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審計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26日

  政府審計專案管理是指由政府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按照審計標準對具體專案實施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審計專案管理的水平直接關係到審計的效率、審計結果的質量和審計目標的實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政府績效審計發展與審計體制的相關性研究 》

  十九世紀末,英國國庫和審計部就陸軍勳章合同審計一事與陸軍評議會Army Council發生對立,他們認為審計不僅應檢查軍事支出事項的合規與否,還應擴充套件到審查軍事合同訂立的經濟與否。自此,政府績效審計理念得以萌芽和發展。20世紀40年代,美國《政府公司控制法案》頒佈,要求審計總署不僅應審查公營公司的合規性,還應對公營公司的內部管理和控制效率進行評價,從而完全意義上的政府績效審計率先在美英等國建立。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組織、程式、活動和職責的審計準則》的頒佈,標誌著政府績效審計開始走向法制化。在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經過20世紀九十年代以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為中心、專項資金效益審計為中心的探索,於2002年後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要全面推進績效審計,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審計專案都應開展績效審計。因此,在新的世紀,世界範圍內政府績效審計還將不斷髮展,並日益成為一個國家社會民主發展和公共管理水平的象徵。

  一、政府績效審計發展與審計體制的相關性:文獻綜述

  始於20世紀末。1995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對其各成員國最高審計機關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Barzelay1997對澳大利亞、英國、美國等十三國政府績效審計實踐的差異原因進行分析,認為行政與立法機構之間的關係是影響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還有組織法律地位、顧客關係、內外部顧客政策選擇偏好因素等 [1]。Jacobs1998以紐西蘭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為研究物件,認為政府績效審計是社會、政治制度等環境綜合作用的產物,是一個“認識共同體”epistemic communities[2]。Guthrie和Parker1999則以澳大利亞政府績效審計二十世紀最後二十五年的發展為研究物件,運用歷史事件研究法認為,對政府績效審計的研究不可能脫離開政治程式,以及組織實現政治程式的手段中包含的巨大利益[3]。世界銀行2001、世界發展組織2004認為,獨立性是一國最高審計機關成功開展績效審計的關鍵要素之一,即便是採用相同體制的國家,在組織方式上也會有自己的一些特點[4]。Lorenz Blume、Stefan Voigt2010通過近40個國家的資料檢驗後認為,審計體制似乎對政府效率的影響不大,採用審計法院模式的國家腐敗水平感覺更高[5]。程新生、陶能虹2000、顧曉敏、鄭佳2010認為,審計體制的不同是中美等國政府績效審計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6]。陳全民、楊秋林、李建新2005對美國、瑞典和澳大利亞的政府績效審計進行分析後認為,立法機構在其政府績效審計發展中具有決定性作用[7]。

  綜觀世界各國對,對兩者關係的經驗研究涉及很少,國內只有陳宋生、餘新培2005[8[、歐陽華生、餘宇新2009[9]等對人均國民收入、教育指數、技術水平高低、財政總支出佔GDP的比重等因素與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的關係進行過研究。究其研究困境,普遍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績效審計學科還處於發展階段、政府審計理論框架的缺乏以及政府審計相關資料不易公開獲得等。

  二、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設

  一理論基礎

  本文認為,審計體制是影響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其理論基礎主要來源於公共受託責任理論。公共受託責任是委託—代理理論在公共領域中的運用,被視為政治學和經濟學重要的制度性特徵。在國家的邊界內,人民是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的所有者,從而成為委託方,政府受託對公共資源進行使用,並承擔主動報告等責任義務對人民負責。政府權力的行使因公共受託責任的要求而合法Stewart,1984[10]。政治學和經濟學認為,公共委託關係中資訊的不對稱性和政治契約的不完備性使得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普遍存在。人民、議會、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自身各異的目標函式,同時,政府管理具有強制性,往往在具體社會生活中可以憑藉公共權力強制左右人們的行為,使民眾這一委託人在實際操作中成為弱勢群體。因此,必須設計有效的制度代表人民的意志來監督政府的代理行為,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而,在政府審計領域,政府審計機關、民眾及其代議機構議會、各級政府部門的審計關係正式形成,政府審計成為解決委託代理問題的一種路徑選擇,其中財政財務收支合規性審計是對政府履行公共受託責任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績效審計則是對政府履行公共受託責任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進行的監督。

