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隨著商品房交易市場的逐漸發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也在不斷地增加。如何簽訂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商品房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方同意將座落於古寨商業街第 排 號,建築面積260㎡的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價每平方米2000元,總計人民幣大寫伍拾貳萬元整¥:520000 元。
第三、買受人的商品房僅作商住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出賣人1份,買受人1份 。 第七、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字:
籤於 年 月 日
範文篇二
出賣人:
買受人:
鑑於買、賣雙方已於 2009 年 4 月 9 日簽定《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作如下補充約定。本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一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前述合同與本補充協議有牴觸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一條 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五條補充約定如下:
買受人選擇下列第 一 種付款方式。
一、買受人採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買受人於本補充協議簽訂的同時即2009 年 4 月 16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購房款,本補充協議約定房價總款為 1155360 元大寫: 壹 佰 壹 拾 伍 萬 伍 仟 叄 佰 陸 拾 零 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 伍 元。
二、買受人採用銀行按揭貸款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1、 買受人於本補充協議簽訂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按揭購房的首付款人民幣: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 × 元,餘款: × 佰 × 拾 × 萬 × 仟元,買受人以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2、按揭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 買受人須於主合同簽訂後3日內即 2009 年 4 月 12 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銀行的要求,將辦理按揭手續所需的相關檔案交到按揭銀行,用於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
2買受人承諾在簽訂主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到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式,並同意根據所購房屋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承諾書》。若買受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15日 內仍未辦理完畢按揭貸款手續的以與按揭貸款銀行簽署《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為準,則視為買受人違約,此種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在書面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 5% 的違約金。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後剩餘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金額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金額與買受人申請的金額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並由買受人在銀行批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逾期付清,則視為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 5% 的違約金。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後剩餘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第二條 關於房屋交付事項的補充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賣人有權抗辯買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請求,直至買受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1買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應付款或應承擔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與出賣人辦理完畢房屋面積補差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之間的誤差協議的簽訂及房款找補手續之前;
3按揭付款的買受人未向出賣人提交代辦權屬證書的資料和費用的。
2、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簽署後,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政命令、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政策變更等、專案施工片區停水、停電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賣人可據實延期交房而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3、房屋達到主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時,無論買受人是否接到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買受人均應按主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前往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出賣人對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則按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規定的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房並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逾期未簽署房屋交接清單的,其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後一天作為該房屋實際交付時間,房屋的毀損、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由於買受人過錯,未能按期交付,應視為出賣人已按時交付,房屋的保修期開始計算,與商品房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維修資金、全部稅費及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出賣人領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時,應由買受人本人自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若買受人本人確實無法在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可以公證委託的方式委託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續,委託代理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於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
5、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應按成都市有關規定將所購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至房產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管理銀行,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按時交納上述費用的,買受人應每日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同時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責任;
6、買受人承諾按照主合同對房屋用途的約定使用房屋,不做商業、辦公使用或出租給他人做商業、辦公使用;
7、出賣人有權將主合同附件六中約定的裝飾、裝置更換為同檔次的裝飾、裝置,並不視為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十三條補充約定如下: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的,據實結算房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不退房。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面積誤差比=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100%。
第四條 關於附帶花園或露臺的約定:
1、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區劃範圍內,與底層房屋直接毗連的花園或露臺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分割,並授權相應的底層房屋買受人專有使用,非該相應底層房屋買受人自願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綠地的共有使用權;
2、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所在樓宇附帶有屋頂花園或露臺的,由出賣人統一分割,並授權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專有使用,對出賣人統一分割,非該頂層房屋買受人自願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的使用權,不得主張任何權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附帶花園或露臺的房屋的買受人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並遵守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規定,並不得改變和損害花園或露臺的隔離方式及其內設臵和相關的公共設施,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用途,不得建造構築物;
4、上述附帶花園或露臺的大致位臵和形狀、範圍、面積,由出賣人在銷售時展示給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買受人,但其實際的位臵、形狀、範圍、面積可由出賣人根據修建地點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買受人不得因實際狀況與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異議或者要求出賣人賠償。
第五條 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本補充協議項下商品房房屋產權證的,買受人須全力配合辦證事宜並向出賣人出具委託手續,在出賣人向其交付本補充協議項下的商品房時,須向出賣人支付按國家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各種稅、費並提交相關全部資料。出賣人應在商品房所在專案所有物業的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2年內協助買受人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國土管理部門。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上述費用並提交相關資料,由此導致權證辦理延遲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同時應賠償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雙方約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補充協議之外的任何檔案或資料均不對買賣雙方具備約束力,也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等事項的標準及條件,其內容僅供參考。
第七條 買賣雙方在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無任何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下單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的購房總款的 15%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後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賣雙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並導致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 5 日內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退還買受人購房款。
第八條 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待相對人在履行合同時的通知、告知事項,如因重大事項需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則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相對人,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成都市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3日視為送達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後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在本協議簽訂後,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電話等通訊及通訊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均應以書面方式2日內告知對方。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後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出賣人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前已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預售許可證或者城市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及檔案,買受人已瞭解並知悉上述法律法規、示範文字和證件所表明的內容,出賣人還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向買受人明示了《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予以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遵守該《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 出賣人已對《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本協議中所有作黑體字標識的條款對買受人進行了充分說明,並對其他條款根據買受人的重述進行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無異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 買受人:
授權代表: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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