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運輸合同
鐵路運輸,乃一種陸上運輸方式,以兩條平行的鐵軌引導火車。那麼是怎樣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合同編號: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
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貨物運輸代理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為貨運代理,進行貨物運輸.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同意作為甲方代理,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二.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於提出的發運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關詳細資料,包括: 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聯絡方式、詳細地址,貨物名稱、海關編碼、數量、重量、發運日期、運輸期限等.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貨物,甲方應將有關部門審批、檢驗的檔案一併提供乙方.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貨物資料真實、完整準確,與實際貨物相符,若包裝沒有破損,發貨人對貨物的真實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貨物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的一切責任及經濟後果由甲方承擔。單證及隨車檔案,甲方所提供的資料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貨物內容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3.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貨物需要變更時,應在裝車3日前通知乙方. 4. 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及相關費用. 三. 乙方義務
1. 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根據甲方委託的代理事項和提供的資料,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乙方只有在完成轉關手續,將有關單據和貨物轉交到收貨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義務。
2. 及時向甲方報告貨運代理業務的進展情況,並交付有關單據.
3. 對甲方提供的各種檔案、資料及有關的商業資訊予以保密,對乙方需要的檔案和資料要及時和準確的告之甲方。在甲方發貨前提供的所有單據,乙方應仔細核查是否正確和有遺漏情況。
4. 因自然災害、鐵路停限裝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項不能順利完成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5. 甲方負責將貨物運到指定站,乙方保證把貨物交運到甲方的收貨人指定站點。甲方貨物如屬於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過程中過失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壞,甲方有權進行索賠。 四.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 費用. 雙方同意根據委託的代理事項,按人民幣結算運雜費等費用。 2. 結算日期和方式.甲方於發貨前5日將上述費用交付乙方.
3. 費用結算後,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4. 貨物保險運輸或保價運輸費用,由甲方自行交納或由甲方聯同運雜費一併交乙方結算.
五.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有關資料和貨物,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含因甲方責任造成口岸轉關時的滯留費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全面完成甲方委託的代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乙方原因使貨物發生毀損、滅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 鐵路停限裝 國家政策調整等;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甲方的過失 ; 六.合同生效時間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為 *2011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繼續執行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2.若雙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雙方應通力協作,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結算和清理等事宜. 八.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 仲裁委員會或所屬法院訴訟.仲裁、訴訟只能選擇一項,否則無效. 九.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 兩 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將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解決。
委託方 受託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署時間: 簽署時間:
範文二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價款
第三條 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規定的四季豆包裝標準進行包裝,非規定標準的,承運方拒絕承運。
第四條 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保證貨物的質量,防止變質,其中四季豆怕壓
第五條 託運方將貨物運抵衡陽正大有限公司。發運的時間不遲於2012年11月10日;託運方將貨物按時運抵衡陽正大有限公司,承運方必須在2012年11月18日前將貨物發運結束。
第六條 託運方將貨物運抵監管庫後,雙方應對貨物的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交易市場交割規定進行入庫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承運方辦理有關運輸手續,並在有關運輸手續辦理完畢後的6日內將貨物起運相關事項通知託運方。承運方須對貨物運輸的質量和安全全程負責。
第七條 運費支付:運費預付40%;銀行匯付,在合同簽訂3天后付款並交貨,貨物運輸完成結清全部貨款。
第八條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的貨物運到目的地。
2、託運方對要求承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被運貨物。 3、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如發生時間上的違約,除可免責條件外,其餘違約均按運費的3%進行賠償;如有貨物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注意保價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託運方收取運雜費用和鐵路運輸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如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
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承運方對委託運輸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毀損、滅失,無人為變質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裝卸過程中導致的包裝破損、、雨淋、黴變等,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對託運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相關站點後,承運方負責聯絡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交易市場負責協調。
3、在運輸及裝卸期間,嚴禁吸菸和使用裸露燈具,嚴格控制火種,嚴禁裝運潮溼、油汙和破損包件。
國際物流運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