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國際貿易中,當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擁有保險利益的當事人才有權利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保險利益轉移時間直接關係到交易雙方的利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高職高專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課程教學研究

  摘要: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我國的外貿事業也得到了迅猛發展,改進國貿類課程傳統教學模式,建立有效學習型課堂,是高職高專國貿教育亟需探討和解決的問題。針對《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這門課程的師生能力素質、教學模式等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適應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理念的新型教學模式。

  關鍵詞:高職高專;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教學模式;教學設計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7-0060-02

  近年來,隨著我國外貿事業的迅猛發展,我國的外貿運輸與保險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運輸業務從單一的方式轉向綜合聯運的方式,同時外貿保險也得到了快速發展。為了適應這一發展,在高職高專院校開設《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一門集新穎性、實用性和技能性於一體的課程,需要學生在學習相關知識的同時又要掌握運輸單據製作等實務技能。因此,為了體現高職院校“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方針和能力本位的教育思想,研究與改進國貿類課程傳統教學模式,建立有效學習型課堂,培養出一批能適應外貿、貨代、報關等第一線需要的專科技術應用性人才,是高職高專國貿教育亟需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1對教師的要求

  1.1教師能力要素

  1具備良好的外語能力,開展雙語性教學。

  外貿行業由於其接觸物件的特殊性決定了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外語能力。作為國貿類專業的核心課程,《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也是一門知識面廣,專業性強的涉外課程。很多在實踐操作中遇到的信用證,提單等單證都是全英文的。這對學生在學習相關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同時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開展雙語性教學是國貿類實踐操作性課程的必然趨勢。而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下,英語課和專業課相對獨立,多數外語教師缺乏國貿類專業知識,而國貿專業教師英語水平又欠缺,導致雙語教學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想要改進傳統教學模式,建立有效學習型課堂,培養出能與國際接軌,在國際就業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的學生,專業教師在外語能力方面的高要求是必然的。學校可以聘請具有海外背景的學子,或者定期為教師提供外語進修的機會,為開展雙語性教學提供良好的師資條件。

  2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及實踐操作經驗。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一門實用性極強的課程。在教學中,如果只是在課堂上泛泛而談,單純地傳授理論知識,無疑是紙上談兵。所以,授課教師除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首先,可以通過頂崗實習,深入到相關企業的一線崗位,真正做到工學結合,知行合一,成為一名優秀的“雙師型”人才。其次,可以通過上網搜尋時事資訊,與從事外貿的工作人員交談、通過學習請教來蒐集各種外貿實戰方面的資料,比如海運單、貨物託運書、裝箱單、配倉單等企業貨代單據,及時更新資訊和教材,豐富課堂內容。

  1.2新穎的教學設計與多樣化的教學模式

  擁有高素質的優秀教師是授好課的基礎,但是想要充分體現高職院校能力本位,工學結合的教學方針,建立新的教學模式,真正做到理實一條化,新穎的教學設計與多樣化的教學模式是關鍵。

  1案例法。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一門國貿類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如果只是想通過單純地照本宣科來傳授理論知識,就想讓學生學好這門課,甚至是在實踐操作中靈活運用,幾乎是天方夜譚。運用案例法教學可以很好地激發學生對這門課的興趣,提高學生的課堂積極性。但是案例必須具有針對性,能夠緊密地圍繞教學目標。要夠典型,夠普遍,在真實工作中會經常遇到。同時,儘量選取形象直觀,充滿趣味性的案例。例如在講授港口、航線的時候,可以穿插加勒比海盜等話題,充分調動學生的興趣。在授課時,將理論教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使學生能充分參與其中,教師則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採用啟發式的教學方式,真正的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培養鍛鍊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化被動學習為主動參與。

  2情景模擬。

  情景模擬就是將真實的場景再現,學生進行角色扮演。運用這一教學模式需要教師明確自己的定位,教師是情景模擬的設計者,而學生才是真正的主角。作為設計者,需要事先做好充足的準備,明確主題,將學生分組,以小組的形式讓學生事先預習相關知識,上網查詢相關資料,準備必要的道具,甚至準備簡單的PPT。例如,在講授班輪運輸章節時,可以讓學生事先預習和上網查詢關於班輪整箱與拼箱運作方面的知識。然後在課堂上,由學生扮演不同角色,模擬演練操作流程。教師還能適時地在中間環節設定提問等障礙,寓教於樂,使教學變成一種“遊戲”,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師生互動活躍課堂氣氛,建立邊做邊學,先做後學的有效學習型課堂。

  3利用教學軟體演練工作流程。

  充分利用學校資源引進或者開發相關的國際貨運代理模擬軟體,使學生接觸到與外貿企業一樣的作業系統,進行真實的實踐操作。學生可以在電腦上直接進行提單、海運單、倉單、裝貨單、裝箱單等單證的繕制。教師可以採用先示範,學生後模仿的方式進行教學,以提高學習效率和教學效果。