  一國的政治體制是該國政府責任落實的基本環境李景鵬,2003[11],作為政府責任的監督性制度安排,政府審計的隸屬關係,也即政府審計體制應與各國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審計體制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憲法、審計法等法定程式,對政府審計機關的典型組織形式、領導體制以及其職權設定制度化的總稱,是一種制度安排。政府審計機關接受人民或其代表議會的領導,監督政府受託人及各層級部門使用公共資源的合法有效性,並將審計結果向公共委託人報告,揭示可能存在的公共委託代理問題。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責任監督職能,政府審計機關在隸屬關係上應以能更好地發揮責任監督和控制作用為根本前提,以更好地服務於政府契約中的最終委託人——公民為根本目的。也正因為如此,一方面,作為政府審計機關,理應隸屬於國家所有者人民或其代理機構議會,接受其委託和授權,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監督政府對公共資源的使用情況,並將其結論傳達給包括人民、議會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即審計結果公開,以此來增進民眾對政府履責的瞭解,減少資訊不對稱,從而促進民主政治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正是由於民主政治的持續張力,其自主意識要求政府使用公共資源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還必須具備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等,才能促使對政府受託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政府績效審計的快速發展,從而形成良性迴圈。基於此,立法型審計體制成為代議制民主政治中監督受託方政府及其各組成部門公共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合理選擇,是政府績效審計快速發展的助推器。

  二研究假設

  陳宋生、餘新培2005以制度變遷理論為理論基礎對世界各國政府績效 審計的變遷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一國的技術水平越高、 財政支出佔GDP的比重越大,則該國政府績效審計開展得越好。歐陽華生、餘宇新2009結合世界各國 經濟 社會 發展的 經驗資料,得出人均國民收入、 教育指數等與一國是否開展績效審計正相關的結論。本文在這些文獻的基礎上,對政府審計體制與政府績效審計的關係進行研究。為使研究結果客觀、可靠,本文將中美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分別用中國和美國政府績效審計 工作量佔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來代替;將審計體制設為虛擬變數假設美國所採用的立法型審計體制為0,中國所採用的行政型審計體制則為1;其他控制變數包括:中央政府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代表政府支出規模;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取對數來代替經濟發展水平;個人 計算機臺數/千人取對數代表技術水平;教育指數代表 文化教育水平。

  基於上述思路,本文研究假設為:

  假設1:立法型審計體制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正相關。在立法型審計體制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有利於民主 政治意識的培養,有利於從根本上促進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假設2:政府支出規模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正相關。一國中央政府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越大,民眾越關心其使用是否科學,是否具有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就越需要政府績效審計,從而自主推動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假設3:經濟發展水平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正相關。一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越高,經濟發展水平越高,越能為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奠定物質基礎。

  假設4:技術基礎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正相關。一國個人計算機的普及率越高,對計算機利用程度就越高,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的效率越高,其發展越快。

  假設5:文化教育水平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正相關。一國教育指數越高,民眾參政議政的動力和能力越強,越能促進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三、模型建立與樣本來源

  一模型建立

  基於上述研究假設,建立迴歸模型:

  1式中,Y是被解釋變數,表示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量佔全部審計工作量的比例;xi表示解釋變數;αi表示每單位量x的增加對政府績效審計比例的影響;ξi為殘差。

  二樣本來源

  被解釋變數資料主要來自美國審計署網站、中國審計署網站,解釋變數資料主要來自世界銀行 報告、《國際 統計年鑑》。

  三研究方法

  為直觀比較中國與美國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差異,本文先對中、美兩國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變數進行雙樣本T檢驗,檢驗結果見表2。

