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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養老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制度是關係切身利益的國家根本制度。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論文關鍵詞:老年人;社會保障

  論文摘要:養老社會保陣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一直在困擾著我們,從養老社會保障的法理分析入手,用 法律的分析方法,洞察我國社會養老保津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後整理分析,提出自己關於如果解決養老社會保障問題的看法和建議。

  一、養老杜會保障的法理分析

  社會保障:社會成員因為年老、疾病、傷病、失業、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時,有從國家獲得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它是 工業化程序中為滿足人們的社會需求而建立的機制。

  將養老保障為主體內容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一個政策問題提出來,並以社會保險為實現機制規劃出一套正是在制度安排,開始於西方工業革命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形成於 發展程序中。在西方工業化之初,農業社會中的人身依附關係開始瓦解,成批的農業人口開始離開故土向城鎮流動,城市化程序削弱了大家庭、社群等組織與個人的社會聯絡,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功能急劇下降。人民在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的同時,也面臨著因老齡而喪失工作能力、疾病、失業而失去生活保障的風險。

  傳統的補救模式,將個人的貧困、不幸看作孤立和個別的現象,提供的救濟於扶助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普遍需求。面對社會結構的變革和民眾的強烈要求,西方一些國家早在19世紀中期就試圖通過立法正式建立以保險為主要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1908年德國養老保險立法的出臺,標誌著制度性的社會保障體系對補救性的救貧機制的取代,而1935年美國國會同股溝的以老年和失業問題為主體的社會保障法,常被作為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標誌。

  二、當前我國杜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問題

  自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開始了對單位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改革,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政策。但在實踐中卻相繼出現了一些不令人滿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費供款率過高, 企業負擔過重。1995年我國養老保險費就已經達到了工資總額的20.76% .1996年高達23%,近年來基本上也維持了這一較高水平;按國際勞工組織規定,企業負擔保險費率不能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到25%的警戒線。而目前,一些老工業基地的供款率接近或者超過30%,相當部分地區不僅僅個人賬戶被透支,就連過去實行現收現付時略有結餘的積累基金業都花光了。養老金收支矛盾不斷加劇,企業面臨更為沉重的負擔。

  二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覆蓋面較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不僅面臨過高公款率與企業負擔過重的壓力,更突出的問題是進一步擴大覆蓋面越來越難。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在多數地區僅企業繳費就已經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個人三項保險繳費合計也在工資額的10%左右。由於過高的繳費率大大影響企業的人工成本以及贏利水平,致使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

  三制度執行在財務上面臨不可持續的前景。自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養老保險金出現了收不抵支的情況,且年度赤字規模還在一直擴大,建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初目標是以基金積累制度取代現收現付的制度,以應付人口老齡化的壓力,而現行的模式實際上已難以實現這一目標。

  四企業職工最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大收益群體。表達自身養老保障需求與意願的正式渠道是十分有限的,儘管有些企業一般都設立有職工表達意願的機構,如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等,但實踐中,當前這些機構在許多企業基本上形同虛設,職工通過正式渠道反映需求的願望也不強烈。 總的來說,現行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其他的問題如保險層次單一,管理體制不順等,而上述提及的三個方面是最為突出的,也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三、關於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意見

  一 企業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要保證政策制定反映民眾的需求與利益,使得政策制定建立在奮正和合理的基礎上,在社會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就應該擴大公民參與,改進決策機制。

  而關鍵就在於建立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使得相關的主體都能夠表達自己養老意願的合法機制;同時建立傳導迅速的反饋機制,將政策實施中的種種問題反饋給決策層。與此相適應,就應該建立公開和民主的決策程式。首先,這樣的決策程式能夠很好的解決制度目標的多重性和衝突性問題,由相關的利益主體決定製度目標與實現目標的方式,避免因為制度目標的多重性而影響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有效的保障所制定出來的決定具有公正性。其次,在這樣的決策程式的有關決定才可以充分的協調相關主體的利益衝突,最終可以獲得實質上的合法性。要解決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中的問題,政府就應加快進行決策體制的改革,從政策目標的確立到政策方案的設計、評估與選擇、都應擴大公眾參與的範圍與成都,建立評估、選擇、確定各種政策方案的合理程式,實現決策的 科學性、民主性,使得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獲得公眾的普遍認同和信任。

