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論文例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履行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實現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條件,需要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有專門負責部門、有一定的經費保障、有可操作的規範化的管理程式。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論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

  摘要:公司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經濟組織體,而勞動者則作為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在現代公司中的居於重要地位。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不僅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和長足 發展,也關係著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安寧。因此,現代公司法在強調盈利性的同時,也注重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那麼公司對勞動者應當承擔哪些社會責任?立法對該問題的規制又該進行怎樣的制度構建?本文將嘗試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勞動者;公司社會責任;勞動權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確立及其對勞動者的責任

  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謀求利潤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進而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公司僅對股東負責,至於社會責任則純屬國家和政府的職責。其隱含的邏輯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就能極大地增進社會利益。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衝突越來越加劇。公司社會責任問題被屢屢提及並引起極大關注。

  然而,究竟什麼是公司社會責任?對此尚無統一學說。一般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它是對傳統公司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惟一目標的修正與補充,但並不否認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而是強調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對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職工、消費者、債權人、公司所在的社群等承擔適當的社會義務。其中僱員利益是 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企業法尤其是傳統公司法中,勞動者並非是公司的成員。但勞動者的利益和命運與公司的運營又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勞動者是公司的一種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為了促使公司切實保障和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利益,當代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

  一公司的營利性與社會責任的關係

  公司作為經濟實體,營利是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動因。正是基於此公司社會責任是要公私兼顧在 法律範圍內兼顧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非從根本上否認其營利性。若公司無法營利就無法生存,那麼如何來履行社會責任呢?因此,公司的營利性和社會責任並非必定存在不可調和的衝突,兩者可以辯證統一於公司利益基礎之上,是相互促進的。例如公司給勞動者以較好的福利,提高勞動條件等,從而使勞動者更加積極地工作,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事實上公司從一開始,就處於一種法律的規制狀態,而任何的法律規制,無不體現出一種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從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不存在著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的公司。實踐中,我國已經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化為法律規制,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這些規定帶有很強的社會性,若不承擔會受到相應的制裁,是剛性的義務。

  三、強化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之意義

  一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首要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指在股東以外,受公司決策與行為現實的和潛在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的一切人。由於勞動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公司須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在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入其中。

  1、現代公司的競爭最終都歸結為人力資源的競爭,勞動者所擁有的高素質的勞動是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的資源,擁有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制勝法寶。

  2、勞動者作為一種人力資本,具有一定的專用性。這種專用性將勞動者與公司緊緊地聯結在一起,只有保護好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才能使公司充滿活力。

  3、在勞工問題嚴峻和民主潮流高漲的條件下,為緩和勞資矛盾的需要必須重視勞動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為了保障公司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為了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是勞動者勞動權實現的保障和推動力量

  公司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係,二者的利益追求雖有諸多不同,但卻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公司的行為不僅影響到勞動者,還會通過勞動者的行為影響到顧客及其所接觸到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公司與顧客、供應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關者進行的合作起始於公司的勞動者,勞動者在促進公司的長期成功和良好運營中擔當重要角色,直接關係到公司的效率,而勞動者能夠真正為公司利益貢獻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點是勞動權得到切實的保障。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有利於推動勞動權的實現,而公司社會責任的踐行反過來會為公司的根本長遠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影響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關注勞動者的健康並使其得到切實保障, 經濟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們為公司的進一步 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有利於提升公司自身的社會形象。對社會來說,公司在勞動權保障方面承擔社會責任,有利於推動整個社會福利的增加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促進勞動者的勞動權保障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因日益受到“賺取工人血汗錢”的指責,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開始在各國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目前,國際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在勞動權保障領域主要以社會責任標準作為其實施和驗證的工具和手段。當今國際上有關社會責任的標準形形色色、數量繁多,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三大類:政府及政府間組織的標準,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聯合國人權宣言等;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民間標準,包括聯合國全球契約GC、道德貿易行動ETI準則、SA8000等;各跨國公司自身制定的供應鏈行為準則,如迪斯尼、沃爾瑪、耐克、宜家等。

  四、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以及完善建議

  目前,我國《公司法》在制定時不見得有意識地以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為依據,但現行《公司法》的某些條款卻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 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該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該法第16條還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 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56條、第68條第2款、第122條、第124條第2款也規定了有關公司勞動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規定。

  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公司法以公司的營利性為其唯一價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同時,也要採取措施維護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特別是公司勞動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則在借鑑國外公司治理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並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準則》第8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它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群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準則》還對職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維護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準則》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視其社會責任不能偏離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儘管如此,我國《公司法》還是應該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公司對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的義務。雖然這一義務可以是非強制性的,且已在《勞動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公司法這一組織法中作出這一規定,對於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這意味著公司管理者不僅承擔著對股東的義務,還對勞動者負責的義務。它授權公司管理者可以動用公司資源履行這一原本為道德上的義務,其行為的正當性可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不會受到股東的追究。加之當今社會環境的變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時是很強烈的要求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壓力,這一授權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會責任的權利主體實際受益。

  總結

  勞動是財富之源,勞動者是源源不斷的財富的締造者,在勞資關係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公司應積極主動的踐行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強自己的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勞資關係的和諧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

