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主法治的認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法治以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人性為根據。不同社會歷史階段的人性狀況決定著不同的法治,不同社會生活條件下的法治反映著不同人性的需求。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主法治的認識,希望大家喜歡。

  民主法治的認識篇一

  我國學術界對於民主、法治的研究浩如煙海。然而,對民主與法治之間關係的研究卻不是很多。嚴格的說,民主與法治觀念更早地生長於西方。中國自“開眼看世界”以來便對西方民主與法治環境下的文明社會推崇不已,於是便開始了大規模的思想引進和制度移植。但是這種一廂情願的學習和引進並沒有收到前人所想要的效果,相反使得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出現了矛盾和混亂。因此,明確二者的含義、釐清二者的關係便有很強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1民主與法治的界定

  民主是個好東西,永遠是一個令人神往的詞語。在最通常的意義上,民主是個政治性的概念。源遠流長,它從2500年前古希臘的文明中持續不斷地發展而來,傳播到了每個大陸併成了人類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古往今來,人們給它下了許許多多的定義,比如“大多數人的統治”、“獲得普遍同意的政體”、“人人都享有平等權的政體”、“民有、民治、民享”、“人民當家作主”等等。毫無疑問,民主是一種社會實在,它主要是指作為社會人之間的一種關係,這一點和專制狀態也是社會人之間的一種關係一樣。民主作為一種關係,只是一種觀念的存在,還不具有現實性,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說民主一定要制度化的原因。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將民主由觀念的形態轉化為現實的形態,成為一種定在。這種現實的形態,這種定在,就是法治。

  2近代民主與法治的歷程

  2.1兩種不同的模式

  從美國的情況來看,獨立革命勝利後,制憲會議從《獨立宣言》的民主立場上退下來,選擇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為一場缺少民主的憲政革命;與此相反,法國革命選擇了民主,卻沒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進行了一場沒有憲政秩序的民主革命。總的看來,西方政治現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制的對立,從兩個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發展的雛形。回顧這段歷史,我們會發現,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形成的“民主優位”和“法治優位”兩種模式各自“進補”,在19世紀到20世紀初期的這段時間裡形成了一種反方向的思想運動。在時間不盡相同,但卻基本類似的運動中,民主與法治不斷地走向融合:在英美,新自由主義運動的全面展開,人們迫不及待地撕下“原子”個人主義的冷漠面具,熱情地擁抱民主;在歐洲大陸,保守主義的潮流卻使歐洲思想界一片冷清,陷入了對法國大革命的長久反思,渴望著法治秩序的建立。就西方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它所昭示的正是以衝突為動力、以“對立一互動”為特徵的演進模式。

  2.2兩種模式的互動演進

  通過以上的歷史回顧,我們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與法治的衝突與融合中不斷演進的。從這一視角來看,法國革命選擇了民主,但卻沒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種“民主優位”的革命;美國革命選擇了法治,卻相對弱化了民主的聲音,是一種“法治優位”的革命。兩種模式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開始向各自的反方向運動,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實踐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動演進模式。就西方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民主與法治之間的衝突與均衡不僅是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一個核心問題,而且,它還決定了當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樣式。2.3憲法與民主、法治

  民主的主體是社會人的個體,這些個體之間是一種平等、相互協作又公平竟爭的關係。由於物質方面和精神方面的需要,個體結合在一起組成社會。社會由先行共同確立的規則來加以規範,因而呈現出有序性。這種有序性就是我們的法治的結果。在民主和法治之間有一個最佳的連結點,那就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因就在於它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我們說它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參與憲法的制定,但是參與制定憲法的人一定是代表人民的。怎樣才能保證參與制定憲法的人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願呢?只能靠選舉制度和言論與結社自由的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制度和原則,選出的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願,人民的權利才能切實地得到維護。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民主權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民主。若沒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權利就有可能隨時被剝奪,公民的政治參與就有可能破壞社會穩定,民主程序就有可能導致秩序的失控。法治包含法制,但不等於法制。法治意味著健全的法制和嚴格依法辦事,但法治的實質意義,是憲法和法律成為公共生活的最高權威。任何個人和任何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的一種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條件下才能真正實行。因此,法治的真諦在於民主。說有民主就無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這是危言聳聽。

  3總結

  3.1法治是民主的基礎

  對於法治與民主的關係,托克維爾有深刻的認識。他指出在法國大革命時“民主革命在社會的實體內發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沒有發生為使這場革命變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應變化。因此,我們雖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減輕它的弊端和發揚它的固有長處的東西;我們只看到它帶來的害處,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處。”這種認識深刻揭示出:第一,沒有法治及相關的意識形態建設,民主政治無法立根,甚至會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確立有助於培養與民主相適應的思想、民情和道德。對此,我國學者也有深刻認識,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歷史的基礎上認為“西方較優良的民主國家,如英國和美國,它們的民主是從法治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並言簡意賅地指出:“中國原沒有法治的傳統,而法治是實行民主的首要條件。”他還強烈呼籲要弄清民主與法治的含義。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與保皇黨的論戰中,以及對我國國情的分析都是頗有啟示的。