  雙樣本T檢驗結果顯示,美國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量佔全部審計工作量的比例顯著高於中國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量佔全部審計工作量的比例,說明與美國相比,中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緩慢。

  四、實證分析過程與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表3列示了變數的描述性統計結果。

  變數的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量佔全部審計工作量的比例最高達0.93,為1982、1983、2008年美國政府績效審計開展情況。最小僅0.01,為2002年中國政府績效審計開展情況。2002年中國政府績效審計剛剛起步,所以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量佔全部審計工作量的比例很低。

  二多元迴歸結果

  本文將中美資料進行混合,運用OLS方法對公式1迴歸,得出的結果如表4所示。

  三實證結果分析

  根據表4所示,x1、x2在0.0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審計體制和政府支出規模兩個因素都對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有顯著影響,假設1和假設2通過檢驗。具體而言,中國式行政型審計體制不利於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而美國式立法型審計體制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顯著正相關。同時,政府支出的規模也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顯著正相關。此外,經濟發展水平、技術基礎和文化教育水平這三個解釋變數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顯著程度不高,可能的原因在於,經濟發展水平從內涵型與外延型生產角度考量一國的經濟總量和人均國民收入,受國際國內多種因素的影響,所以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相關性程度不高;技術基礎代表一國的科研含量和自主研發能力,目前,政府績效審計對技術基礎的依賴程度不高,所以技術基礎對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沒有顯著影響;文化教育水平是一國曆史文化與現代文明綜合作用的結果,具有相當大程度的歷史因素和本土因素,因而其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顯著程度亦不高。

  四穩健性測試

  考慮資料的可取得性,本文采用剔除一個變數的方法進行穩健性測試。

  1、剔除文化教育水平變數後的穩健性測試

  表5顯示,剔除文化教育水平變數後,審計體制的顯著程度降低了,但模型整體仍能保持理想結果,表明本文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健性。

  2、剔除技術基礎變數後的穩健性測試

  五、研究啟示

  審計體制是影響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國家政治制度中權力制衡關係在政府審計領域的彰顯。政府績效審計是國家所有者人民監督國家經營者政府履行公共受託責任情況的工具選擇,為了更好地促進政府績效審計乃至於政府審計的發展,行政型審計體制需要變革。本文認為,從長期來看,審計體制應隸屬於民意集中機構,如議會、國會等,在民主政治蓬勃發展的推動下,議會產生強有力的持續監督訴求,從而在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形成不可遏制的社會張力,敦促政府審計機關對政府履行受託責任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績效性進行監督,政府審計從財政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型審計才能加速轉變。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可用資源的稀缺與政府所承擔公共 管理及社會福利職責的日趨擴大之間矛盾的不斷加劇,也即政府支出規模的日益龐大往往成為政府績效審計產生和持續發展的導火索。因此,立法型審計體制應該成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長期選擇。

  篇二

  《 國家治理下的政府審計功能與實現機制初探 》

  一、國家治理及政府責任

  一國家治理

  劉家義審計長指出,國家治理就是通過配置和運作國家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務,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利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各國普遍開展的法制政府、服務型政府理念,從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對於受託責任的管理理念。新興的公共管理理念要求政府對公眾負責並且能夠通過權力的有效執行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國家治理體現了有效組織政權、治理國家的方式或方法,是國家通過特定的手段和途徑調節社會各階層行為的機制或方式,即國家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對經濟社會所進行的管理工作。因此,國家治理理論與現行的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責任落實具有一致性。

  依據具體作用涉及的不同領域,國家治理大致分為六個方面:一是經濟治理,通過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有效發揮政府調控功能,保障和改善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有效性;二是政治治理,通過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改進政府執行機制,改善政府績效;三是社會治理,推動建立自發性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體系,構建和諧社會;四是人文治理,保護文化多樣性,推動文化融合,塑造公平、友善、公正、平等的社會價值觀;五是環境治理,維護和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進節能減排、節約資源、遏制汙染和維護生態多樣性;六是國際治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這六方面內容構成了國家治理大系統的整體框架,它們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共同推動國家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

