承擔。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監事由股東會決定選派。其中三分之一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職工代表的監事及監事長待公司成立後三個月內報登記機關備案。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高階經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階管理經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規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 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由 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任期 年。期滿後董事會繼續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採取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六條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階管理職務。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階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任何一方的董事或經理請求辭職,須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決議同意方可。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所需裝置、原材料和配套件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在中國購買。合營公司在國外市場選購裝置時,應邀請甲乙雙方派人蔘加。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管理部門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字後,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各方推薦的高階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 財務 審計 外匯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根據忡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中國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進行查帳和驗證,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甲、乙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查賬,所需費用由委託方查脹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寫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並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第十二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為 年,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合營公司期限屆滿,合營各方經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合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後,各項帳簿及檔案。

  第十三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在償還債務和清算費用後,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變更、修改和解除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由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的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合營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損失由政府承認的機構評估並出證明,經濟損失及評估所需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令營各方可鑑定附屬協議,經原審批機構批准生效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一、十二條的規定,依期按數額提交完出資額時,經另一方要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出資額的百分之一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的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四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的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各方的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函電通知其他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檔案,此證明檔案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示,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合營公司各方協商決一定是否解除合營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如果經過協商或調解無效,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那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中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 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通訊聯絡地址。合營各方傳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傳真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合營公司各方的代表在桂林市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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