  篇2

  論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從 經濟 法角度講,公司 社會 責任體現為經濟法對公司行為的規制,達到社會可持續 發展 ,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經濟法價值目標。公司社會責任有助於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公司信譽的建立和長期的發展,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引進和探討必將對《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我國 現代 企業 制度的發展提供寶貴借鑑,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將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 法律

  公司的社會責任與營利責任相對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東利益的同時,還應當承擔起不斷增進不特定社會利益的責任。公司不僅是營利法人也是社會組織體,不僅是股東獲取利潤的工具還必須對其獲利行為承擔社會責任。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 理論 界定

  公司社會責任被稱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於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幾十年來國外學者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了廣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並被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定下來[1]。近年來,隨著 中國 企業國際化和現代化程序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個社會道德責任標準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進入中國,使企業社會責任成為國內學者研究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含義、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會責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會環境的演進中產生的,社會期望公司經營者除了對股東利益負責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制度設計、角色定位、運營與管理應當充分體現有關企業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利益者包括股東、僱員、顧客、廣大公眾的利益和意志[2]。

  從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和特徵來看,其一,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傳統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補充和擴充套件,明確公司利潤合理化與社會責任並重的二元價值目標,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兼顧社會責任,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二,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義務,包含企業對社會負有的必須強制履行的法律義務與自覺履行的道德義務[3]。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實質是社會使命,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應表現為公司的經營與管理為社會必須承擔的法定性責任;另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的核心是通過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社會期望或者公司自願履行的道德性承諾。

  二、我國現階段強化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會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 影響 到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利益群體,而且影響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已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的製造者,強化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顯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於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中,公司的發展是各項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且在不同型別的公司中,各種資源在成本、資訊、風險、耗損、價值、利潤、貢獻、回報等方面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利益關係的參與[4]。否則,由於公司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其與相關利益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在自身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衡時,往往會犧牲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將造成不平等競爭,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

  其次,有利於公司信譽的建立和長期的發展。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與提升公司軟競爭力相結合,使公司內部股東、管理層、職工的關係得到協調,符合社會道德觀和價值觀,體現共同的價值取向和利益目標,從以短期速成為基準的觀點轉變為著眼長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規制,有助於公司自身形象的樹立和信用體系的建立,保證公司持續長遠的發展。

  再次,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強烈反對資源濫用和環境破壞,保障了生活品質改善和社會公益實現,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引進和探討必將對《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提供寶貴借鑑,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將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三、新《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與完善

  我國第一次在《公司法》裡以法律形式,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體現了以人為本的 科學 發展觀,在公司追求利潤目標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作出平衡,從只強調股東責任到強調包括股東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在內的公司責任體系。這使得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規範和支援,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條款的規定。

  法律維護正義的過程,是一種非常複雜的利益平衡過程,面對市場實際操作中出現的一些 問題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5條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意味著對傳統公司的角色或目標定位的突破。

  第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至關重要的是切實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確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條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引入,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三,董事與監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 社會 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 企業 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條第2款、第71條和第10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從而有助於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

  第四,職工勞動保護與民主參與。

  《公司法》第17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 合同,參加社會 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同時規定,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 職業 教育 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法》第18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 問題 、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資訊查詢與披露條款。

  《公司法》第6條第3款:“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明確了社會公眾監督的途徑;第34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 法律 規制

  以中國的國情,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需要階梯式發展 ,如同馬斯洛的需求理論,其內容和標準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學術研究上仍應請求如何將之具體落實的 方法 ,否則將淪為純粹道德化的訴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環境。

  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首先表現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規制。通過強化董事的職能,以保證公司在決策時,兼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6],以及強化監事會職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並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整合法律資源,構建公司社會責任法律框架。

  一種社會關係的調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我國與公司社會責任有關的內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諸多法律法規之中,而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制度設計所必需的統一性和關聯性。因此,應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並加以整合,從不同的主旨和範圍全方位建構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框架,明確社會責任承擔主體和物件範圍,使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具體化、內容明確化、實施操作化。

  第三,進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會責任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中有一些高於法律的道德義務,如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方面由公司自願為之,但國家應設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意識。又如,公司對外財務性和社會性資訊的公開與披露,對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稅費減免或政策優惠,以及公益訴訟制度與訴權保護機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與國際接軌,建立符合國情的中國公司社會責任標準。

  目前 全球範圍內的公司社會責任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司自訂責任準則,二是國際統一的社會責任標準,即SA8000標準。我國應建立自己的公司社會責任標準,要從對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培訓到建立制度化評價體系,形成一個全方位的推進戰略,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全面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 實踐[7]。同時,還應建立社會責任指數資料庫,把這些對於社會責任或者是環境保護的因素當作一個具體的指標。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體系結構可以借鑑國外標準的通行做法,還需突出中國轉型發展階段的國情並符合中國企業的實際狀況,將其落實到具體而有效的履踐對策中。

  參考 文獻 :

  [1]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 經濟 學與 法學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黃寅.企業倫理: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邊治理研究[J]. 政治 論壇,20031.

  [5] 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2.

  [6] 劉俊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商事結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趙瓊.廣東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J].大經貿,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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