  二改變支出結構,大幅提升社會保障支出的比例從其他國家的財政支援結構來看,各國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的支出均較低。

  而我國財政對於競爭性領域介人過多,因此,當前我國急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壓縮行政經費和減少競爭性領域投資後增加的財政資金的較大比例用於社會保障。經過近年來財政收人的持續快速增長,我國財政實力得到了大大的加強,財政支出實施重大的結構改變也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要建立全國統一、覆蓋全部人群的社會保障體系。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發展要求相適應、體現基金徵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聯絡的基本原則,資金來源多渠道,實現城鎮勞動者全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覆蓋範圍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可以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人,增強其調劑能力,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的互助互濟功能。

  四強化政府職能,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擴大養老保津及蓋面和提高其社會保障功能。

  財政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支援 農村建設的重要財力保障。加大政府支援力度,調整政府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水平,增加中央財政撥款。同時,轉變當前政府財政補貼方式,財政補貼“暗補”變“明補”,財政政策“短期性”變“預算性”。

  要拓展籌資渠道,擴大和充實養老基金。政府承擔隱性債務責任,解決目前“老人”的退休金來源,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新舊制度之間的矛盾。開源節流,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建立多渠道、可靠穩定的籌措機制。通過減持國有股收人、適當開徵社會保障稅等一系列措施來增加養老資金。做實個人賬戶,將個人賬戶的“空賬”變為“實賬”。具體籌資辦法多種多樣,可以考慮用以下幾種方式來籌集資金:減持國有股,將收人劃歸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缺口。開徵特種稅收,專門用於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可開徵遺產稅、贈與稅、特種消費稅或者特種社會保險稅等等。這些稅都有利於調節貧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消費,推進經濟發展。

  篇2

  淺析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摘要:目前,我國農村由於人口老齡化、家庭的小型化等因素使農村傳統的依賴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建立有效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我國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必然選擇,是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家庭養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我國農村情況的複雜性和我國國情的特殊性,找到一條適合之路來解決中國三分之二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卻非易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農村的情況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傳統的單純依賴土地和家庭養老的模式已經很難適應越來越多的農村老年人養老的需要,農村家庭養老的模式向社會化養老模式的轉變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我們仍應堅持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更好的制度模式來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一、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農村由於人口老齡化、家庭的小型化等因素使農村傳統的依賴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面臨極大挑戰,所以在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具有其必要性。

  一農村老齡化趨勢加快

  按照國際通行標準,我國已基本進入國際公認的老齡化階段。據人口學家的預測,2030年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將達到15.7%,2050年這一指標將達到22.6%。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與發展將不再是老年人的事情,必然進一步轉化成整個社會的事情。

  二家庭結構的變化

  家庭核心化,平均每個家庭成員數量從1990年的3.96人下降到2000年的3.44人。一以貫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嚴格實施,導致“4―2―1”型或“4―2―2”型家庭出現,勞動力人口負擔係數加大。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青年勞動力外流,進一步削弱了農村家庭的養老功能。

  三土地保障作用弱化

  單一的土地資源養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我國人多地少,很多地區農民人均只有幾分地,而隨著工業化、城市建設的發展,出現了大面積的農民失地現象;二是根據我國土地政策的規定,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當農村老人面臨較大的生活風險時,不能通過轉讓土地所有權獲得較大的經濟補償,而只能通過轉讓使用權獲得為數不多的租金;三是入世以後,我國農產品受到價格和成本的重大沖擊,農業的獲利空間越來越小,很多地方甚至出現拋荒現象,使土地保障作用弱化。

  四農村青年勞動力向城鎮遷移

  原先壁壘森嚴的“戶籍”、“身份證”制度開始鬆動,許多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或從事其他非農產業,成為以工薪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新型農民。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遷移,越來越多農村老人獨自生活,一旦其年

  老體弱無法獲取穩定收入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農村老年人而言就非常重要了。

  二、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覆蓋率低,發展不平衡

  覆蓋率低主要是由於農村的工業化和城鎮化比較低,經濟狀況比較落後,使得很多家庭在滿足自身生活和子女上學都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產生對養老保險的需求;並且在農村自古以來家庭養老,養兒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人們觀念的轉變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的;此外,政府的宣傳力度不夠或者是對政策的宣傳沒有使用通俗化的語言表達,這就會讓有條件的農民由於不能正確理解養老保險或者是沒有想到而未參加養老保險。同時,農村養老保險在我國發展極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具有優越的經濟條件所以發展較好,而在中西部地區開展得不盡人意,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幾個發達省市,僅江蘇、浙江、山東、上海和北京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佔全國基金總量的70%以上。

