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專業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為了更有效地培養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必須提高現有實踐教學質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貿專業論文,供大家參考。

  一:國際貿易信用風險的博弈

  在2014年11月4日結束的第116屆廣交會上,採購商參會人數與出口成交額均呈現出下降的態勢,創下5年來的新低.另據中信保公佈的2014年三季度ERI綜合指數也環比小幅下降0.08點,其中A級客戶佔比及限額滿足率稍顯惡化,導致交易主體指數下降1.10點,並在此基礎上預測全球經濟仍將持續疲軟、差異化地增長.種種跡象表明我國國際貿易環境並沒有明顯改善,風險尤其是信用風險的防範依然嚴峻.在當今的買方市場上,出口企業關注的核心問題是訂單,而以質優價廉來爭取訂單的空間日益萎縮,更多的企業轉而通過靈活的結算方式如信用賒銷來爭取出口市場.而與此同時,巨大的信用風險又將企業拖入壞賬增加,經營難以為繼的泥沼中.在歐美國家,信用賒銷佔75%以上,壞賬率僅0.25%~0.5%;在我國,賒銷比例也在70%以上,而壞賬率卻達到了5%.以2014年10月份出口額1.27萬億為基數進行計算,壞賬就預估為635億元,其中60%以上屬於管理性拖欠.因此,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信用風險的風險源,並找出降低各項交易成本的有效路徑就很有必要.

  1國際貿易信用交易成本及風險源分析

  1.1國際貿易信用交易成本的分析

  交易成本是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提出的.他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交易成本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國際貿易是經過磋商,通過合同建立起來的契約關係,交易雙方均為有限理性的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契約人,而現實市場中的資訊是不對稱的,因而導致交易成本的產生.本文根據科斯對交易成本的界定,將其分為三個構成部分:資訊成本、履約成本和善後管理成本.其中,資訊成本是指了解交易商品資訊,搜尋潛在客戶、進行資信評估並確定交易對手所支付的成本;履約成本是指交易雙方在磋商與決策等環節所付出的中期代價;善後管理成本是指監督合同的履行,對違約行為的懲戒以及維護長期良好合作關係所支付的成本.

  1.2國際貿易信用風險源的分析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風險主要源於以下三個方面.

  1.2.1客戶信用風險由於疏於調查客戶的資信狀況或瞭解的資訊不客觀真實而導致誤判,使得交易中貿易糾紛不斷,償債能力不足,或償債意願缺乏甚至於貿易欺詐,導致損失的產生.

  1.2.2信用機制不健全,違約成本低信用機制不健全,企業之間缺乏溝通,使得信用資訊不能共享,導致多家企業遭遇同一風險源的信用風險,並增加了徵信成本;另一方面,違約成本過低,又使得海外企業的違約有恃無恐.

  1.2.3內部管理控制的問題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企業過於追求沒有現金流保證的銷售,缺乏對壞賬風險的控制意識與機制.另外,很多外貿企業缺少對客戶資訊的統一有效管理,銷售人員也處於失控的狀態.諸於此類的內部管理問題導致信用風險的增加.

  2信用交易成本的博弈分析

  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國際貿易,資訊成為影響貿易的關鍵因素,由於資訊的不透明和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頻發.為使分析簡單化,現假設社會中只存在兩個交易主體:甲和乙.甲為授信方,乙為受信方,他們均為有限理性且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主體.因此,他們之間進行的是非合作博弈.甲可以通過自己搜尋資訊或者委託專業諮詢機構確定給乙的授信限量,無論使用哪種途徑,都需付出成本,假定為f.甲的行為策略為賒銷和不賒銷,而乙的行為策略為守約和不守約.乙守約時的收益分為顯性收益D和隱性收益R.其中,顯性收益是指嚴格履行合同給自己帶來的短期或長期的實際物質收益,而隱性收益是指通過誠實守信獲得的良好信用以及更多潛在的貿易機會.乙守約時收益為D1,成本為C1;不守約收益為D2,成本為C2其中,D2>D1,C1>C2,甲的收益為L.乙違約時承擔的懲罰成本為a.下面就基於完全資訊和不完全資訊兩種市場環境對甲乙兩個交易主體的博弈進行分析.

  2.1完全資訊博弈

  完全資訊是指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資訊是透明和對稱的,都掌握了與交易相關的一切資訊.完全資訊博弈是指每一參與主體都擁有所有其他參與主體的特徵、策略集及得益函式等方面的準確資訊的博弈。當D2-C2>D1時,乙會選擇不守約,因為此時他的收益達到最大化.而在完全資訊博弈的條件下,市場中的資訊是透明且對稱的,乙的不守信會被甲準確地預期到,甲便以此做出不賒銷的決策.因此,最終得到的均衡策略為不賒銷,不守約,其收益為0,0.

