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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雙軌制執行,造成較大的待遇差,更加劇了收入差距的擴大,有損社會公平,破壞社會和諧,成為社會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退休養老金並軌制度體現“公平正義”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之前在公眾認為嚴重不公平的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度下存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一種是繳費型,例如企業;一種是非繳費型,例如機關和大部分事業單位。可以看出兩種養老制度模式所覆蓋的人群與對應的單位、身份、職業有直接關係,適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費率和操作形式上也不同,而且差距較大。如果將兩種制度模式下的養老金水平作比較,容易造成貢獻相同而收入懸殊的局面。在這種制度模式下,企業職工在職繳費而退休後卻得到相對偏低的退休金,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時不需繳費,在退休後卻得到高於前者很多甚至翻倍的退休金。企業職工作為生產力發展的主體,他們的退休金卻處於相對偏低的水平,比較而言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而養老金並軌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和五個同步,內容當中包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等等,這些都體現出“公平正義”原則,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退休養老金並軌有利於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發展生產力,對廣大勞動者起激勵作用

  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阻礙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造成全社會人才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公務員考試熱潮愈演愈烈,這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福利待遇好,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卻找不到緊缺人才,大批優秀人才不得已才進企業,不心甘情願的搞技術,踏實工作,不能做到人盡其才;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在相互之間進行流動很難也是不情願的,這是因為他們是在兩個並行的軌道上執行的,相互之間沒有聯絡,這就導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要麼為了進企業只有放棄以前的積累從零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要麼一般不流動,有的又由於下海經商或重大變故而擔心他們養老問題得不到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這對哪一方來說都非常的不公平。對國家和社會發展而言,這樣不能實現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也就不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對廣大勞動者而言更起不到全面的激勵作用。而養老保險並軌制度的出臺,很可能會助推全社會人才流動和社會活動的新一輪激發與優化配置,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的優勢減少,吸引力會相對降低;另一方面也會打消一些在體制內工作,想轉行卻因害怕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而“老無所養”的工作人員的顧慮,讓他們感覺到去哪裡都有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使得一些人更自主的選擇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向企業或其他行業,讓更多的優秀人才看到在企業或其他行業搞技術,搞實業一樣有當下的幸福,也有尊嚴的未來,能夠靜下心來幹技術、搞創新、搞實業,這樣全社會人才更能得到自主優化配置,社會生產力自然全面提高。而且退休費計發辦法也將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長得,能夠更加全面的體現全社會廣大工作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當然《決定》的出臺並不是一蹶而就的,而是經歷不同歷史階段,不斷論證、改革才有今天的成果。同樣,雖然有了《決定》的政策性指導,但是此次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措施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善,還需要一步步實踐與加強。目前,國家大的改革政策已經印發,但一系列配套措施並未出臺,下面就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具體措施提一些建議。首先談談在具體的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當中所涉及到、考慮到的建議。

