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聯營協議書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聯營就是兩個以上法人之間聯合經營。民法通則規定聯營,主要是為了促進企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絡,但由於當時還沒有公司法、合夥法等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已經完備,民法通則對聯營的規定已被新法律所覆蓋,所以,這裡僅從完備體系角度,作些說明。無論法人型聯營還是合夥型聯營,聯營各方是互擔風險,共享利益。所謂規避聯營行為,就是名為合夥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但卻約定有一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負擔風險的聯營。這樣的約定,司法實踐中謂之“保底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法人型聯營協議書相關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如下:

  訂立協議單位:

  甲方單位名稱:

  經濟性質: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單位名稱:

  經濟性質:________所有制。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聯合出資建立_____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1.聯營宗旨、聯營專案與經營範圍___________。

  2.聯營企業名稱:__市縣__公司企業

  地址:__隸屬:__經濟性質:__所有制聯營。

  核算方式:獨立核算。

  3.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元。

  甲方投資____元,佔投資總額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元;

  廠房: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裝置: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土地徵用補償費:____元;

  專利權:____元;

  商標權:____元;

  技術成果:____元;

  乙方投資:略……

  投資繳付日期:

  4.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5.利潤分配和風險承擔:

  公司所得利潤-依法納稅-儲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紅利按股份分配。

  甲方:____%;乙方____%。

  聯營成員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以出資額為限。

  6.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勵志天下

  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事宜,有權確定董事報酬,有權撤換董事。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名,乙方____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更,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人選接替,但應經董事會認可。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公司設經理一各、副經理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7.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三條依期如數繳納出資額時,每逾期____時間,違約方應向公司繳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2由於聯營成員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按出資額____%支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3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4履行協議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

  8.本協議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註冊登記,開設銀行帳戶和其他籌建事宜。

  9.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____、……各存一份。

  甲方:               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乙方:                 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鑑證或公證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
 

  法人聯營的形式:

  聯營包括三種形式:法人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互相出資,經法人登記後組成新的法人;合夥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約定出資或提供技術,共同經營,由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合同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按合同約定協作,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聯營規避行為的效力:

  無論法人型聯營還是合夥型聯營,聯營各方是互擔風險,共享利益。所謂規避聯營行為,就是名為合夥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但卻約定有一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負擔風險的聯營。這樣的約定,司法實踐中謂之“保底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要求的“互擔風險,共享利益”的法律關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從法律關係實質上看,約定一方有“保底條款”的聯營,享有“保底條款”權利的當事人就是借貸人。當約定的名稱不符合實際,法律處理的規則就是按真實意思表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規定,對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租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2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戶口掛靠協議書範本
餐飲特許經營合同範本
相關知識
法人型聯營協議書範本
協作型聯營協議書範本
商城租賃經營協議書範本
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精選
合股經營協議書範本
公司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
品牌加盟經營協議書範本
標準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
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書範本
餐飲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