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的標準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準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
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溼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溼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溼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在高溫、高溼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
2010年標準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各省市對防暑降溫費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範圍內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並確保清單準確無誤。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彙總稽核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並進行發放。
第五條 員工轉場或離職,其防暑降溫費需由工資結算部門進行結清。
第六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開具員工轉場工資介紹單時,應將其防暑降溫費發放資訊註明。
第七條 工會和紀監審計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區域劃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劃分為4類區域。
1類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陝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2類共10省市: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貴州省。
3類共4省市: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
4類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條 防暑降溫期劃分
1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3個月6月—8月;2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4個月6月—9月;3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月—10月;4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7個月4月—10月。
第十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現場包括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調人員及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在崗人員按照考勤結果進行防暑降溫費發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發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發放。凡待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休假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
第十二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
原則上各單位每月統計發放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各單位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溫藥品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發〔20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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