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中國法制史案例教學法是教師通過研究中國古代歷史上發生的案件和國內專家對中國法制史案件的評析來引導學生掌握中國法制史基本原理的一種教學方法。接下來就跟著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於吧。

  篇1

  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我深深體會到了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點是禮法一元化,禮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儘管此時儒家並未真正出現。而至春秋戰國,由於法家思想更符合現實,因此法家實際上取得了立法主導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這一時段主要是法家。

  中國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於漢代,漢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黃老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並通過春秋決獄,將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領域。而其後的引經注律更是以儒家經典註釋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從魏晉至唐,是儒家思想進入法典的時期,這個時期通過立法行為,儒家思想進入了法典,具體表現有曹魏新律的八議制度,西晉的“準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當、重罪十條以及存留養親制度的形成,這種禮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準乎禮”的《唐律疏議》。

  宋以後至清末是中國法制的進一步深化,此時儒家精神在中國法律中已經定型,法律的演進也就限於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開始引發新的變化,打破原有“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結構,引入民主憲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篇2

  本學期,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的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也就是說,是研究我國有史以來的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體系、原則、特點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及其產生、發展、演變過程和基本規律。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科學的基礎學科之一,學好這門課程有利於為日後其他課程打下堅實基礎。我認為要學好中國法制史,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條理清晰,重點明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是:以中國歷史斷代為經,以主要部門法為緯,按照中國歷史的發展順序分為17章。這17章,按照法的歷史型別的標準,可以分為:奴隸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據地法四種。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相應地也可以劃分為:奴隸制法階段、封建制法階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階段、革命根據地法階段四個階段。從更大的發展階段來說,奴隸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據地的法是近代法。這是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這門課首先應該搞清楚的。接著要進一步掌握:在這四個發展階段中,每一個階段又包括哪幾個朝代、時期,各自屬於什麼歷史型別的法。課本上的內容經過梳理、整合、歸納後不再紛繁複雜,我們就會學習到一部脈絡清晰、重點明確的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

  二、循序漸進,不斷深入。在我們對這門課程有了初步的認識並且培養了濃厚的興趣以後,還需要在理論上作更深層次的分析,要掌握每個階段、每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也就是要進一步把握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麼樣的經濟基礎上的,是代表哪個階級利益的,是在什麼法制指導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這樣,才能夠進一步掌握這一階段或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階級本質,並進而把握其特點。

  三、旁徵博引,縱橫前後。法制史雖然是以法律制度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對相關的人文、社會等背景進行了解。這又需要我們向有深厚的歷史知識積澱和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師請教,分析瞭解更多的歷史背景知識,使我們對法制史的把握更為清晰和準確。

  四、博古通今,緊扣實際。學習法制史不僅是要了解過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樹立“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學以致用”的實證思想。比如:在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佈《明大誥》、用重典開展雷厲風行的反貪運動時,不僅要客觀地對其得失進行分析,還要聯絡我們當代的反腐狀況,將古今制度進行對比,提煉出自己的獨特觀點。

  篇3

  首先、法制史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的。我們要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制史時要把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再總體的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

  其次、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複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也是複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為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物件,受到全

  面的否定。“”中,“四人幫”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最後、法制史學的任務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為現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鑑,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援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

  其發展的程序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此變革,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發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為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在此過程中我們要保持謙虛謹慎態度,自強不息。古人說:“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並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鑑,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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