  2.2不完全資訊博弈

  在資訊不對稱的條件下,甲只能通過資訊中介或自己所掌握的資訊對乙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據此做出是否賒銷的決策.假設甲賒銷與不賒銷的概率分別為p、1-p;乙守約與不守約的概率為q,1-q.不完全資訊下交易雙方的博弈得益矩陣若乙選擇不守約,甲為避免損失,會選擇不賒銷.即當L2-f+a>-f時,即L2+a>0,甲會進行賒銷;若甲既不能從與乙的交易中獲益L2,又不能通過懲戒讓自己得到補償a,甲就選擇不賒銷.若甲選擇賒銷,當D2-C2-aD1-C1+R.所以,甲為了降低乙違約帶來的損失,從而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f獲得乙準確的信用狀況。

  3降低信用交易成本的有效路徑分析

  綜上所述,影響信用風險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資訊搜尋成本f、違約懲戒成本a、隱性收益以及淨收益Di-Ci.具體分析如下.

  3.1資訊搜尋成本及其降低的有效路徑

  資訊搜尋成本是指蒐集目標資訊與排除噪音資訊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時間、精力等的總和.它屬於機會成本,當支付的成本過高時,外貿企業就會心存僥倖,忽略對客戶的資信調查,置自己於信用風險敞口之下.一般來說,對外貿客戶資信調查的資訊主要包括:公司概況、經營背景、業務往來經營範圍、貨源、市場分佈等、財務狀況、付款記錄、銀行往來主要往來銀行及其關係、公共記錄法律訴訟及抵押記錄等以及對結算方式、賒銷期、信用限額等的綜合評估.對客戶資信的調查要注重其連續性和動態性,尤其是當遇到以下狀況時,調查要儘可能及時、詳盡、準確:與新客戶交易時;老客戶的資料持續一年未更新時;客戶改變付款方式時;有重大專案合作時;客戶的訂單驟變以及其他導致使信用狀況惡化的事件.而獲取這些相關資訊的渠道主要包括網路平臺、銀行、國外的工商團體、我國的駐外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商務部、海關等有關官方部門以及專業的資信調查機構等.,資訊獲取的難度、成本與資訊的價值成正比.因此,外貿企業可首先自行通過免費或成本較低的渠道獲取儘可能多的資訊,初步做出判斷,有成交意向時,再進行甄別.若交易金額較大,而對方選擇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如賒銷時,此時應選擇專業的資信公司或其他的專業機構進行信用的調查,並通過投保的方式來轉移風險;若交易金額較小,則通過前五種低搜尋成本的渠道獲得資訊,或者通過中信保進行調查收費人民幣800~1200元/每家,外貿企業基本都能接受,缺點在於資料庫不是非常全面,特別是一些小國家的小微企業,儘量使用較為安全的支付方式如L/C、D/P等來規避風險.另外,建立健全完善的資信資料庫,整合工商、稅務、海關、銀行、公安系統等機構的現有資料庫和資訊資源,統一管理外商資信資料,建立資訊共享平臺和風險預警機制,這對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降低資訊搜尋成本至關重要.

  3.2違約企業應受到應有的違約懲戒

  在發生出口信用風險的海外公司中,海外華人公司佔近50%,這是由於我國部分企業急於拓展海外市場,只重視訂單的量化增長,對海外華人過於信任,忽視了對其資信狀況的嚴格調查,而這些華人又對國內的外貿狀況、法律漏洞以及國內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經驗欠缺等情況瞭如指掌,因此實施詐騙或故意拖欠,造成出口企業壞賬的激增.之所以造成違約事件的頻發,是因為出口企業為了維護和外商客戶的合作關係,通常會降低談判姿態,甚至做出很大的讓步.但是任何讓步都是有底線的,出口商不應以放棄自身合法權益為代價換取持續的貿易關係,這種做法既不理性,也沒必要.出口企業應根據買方違約原因,果斷尋求專業幫助,採取合理的減損方案.買方違約的原因,有客觀的,也有主觀故意的.如果買方因短期資金週轉出現問題,無法按期支付貨款,但繼續合作意願較強的,出口方在取得買方書面還款計劃或提供擔保檔案的情況下,可以給予對方一定的寬期限.如果是由於市場行情突變或錯過銷售季等原因造成的市場風險,買方不想履約的,賣方應堅定立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如在買方不願收貨時,應立即著手聯絡轉運或退運,避免因與買方糾纏錯過銷售期或導致滯港費等額外損失.及時瞭解相關的政策,掌握主動地位,不要輕易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讓步,依法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將其納入信用的黑名單,讓這家企業在市場中失去立足之地.

  3.3增加企業的守約所帶來的隱性收益

  由於買方的誠實守信,使得賣方節約了資信調查的相關費用,交易的各環節的順利推進,也節省了一些不必要的開支,而這些減少的交易成本可以通過優惠的交易條件回饋給對方,比如提供更多的折扣,交易機會甚至於部分手續與費用的減免等,激勵他們與我國出口企業建立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

  3.4通過各種渠道降低企業的有形成本

  積極推進各項外貿政策的落實,清理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完善出口退稅機制,改善貿易融資服務.這些貿易新政策有助於外貿企業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他們能將更多的財力和精力投放於防範信用風險等相關的管理工作上.