  1.應該在一個統籌範圍內,例如以地市一級養老保險機構作為一個統籌範圍,建立一套與管理服務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夠實現互通往來、上傳下發有關通知、業務辦理等功能的資訊化網路系統,實現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規範化、系統化。資訊化網路系統可以委託國內知名資訊化建設開發公司開發完成;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理參保登記建議攜帶的材料: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在職人員情況表,離退休人員情況表,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人身份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和辦理養老保險結算業務的銀行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人社部門審批的在職職工工資審批花名錶,離退休費審批花名錶等;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建議準2015年第5期下旬刊總第589期Time備的材料:派遣證、招工手續、安置介紹信、調動登記表等用工手續人社部門的增人計劃卡,本人檔案,之前參保過的還需提供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4.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因參軍、上學、失業、入獄、出國等原因辦理離職、辭職、辭退及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人員,應辦理養老保險停保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重新就業後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予以劃轉,繼續投保中斷工作前後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可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5.工作人員有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應持有人社部門有關的調動手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金額轉移,其原有的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6.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繳費儲存額本息之和全部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7.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完的,其餘額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制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8.連續工齡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用來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可以作為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但由於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接下來談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此次養老金並軌的確是公眾期盼、眾望所歸,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也明確主張“儘快改革投資體制”,並實施“名義賬戶”。有關經濟學家曾做過估算,分別以通脹率CP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四項為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過去20年來遭遇了天量的福利損失,分別為近千億元、5500億元、3277億元和1.3萬億元。這主要由於投資體制始終缺位,規模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躺’在銀行裡睡大覺跑不贏通貨膨脹,多年來處於貶值風險之中。據瞭解,目前我國超過3萬億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有三分之一是活期存款,其餘的都是中短期的定期存款,基金收益不明顯。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是關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及養老保險制度平衡渡過退休洪峰的關鍵因素,關乎億萬民眾的“老有所養”,因此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科學合理的投資運營是必要的。雖然近年來國家重要檔案中“推進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和拓寬投資渠道”等提法雖已司空見慣,但在實際當中,中央建立專業機構進行集中投資與現行政策的衝突問題仍未解決。除此之外,還需要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下的問題,他是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諸多問題的最重要根源。據瞭解,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單位多達2000餘個,絕大多數仍然分散在市縣一級,呈現出嚴重的碎片化狀態管理。因此,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點較多,出現違紀違規和業務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在所難免。例如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首先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應立法先行,國家應儘早制定《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條例》,科學的、規範的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和投資方案限制。20多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品種幾乎沒有明顯變化,基本上都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雖然也有引人注目的突破,以2012年的廣東省為例,經國務院批准,廣東省政府委託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經營1000億元廣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這筆投資當年的年化收益率就達到6.72%,2014年末,有專家預測,該理事會投資運營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14年所持十個股票平均漲幅超過30%。這些突破雖廣受讚譽,但那既是創新也是無奈,這些做法只是以國務院特批的形式出現,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尚不明確,還未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不具有推廣性,那麼龐大的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突破法律限制和保值增值的雙重壓力,我們期待國家儘早出臺明確的、科學的、規範的、有效的政策法規。具體到投資方案現在主要流行的有四種可供參考:

  1.由唯一的國家法人機構作為全國賬戶基金投資運營主體;

  2.統一由多家機構委託管理;

  3.多主體單一機構管理;

  4.多主體多基金投資機構管理。前兩種方案受到人社部、財政部及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所青睞,地方財政則傾向於後兩種方案。此外還建議國家審計署在2015年應對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全面審計,徹底摸清各級統籌單位的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況,對違法違紀和管理不規範行為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的出臺意味著養老金的真正並軌,他是構建和諧社會、利好國計民生、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正能量,是中國經濟改革成果惠民的集中體現。我們必須至上而下積極穩妥推進,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及相關制度、政策、法規,為國民的健康幸福及國家的和平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有力保障。

  範文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會計內控問題分析

  一、成因分析

  1.內控意識薄弱

  部分事業單位保險經辦機構存在重視外部監督忽視內部控制的現象,把會計內部控制當做對自身的約束,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內控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一些機構認為內控就是規章就是制度,並沒有真正從內心貫徹內控意識和安全防範。

  2.會計自身素質有待提高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事業單位在會計的業務上加大了培訓力度,但是由於會計的自身素質參差不齊,加上事業單位經常忽視會計人員思想、職業修養、法制意識等方面的培訓,使得整體而言,會計的內控自律意識淡薄。部分事業單位的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從而影響了工作質量和內控效率。因此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管理。同時,部分事業單位認為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相對企業的內控工作內容少,便忽視了對內部會計人員的技能培訓。這樣,許多內部控制人員,由於入職後沒有接收系統性的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素質訓練,職業風險意識薄弱,導致養老保險的會計內控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進而影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穩定健康。