  3.2中國的民主與法治

  民主與法治都是人類文明進步所一直追求的價值目標。人們不能拋開民主片面地強調法治,更不能因一時的衝動而使法治受到毀損。尤其是對我國這樣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為此,民主必須體現其法治的要求——樹立法律權威,確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時體現其民主要求——權力分立,權利保障。只有這樣,民主與法治才能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終保障。

  3.3當代中國民主與憲法的關係

  憲法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在當代中國要正確處理民主和法治的關係,還必須從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處理好憲法與民主的關係:首先,要以憲法來接應實體意義民主制度的建構和發展。正如英國著名憲法學家詹姆斯•布賴斯所言:所謂民主政治就是當行使國家權力時,要儘量使多數人的意見參與統治過程的制度。從實體角度來規定民主制,應關注國家權力成立的正當性。民主制的基本內容和宗旨應該是使人民在政治關係及相應的政治國家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一切權力歸於人民是政治國家的來源依據和歸宿,政治國家只能是人民權力的表現和規定。在現代社會下要表現這種權力的淵源和所屬關係,實現、保護、擴充套件人民的民主權利,合理地規定人民與政治國家關係的尺度,必須藉助於憲法這個人意志最普遍、最集中的表現形式;其次,要以憲法促進和完善程式意義的民主。程式意義的民主,表徵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實現和實際執行的原則、形式和機制。其功能一方面在於通過各種程式和制度規定國家獲得權力和行使權力必須遵循的規範、步驟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權力機關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始終接受人民的有效監督,而不能濫用權力;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各種程式和制度把人民喚醒和組織起來,使人民實際地感受並充分行使各種民主權利,為真實、具體的民主、自由而鬥爭。作為一種完善的民主程式,它本身構成嚴密的系統,具有各層次的具體規定。這就是作為民主程式核心和靈魂的民主精神,作為民主程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則,作為民主程式物化表現的民主體制。憲法必須從以上各個環節,全面、均衡地促進其制度建構的穩妥性和執行的合理性。

  民主法治的認識篇二

  法的信仰是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建設一個民主法治社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受到政治、經濟、文化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其中,尊法尚法的法的信仰作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對民主法治社會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法的信仰作為民主法治的核心理念,具有強大的導向功能,引導人民群眾作為國家主人,自覺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民主法治的實質是確保人民當家做主,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法的信仰是民主法治的核心理念,它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指引人民群眾充分認識民主法治所體現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充分認識民主法治作為公民權利義務制度化法律化保障體系和機制的重大意義,養成對法律的深厚情感和信任依賴,使民主法治真正成為人們普遍崇尚的國家制度、治國原則、社會運轉形式和一種生活方式。一旦法的信仰成為人們信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主法治才能從“外在的強制”變成“內心的認同”,從純粹理念變成精彩實踐,從不完善走向完善。

  法的信仰作為民主法治的價值認知,具有強大的規範功能,引導人民群眾作為法律主體,正確表達利益訴求,保障合法權益。民主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一方面是用通過民主所制定的法律化措施來清晰界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和內容,另一方面是依法保護公民民主權利不被侵犯,並在受到損害時,及時予以有效救濟。而這一切都仰賴於公民法的信仰的規範。法的信仰是一種文化現象,是社會公眾對法律價值認識的最高境界。法的信仰一旦形成,會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的認知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從而規範社會公眾的行為,引導人們善於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依靠法定程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的信仰作為民主法治的精神支撐,具有強大的凝聚功能,引導人民群眾作為社會主體,積極維護法律秩序,捍衛民主法治的權威。信仰是一個人做什麼和不做什麼的根本準則和態度,是一種無形而巨大的精神力量。因此,法的信仰一經產生,構成了行為主體堅定的行為準則和行動指南,引導人們立足公平正義,在以法律規範約束自身行為並仰賴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將表現為以社會公眾的群體意識極力追求法律規範背後所蘊藏的公平正義和法治精神,強化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從而維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尊嚴,為民主法治創造深厚的社會基礎。

