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目前,在我國惡意欠薪行為還是有很多的,因此國家對此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惡意欠薪的立案標準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有兩種罪名其名稱上基本相似,即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惡意欠薪罪兩種,大家經常會將這兩個罪名混淆,而他們到底是不是同一個罪名呢?其實,這兩個名詞均是說的同一個罪名,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被稱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被很多人也叫做惡意欠薪罪,兩個法律術語均是對同一個罪名的表述。

  從概念上來說,惡意欠薪罪是因為主觀意願而造成拖欠他人勞動報酬的一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是對社會經濟正常秩序有嚴重的影響,而且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同時更對我國法律和公平正義有嚴重的影響。因此,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我國法律上對惡意欠薪罪的打擊也更加嚴厲。

  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

  在很多時候我們會認為,只要對方拖欠工資就犯有惡意欠薪罪,其實不是的,並不是所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犯有惡意欠薪罪。很多時候的欠薪屬於勞動糾紛,更多需要經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地方勞動局進行調解處理,但並不構成犯罪。

  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綜上,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在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條件時,我們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惡意欠薪的解決辦法

  惡意欠薪的發生往往伴隨著欠薪者隱匿財產或故意不支付的行為,讓沒有偵查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本人舉證,根本不現實。惡意欠薪入刑後,取證的責任就落在了具有偵查權的公安部門身上。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支支招,勞動者怎樣不公訴討回自己的薪水。

  勞動者5種討薪方式:

  一是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是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來解決;

  三是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來解決;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是求助社會、媒體的力量。

  如果農民工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的話,應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全部相關證據。

  證據包括:

  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出入證等、收入證明如工資條、工作證明如考勤表或簽到表、派工單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以及收入、工作時間等相關證據。所以,勞動者平時一定要注意固定和儲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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