  3.內控制度不完善

  目前,許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用現行的規章條例作為會計內控制度,沒有一個專業系統化的會計內控制度;另外,一些事業單位雖然在單位內部也建立了一定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所建立的制度並不完善,只涉及了養老保險會計工作的一小部分,並不能使會計內控的功能達到充分發揮。許多重要環節並沒有實現真正的會計內部控制。當在實踐環節中發現問題時才考慮修復漏洞,控制缺乏事前預防和事中實時控制。

  4.執行不力,缺乏制約

  一些事業單位雖然對養老保險有一定的內控制度和體系,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比較完善,也有較好的意識,但其內部在制度執行和監督方面缺乏力度。同時以國家和社會兩方面為主的外部監督方面,也缺乏相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標準,互相之間的資訊溝通也較少,導致很難對事業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形成有效監督。其結果就是在單位實際工作中,並不重視制度的執行,有章不循。同時,部分事業單位不存在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監督班組,這樣使得養老保險的內部控制未能在監督下更加有效的落實。

  二、解決措施

  1.提高內控意識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首先提高對內部控制的重視,提高風險意識,糾正自己在認識上的偏差。第二要加強單位養老保險負責人員在內部會計控制方面的意識。採用多種措施和宣傳手段,增強單位內部會計控制方面的意識的氛圍,提高整個養老保險辦理環節中涉及的所有會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工作的積極性。第三,通過提高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培訓,提高保險經辦人員的整體素質,注意養老保險內控制度的建設,業務和職業素質兩手都要抓。此外,採取多種方法提高保險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構建和諧的保險業務經辦環境。

  2.立足於防範,健全監督機制

  加強事前監督,不僅是對整個業務操作的合規檢查,更重要的是監督位置的提前,預見問題及時分析,遏制苗頭的蔓延;遇到問題及時拿出可行的改進措施。事業單位必須將完善單位內部控制系統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一方面要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在充分落實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前提下對本部門的各人員各職權進行科學合理分工,形成科學有效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體系機制,各個環節的保險經辦業務人員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制約,由單位領導親自監督或授權的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同時,會計內控的監督應該做到交叉監督,不能權利集中,從制度上杜絕權利集中導致管理失控的現象。

  3.提高經辦人員職業素質

  在養老保險內控管理中,制度建設往往治標不治本,究其根源,只有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才是從根本上實現對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不僅要加強制度建設,更要使其做到在平時的工作過程中從意識層面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修養。同時,還應該對養老保險經辦人員進行系統的的專業知識培訓,加強基礎工作的專業勝任能力,從而減少工作中的錯誤,另外應該注意提升會計人員監督執行意識,會計人員應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會計法》等相關涉及工作內容的法律法規的事項,必須依法採用適當的手段進行制止和懲罰,避免未來工作中犯同樣的錯誤。強化職業道德和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保證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的質量。

  4.健全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作為養老保險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內控審計制度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制度化的內部審計也是內部控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審制度也須得到加強,必須確保其執行時的獨立性。採取獨立審計的常規監督模式,定期審計,以確保對養老保險的內部會計控制的平衡。採用嚴格的監督也能使得會計資訊更為準確可靠。作為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內容和方式,內部審計的審計物件主要是會計工作過程中的各類業務辦理過程中的憑證原件,賬本,報表等,通過內部審計制度的執行從而實現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掌握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中所存在的問題,將問題反饋給單位領導,以便領導據此及時改進完善制度,長此以往還能使單位的財務工作事半功倍。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起到一石二鳥的作用。

  5.加大懲戒力度,實施責任問責制度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內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個人或集體要給予嚴懲,經濟處罰外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舉報至司法機關。根據責任大小分清職責,明確責任,建立連帶責任追究。嚴格實施問責制,對監督不力,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對檢查人員追責;整改不力的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建立問責制。在具體工作中,事業單位領導應制定相應的獎懲機制,通過適當的獎懲制度實現內控制度對會計人員的行為約束,多渠道保障會計內控制度的嚴格執行。

  三、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更應該不斷加強,應貫穿養老保險工作的整體人員,整個過程,還應該伴隨著改革的腳步繼續在實踐中深化提高,根據新政策及時調整和更新,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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