  法的信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關係到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關係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是一項長遠的系統工程。以法的信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是民主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培育公民法治文化。培育法治信仰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核心。要充分發揮文化武裝人、引導人、塑造人、鼓舞人的功能,以社會主義法治為統領,大力開展全民學法普法教育活動,積極培育公民法治文化,積極營造民主法治的社會氛圍。要通過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運用新興媒體,建立普法教育基地,積極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要把法治文化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之中,用制度、行為、觀念等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潛移默化,讓法律知識和現代法治精神入腦入心,使人們心中接受法律、認同法治,進而在內心深處信仰法律。

  弘揚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包括平等精神、寬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與人權精神等,它的核心是維護每個人作為人的尊嚴,從而建立公平、正義與寬容的社會主義法制社會。要注重把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徵和內在屬性明確下來,作為一切法治實踐所奉行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讓每個公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維護權利,以法律規範作為個人社會行為準則,以法的精神作為個人社會活動的底線原則,使法治成為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加強法制建設。法制建設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自覺把黨的領導納入到國家法治化的軌道。要大力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律體系。要大力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執行、保障法律法規執行。要大力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對法制幹部培養,全面提高法制幹部的政治素質、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忠實履行職責。

  法律信仰的動力支撐。領導幹部、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都掌管著權力,他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影響著社會,成為風向標。為此,領導幹部要做模範守法的典範。國家行政機關要做依法行政的典範,行使權力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在嚴格監督下履行職責,絕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司法部門要做嚴格公正司法的典範,確保法律神聖而不被侵犯,對侵犯法律的行為要依法懲治,做到公平正義。只有保障平等與人權,實現公平與正義,才能引導人們自覺守法、切實信法。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民主亟待法制保障。這一切都需要以法的信仰為前提。沒有法的信仰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沒有法的信仰更不會實現真正的法治。我們要以法的信仰,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民主法治的認識篇三

  民主與法治本質上分屬於不同的理論範疇。民主一詞源於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係指在一定的階級範圍內,按照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制度。民主治國儼然成為近現代政治發展的基本趨勢。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民主自由權利。”從根本法的高度,提出了民主政治要求。而法治則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基本含義可概括為“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司法公正”。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依法治國”在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中得到正式確認。

  民主與法治是現代憲法機制良性運作的雙翼。兩者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統一的。體現為:民主為法治奠定基礎,法治為民主提供保障,這也正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具體來講,法治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民主創造一個可操作的、穩定的執行和發展空間,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導至理性的軌道,為民主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法治則通過對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權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從而保障公民權利,維護民主秩序;同理,民主也為法治注入新的內容和動力,以民主機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體現公共利益的導向,使法治為保障人權、自由及促進人們的幸福生活服務。

  民主與法治也非絕對的天然盟友。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淪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成為“形式法治”。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於缺欠憲法與法律制約,往往借“民主”之名,實施多數人暴政,人權無法得到保障,難免走向另外一種極端。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以法治支援民主秩序,並藉助民主來完善法治。

  綜觀世界各國民主與法治的發展經驗,並不存在絕對普適的制度構建模式。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有發達的法治制度,但卻缺乏民主表達機制。或者有發達的民主機制,但卻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中國是個大國,利益格局複雜,加之改革開放正處於推進的關鍵時期,積極穩妥將民主與法治協調推進是一種務實的做法。

  民主與法治協調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經驗

  推進民主與法治協調發展,是我國政府所確立的施政方略。鄧小平同志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同志指出:“民主法制建設要抓緊進行。”胡錦濤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反覆強調要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民主與法治視為同等重要,兩者不可偏廢。

  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優越性。它是一套由中國人民自己摸索的,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為主體,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政治體制。繼續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堅定不移的目標。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高黨和國家建設科學化水平,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自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始終保持黨和國家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

  新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效顯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進一步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前論證和立法後評估機制,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與司法公正。

  “民主法治15條”充分體現了民主與法治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

  當前,我國民主法治正處於歷史發展新時期。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社會矛盾日趨複雜。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與擴大人民民主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具體制度方面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發揮人民創造精神方面還存在不足。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民主法治,創新實施途徑,完善民主法治環境,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通過更加完善法律制度保障,進一步把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優越性發揮出來,以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事業興旺發達。

  “民主法治15條”既反映了民主政治要求,也提出了法治發展思路,兼顧民主與法治協調發展。“民主法治15條”的具體內容,是按照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關於民主法治的表述邏輯並結合重慶工作實際狀況,來源於重慶各條戰線、各個領域的創新實踐,集中表達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民主方面有民意表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內容;法治方面有民生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法為民、全民守法等內容。這些內容,貫徹了中央精神,體現了重慶特點,反映了群眾需求,既有成功經驗,又有制度創新,既有原則要求,又有具體舉措,是重慶民主法治實踐的制度化、規範化,符合時代潮流背景,適應當前民主法治發展新要求。

  
民主法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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