  二缺乏權威法規的支援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雖然有了十幾年的實踐,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問題。雖然黨中央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權威性的農村養老保險操作辦法和規定仍未出臺。由於沒有專門法規,地方立法難找依據,只好各自為政,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範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三管理監督體制和機制不完善

  全國各地農村養老保險部門的歸屬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加劇了各地的各自為政。在農保基金的管理中,各地存在挪用、公款私存或委託不當等問題,直接威脅到基金的安全。縣級以上政府設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名存實亡,在實際工作中根本起不到監督和指導作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監管集於一身,相互間不能有效制約;各項制度建設不完備,仍存在很多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隱患。

  四基金籌措困難

  從各地的農保實踐來看,要調動地方政府和農民的積極性,能否有財政補貼和兜底是關鍵。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國家財政均沒有給予有效的資金和政策支援,另一方面由於大部分地區的集體經濟非常薄弱,集體補助很難得到落實。因此, 基金籌措遇到困難,農村社會養老很難大面積開展。

  三、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一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建立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加快農村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使他們在家庭開支之後還有一定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會產生對農村養老保險需要的可能。政府部門要對農民加以正確引導,讓他們瞭解到養老保險社會化的需要,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民能正確瞭解有關養老保險的政策,把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都儘可能地納入保險體系中,增加參保人數,滿足大數法則,使繳費標準的計算更加準確和合理,才能有效地發揮養老保險的風險共擔、互助共濟的功能。

  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銜接,為城鄉一體化鋪平道路

  在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時,需要同時考慮今後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接軌問題。農民進城務工後,應該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鎮養老保險基金的折算對接,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係數將農保繳費個人帳戶和繳費時間折算為城鎮繳費的個人帳戶和繳費時間,使農保基金的政策在城市得到延續和平滑過渡,確保進城務工者進城後能和城市人享受一樣的待遇,以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同時各地應該制定城鎮養老保險向農村養老保險的過渡辦法,當農民工回到農村時,可以把個人帳戶的積累額轉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帳戶中,當他們年滿60歲以後就可以按照當地農村養老金的標準領取養老金,這樣才能保護務工人員的長遠利益。

  三多渠道解決資金難題

  第一,加強政府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援。國家財力支援應體現在如下方面:必須加大直接財政投入力度,通過財政補貼發揮政府在資金籌集中的支援和利益誘導作用;取消管理費的提取, 農村社保機構經費由財政撥付; 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讓稅政策,建立風險基金;圍繞支援制度建設,調整財政分配格局,排解城鄉矛盾。第二,國家陸續取消的農業稅的一定比例可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使之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來源。可以在取消農業稅後不對農民增設其他稅費的前提下,仿效原農業稅的徵收方法,改徵一定比例的農村社會養老基金,存入農民家庭的養老儲蓄賬戶。第三,對於永久性徵地,應將現行的土地徵用一次性撥付給農民改為建立並充實個人養老賬戶,使他們老有所養;對進城已達一定年限的農村人口在家鄉的承包地實行有償轉讓制度,並把土地轉讓所得用於填補他們的個人養老賬戶,同時將其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四繼續發揮家庭養老保障的作用

  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我們仍不可忽視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在中國,家庭養老已延續了幾千年,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其在養老保障中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並不是全盤否定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恰恰相反,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符合中國國情和文化傳統,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有益補充。要充分發揮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須提升其“造血”功能。一方面,要進一步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科技扶貧力度,提高土地產出效益,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另一方面,家庭保障主要依賴於子女的贍養,而子女的贍養能力往往決定於其就業狀況,就業狀況又決定於其受教育程度。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中西部落後地區農村,兒童失學輟學的現象並不少見,上學難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應加大農村教育投入,提高農民子女的文化素質,增強其將來的就業能力,從源頭著手,為家庭保障提升“造血”功能。

  參考文獻

  [1]陳建玲.“淺談我市農村八口老齡化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J].杜會主義新農村建設,2007,10.

  [2]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課題組.“寧波市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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