  4結論

  綜上所述,在不完全資訊的市場環境下,信用風險的產生的根源在於:資訊搜尋成本f太高,違約成本a特別是其中的精神成本過低,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缺乏,沒有重視自己的客戶資訊和現金流管理,導致交易成本過高,信用風險一直高企不下.因此,轉變外貿企業的傳統觀念,重視訂單的同時,更要注重信用風險的防範.充分利用各種資訊渠道,獲取準確的信用資訊,獎懲分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合理收益,因為在國際貿易中是不存在以忍讓換得訂單與市場的.

  二:轉基因產品中國際貿易法律問題探究

  一、不同轉基因產品貿易法律體系比較

  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態度經歷了一個由寬鬆到嚴苛的過程,1994年歐盟委員會把轉基因技術視為自己將來競爭力的關鍵,為此歐盟還為轉基因技術的發展不斷掃除障礙,然而,隨著瘋牛病在歐洲的肆虐,歐盟開始對轉基因產品採取謹慎的態度,以至於目前,可以說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限制是最為嚴格的,在歐盟的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轉基因產品所持的甚至是抵制的態度,歐盟希望通過談判將預防性原則引入食品法典委員會以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兩大國際法論壇。歐盟所提出的上述原則的目的在於在國際法原則中增加標籤等一系列制度,以便分割轉基因產品市場和非轉基因產品市場,這樣的原則必然會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產生深刻的影響,不僅如此,歐盟在此後的法規中,對轉基因產品的來源和標籤作了非常苛刻的規定。與歐盟截然相反,美國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法律規制寬鬆,這源於美國的“科學依據”原則,美國政府認為,評估轉基因產品安全與否的標準是嚴格依照科學依據,如果無法證明轉基因產品是有害的,那麼他就是安全的,也就不應該限制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問題主要表現在轉基因產品的跨境轉移、標籤和智慧財產權問題上,相關的多邊法律體系有《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WTO框架協議相關規定,包括關貿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專門規定轉基因產品跨境轉移的重要國際協議,它以保護生物多樣性,人體和動植物健康以及環境安全為宗旨,它的爭端解決機制就是其母檔案《生物多樣性》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談判、斡旋、調停等。

  二、我國轉基因產品貿易相關法律現狀

  隨著我國轉基因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與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相關的規定,以便管理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和貿易等。我國有關轉基因產品的貿易規制法律主要集中在農作物方面,而且所謂管理規定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並無法律。根據我國頒佈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可知,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成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我國法規對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的規定,相比國家而言是存在差距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立法層次較低,如前所述,我國有關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問題主要是表現為行政法規和規章,其效力必然是不及於法律的,並且行政法規和規章容易變動,將會造成立法的不穩定,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逐漸增多,其與我國國民的切身利益也日益密切,那麼就會對政府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借鑑歐盟和美國的立法經驗來看,我國需要將與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相關的管理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在國際社會中,各國基於自身利益,制定出不同的規制法律,然而為了國際貿易更加順暢,爭端解決更加方便可行,各國也在試圖尋去一種各國都能接受的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規制方案,以統一與轉基因產品的貿易相關的過程和爭端解決方式,因此,我國也可以為這一舉措貢獻自己的智慧,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管理效率。另外,我國對有關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制度規定不夠明確,轉基因產品的標識作為對其進行檢測、監控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及時發現與轉基因產品相關的疾病,並長期跟蹤轉基因產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因此標識的作用非常大,而國務院所頒佈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僅籠統規定我國對轉基因產品標識採用的是“強制性標識制度”,而沒有具體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具有難度。

  三、完善我國轉基因產品貿易的構想

  首先,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人口眾多,領土面積大,但是耕地面積確實在逐年減少,因此,我國人均土地資源佔有量是極為有限的,而轉基因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可以很好的化解我國的這一矛盾。同時,我們需要看到,我國的與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應當以促進轉基因技術的發展為宗旨,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技術無疑是提升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應當以促進生物技術發展為目標,在生物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推動轉基因產品的工業發展。其次,我國應當通過對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生物安全議定書》等國際檔案中所確立的原則,提升我國轉基因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為了保護我國的產業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就需堅持貿易保護原則,通過加大外國轉基因產品進入我國的成本,我國對轉基因技術的研究起步較晚,對於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夠健全,因此,需要在立法上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借鑑《生物安全議定書》所確立的原則,將預防原則與適度控制原則相結合,預防原則是指如果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應該在該後果發生前不太遲的時候採取行動,而不需要等到證據確鑿後再採取行動,預防原則存在的必要性在於,轉基因產品的推廣和貿易存在巨大的潛在風險,它所造成的的後果往往是不可逆轉的。適度控制原則是指不能過高地要求轉基因產品的生物安全,否則,將會妨礙我國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同時,也不能過低地要求轉基因產品的生物安全,否則將會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環境的安全。

  四、總結

  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法律規制問題,各國都會基於自身需求而制定不同的規範,我國也制定了一些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管理規範,但現行的法規中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我們要做的不僅是完善現有的安全評價等制度,還需要制定一部針對轉基因產品及其貿易的專門系統的法律規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正確的立法原則,這就需要我們立足於我國轉基因技術的實際情況,借鑑國際社會的相關原則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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