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格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小額貸款具有貸款範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範文一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基本帳戶開戶行: 賬 號:

  貸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公司財務部稽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報表、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資訊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資訊,並保證所提供檔案、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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