  二政府責任

  權力與責任的透明、公平、公正關係在未來社會中越來越重要。一方面是由於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是源於治理理念的轉變。兩者體現出政府的服務需要考慮公眾的需求。政府責任,從狹義的角度意味著政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法行使職權時,所應該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因此,政府責任的本質是一種受託公共責任。總體上,政府的職能、權力和責任是互相聯絡又互相對立的。政府職能本身就蘊含著相應的政府責任,政府運用其公共權力來執行其公共職能,以實現和保護公共利益,政府的失職、越位與錯位、缺乏效率效益等問題將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責任是因為責任政府的建立而產生和界定的。所謂責任政府,吳秋蘭2006認為:責任政府首先是一種政府治理理念,它與公共權力密不可分,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公民,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公共目的,服務於公共利益,否則就要承擔起責任;其次是一種對政府公共行政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性安排,是保證政府責任實現的責任控制機制。因此,“政府責任是責任政府制度化的實現途徑和方式,政府責任是責任政府的操作層面。”政府責任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責任政府是指一種價值理念,一種治理理念,一種民主制度,而政府責任則是實現這種制度安排的途徑和方法,是具體的操作層面。可以認為,責任機制是旨在實現責任的一套制度安排或確保責任實現的途徑。

  三政府審計與國家治理的關係

  1.國家治理需要政府審計。政府審計是國家治理與實現公眾和政府間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的民主與法治工具,是對政府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責任強化機制中的工具性要素,這一性質決定了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2.政府審計體現國家治理的需求。審計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政府審計體現了我國國家治理所特有的目標、職能和實踐內容。政府審計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以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為前提。

  3.兩者相互促進。國家治理框架下研究政府審計責任,可以準確把握經濟發展、民主建設的總體走向,提高審計規劃的戰略性、前瞻性,如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審計結果公告和“人、法、技”建設等審計工作今後的發展走向可以根據國家治理的要求作出統籌安排。政府審計可以推動國家治理,增加公眾對政府審計的認同感和支援率,為政府審計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大環境。

  二、國家治理下的政府審計功能

  從國家治理角度出發,政府責任的落實以及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審計鑑證其服務的合理、合法、合規等方面的資訊。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國家治理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帶來了審計由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轉變的衝擊和挑戰。因此,政府審計功能的完善至關重要。廖義剛、韓洪靈和陳漢文2008以洛克、奧爾森和巴澤爾的國家理論模型為基礎,從本源上追溯了不同國家形態下政府審計職能及相關特徵差異,並給出內在邏輯一致的解說:第一,政府審計體制將日趨完善,最終將由目前的行政型政府審計模式過渡到立法型政府審計模式;第二,審計內容將不斷擴充套件,逐步從真實、合法為主向真實、合法、效益三者並重,績效審計日益重要方面轉變。

  本文認為政府審計需要強化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

  一促進中央與地方在巨集觀經濟政策方面的一致性

  從國家治理層面,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使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規定、辦法和措施,促進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關係改革發展成敗、國家興亡的核心重大問題。但現實的情況似乎與期望的結果總會存在差距。在涉及體制、模式、人員等多種因素中,政府審計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的發揮至關重要。政府審計通過經常性地檢查監督,可以及時掌握、積累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並且對各種經濟資訊進行驗證鑑別和篩選,以判明經濟資訊的可靠程度,最終為巨集觀決策、公民參政議政提供真實可靠的資訊。

  二提升系統保障和維護經濟安全

  目前經濟建設涉及多個領域和多種因素,既涉及財政、

  金融等巨集觀經濟,也涉及具體產業、企業等微觀經濟;既有呈現出嚴重後果的問題,也有尚未暴露的潛在風險。地方績效考核體制使資源、環境、金融等在條塊分割式的管理下一再被惡化、透支,甚至毀滅性地破壞。近年來,學者們注意到系統性的管理、規劃、設計等有利於真正落實區域性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不能夠只依靠一級領導臨時性政策的非長效機制解決這一問題。因此,適應國家治理需求就必然提升審計功能的系統性、長效性。同時,經濟安全的意義在於涉及領域的寬泛化、專業化、標準化建設,增強經濟安全的要求並非傳統審計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注重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執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建設的同時,不能忽視其外在功能的延續。

  三揭露和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和責任透明化

  公眾作為委託方需要了解政府的受託責任履行情況,但經濟建設中的權力監督模式以及資訊的不透明,造成了公眾對社會治理的不滿,從而危及國家治理利益需求。審計的監督職能必然在未來社會管理中成為公眾和政府間溝通的有效途徑。揭露、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仍然是國家審計的工作重點。需要明確的是,揭露、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不是審計的目的,而是一種途徑、一種手段或者一種方式,增強資訊透明將有利於公眾瞭解政府職能,消除誤會和取得信任;政府只有轉變資訊封閉的錯誤理念,才會真正將民生、百姓、公眾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才會真正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與進步。

  四揭示體制、機制和制度性問題並提高政府效能

  政府效能建設將一直是我國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其原因在於公眾的需求在不斷變化,現代化的思想要求也必須為民眾提供高質的服務。體制、制度建設是必然選擇,審計機關有義務在審計中揭示和反映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提出改革體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規範機制、強化管理、防範風險的建議,促進完善體制制度、深化改革,以提高經濟社會執行質量和績效。

  三、國家治理下的政府審計功能實現機制

  一明確國家治理下的政府責任體系建設

  審計功能通過公眾委託而實現,公眾的需求變化將極大地改變政府審計的功能和發展方向。公眾更為關心的是政府為公眾提供了哪些服務?應盡哪些義務?享受哪些保障?具體而言,涉及政府責任體系、政府責任機制以及政府責任履行等多個方面。劉力雲2005認為,強化政府責任、建設責任政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政府管理體制全方位的改革與創新,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責任機制。她同時認為,政府責任機制主要是由明確和健全責任、責任履行、責任監督、追究責任四個環節構成。但目前,有關這一領域的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尤其是如何建立有效的責任體系是當前緊迫的問題,以有利於後續改革的實現。

  二正確處理建立新型國家審計和國家治理關係的差異性

  政府審計功能將在很長時期內與國家治理需求存在差距,涉及較為複雜的政府體制、模式以及責任分擔問題,差異提供了訊號機制。研究如何消除這一差異,將有助於促進國家治理和政府審計的融合,即實現其向現代化模式的轉化。建議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

  制度層面。政府 審計面臨的執行難題是制度與標準問題,制度差異完善包括國家制度和國家審計 組織體系、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與準則和 職業道德的建設。通過規範化建設,將其科學化、客觀化。二是物質層面。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割差異以及制度性因素,是審計功能實現的重大障礙。各地的 經濟 發展不平衡,造成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在這一層面的差異性也相當大。建議增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區域分割間的整體規劃效果、保障機制、利益實現機制、審計問責機制等建設,通過這些機制的形成促進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三是精神層面。審計功能實現的根本在於審計隊伍的素質,增?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鋇暮誦募壑倒勱ㄉ瑁?U仙蠹迫嗽鋇畝懶⑿裕?岣呱蠹迫嗽鋇?工作熱情,對於落實國家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量化績效評價指標和促進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被認為是良好的促進責任履行的機制,有利於對權力形成有效的約束。但責任追究涉及兩個難題:一是技術性難題。績效考核的政府級次問題、前任與後任問題、負責區域問題等等。二是制度與機制問題。當出現重大問題時,是否存在制度與機制的原因,使決策者藉助其缺陷而進行違規操作?這兩個問題都是責任追究中必然面對的。責任的形成固然有責任者權力與責任濫用、錯位問題,但同時,也有監督方式和監督體制存在的漏洞。如果在決策方面多一些約束、在執行方面多一些調控、在結果方面多一些評價、在績效方面多一些追究,國家治理下的審計功能就會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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