  4雙語教學,與國際接軌。

  外貿作為一個涉外經濟行業,決定了身為國際貿易其中一部分的國際貨運代理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英語能力。其不僅需要與外國客戶溝通,還要繕制各種全英文的合同與單證。因此,雙語教學是高職院校培養能與國際接軌,所學即所得,所得即所用的新型技術應用性人才的必然趨勢。擁有良好英語能力的專業性人才才能在就業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

  5校企合作。

  很多高職院校致力於在校外開辦實訓基地,而筆者學校則嘗試引進企業的方式開展校企合作。相比於校外的實訓基地,學生可以不出校門就能體驗到跟企業裡一模一樣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同時也便於學校管理學生,能及時瞭解到學生在企業裡的實訓動態。基於以上的考慮,去年筆者學校就嘗試開辦了第一期“麥迪遜實驗班”,挑選了20位品學兼優的學生參與。學校提供場所、硬體裝置及專業老師,合作企業-麥迪遜則提供系統,培訓教師及其他資源。完全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培訓與管理學生,使學生真正成為企業的員工。經過半年的合作,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不但學生表示在“麥迪遜實驗班”學到了平時在課堂沒有學到或者沒有消化的知識,而且企業也在半年後找到了心儀的員工。充分踐行了學校“素質為核心,能力為基礎”的育人理念及“合作育人、合作就業”的辦學模式。   2對學生的要求

  1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本身就涉及很多專業英語詞彙,接觸的單證與合同多數也是英文的,更何況要接受雙語教學,學生本身也要有一定的英語基礎。作為高職院校國貿專業的學生,要將大學英語四級當作必須,將六級作為目標。同時,教師也要根據學生的英語水平時時調整教學方式,如果學生英語能力一般,採用中英文相結合配套國內教材的方式,如果學生英語能力夠好,可以採用全英文配套外國原版教材的方式授課。

  2具備一定的國貿類專業基礎知識。

  該課程是一門專業必修課,因此,學生在上課前需要具有一定的國貿類專業基礎知識。學生可以在前一學期學習《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掌握外貿的整體流程,貿易術語等相關的基礎知識,為更好地學習這門課打下堅實的基礎。

  總之,《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一門實踐操作性極強的課程。學生積極性能否調動,學習是否有效,教師的教學設計以及課程的把握是關鍵。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時將學生作為課堂的主體,學習能力作為本位。採用職業活動導向、工作過程導向的教學方式和工學結合,知識、理論和實踐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培育出符合高職院校教學理念,能學有所用,服務於社會的新世紀技術應用性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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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

  摘 要: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世界各國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大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英國協會的貨物保險條款就將海上貨物保險責任期間作為了一個標準條款,即倉至倉條款。我國也有關於對保險責任期間的類似的倉至倉條款的貨運險條款,但並不全面。本文將著重討論倉至倉條款,並分析我國關於保險責任期間規定。

  關鍵字: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 倉至倉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概述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是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險人釐定費率的引數和測定風險的條件。保險期間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發生損失負擔給付保險責任的時間起點和終點,即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效力開始與終止的期間,也就是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的責任期間。在海上保險合同中,保險期間是確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與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直接相關。

  ①從海上保險的發展歷史看,古老的S.G保單就是船、貨共同保險單,最初就是針對被保險人擁有船貨的情況設計的,現行的協會貨運險條款仍然適用船、貨屬於同一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以被保險人直接控制著被保險利益,保險人無法瞭解和掌握貨損的情況為由免除責任是不充分的。即使是在收貨人自行提貨,將貨物置於自身控制的情況中,由於並未改變正常運輸的性質,仍然屬於保險責任期間。對於這一期間內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仍應負責賠償。

  2.對倉至倉條款的探討

  根據倉至倉條款,保險責任自貨物運離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開始生效,包括正常的運輸過程,直至貨物運抵保險單載明的收貨人的倉庫為止。根據倉至倉條款,正常運輸過程中的保險責任期間包括保險責任的開始、持續與終止三個階段。

  2.1保險責任的開始

  ②倉至倉條款規定,貨物運離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貯存處所時,保險責任開始生效。因此,除非保險單另有規定,貨物在起運地倉庫裝車過程中的貨損風險,保險人均不負責。在許多情況下,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不是貨物的真正起運地,如貨物從內地起運,而保險單則以裝船港口為起運地。在此情況下,如果貨物從內地起運並在裝船港口城市的某倉庫作短暫停留,自貨物運離該倉庫時保險責任生效,若貨物自內地直接進入碼頭倉庫或堆場,則自貨物進碼頭倉庫或堆場時保險責任開始。

  2.2保險責任的持續

  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運離保險單載明起運地倉庫,在正常的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任何正常運輸的背離都會造成保險責任的終止。正常的運輸過程,是指以適應被保險貨物的習慣運輸方法和便利的運輸路線將貨物運往目的地。倉至倉條款中"正常運輸"的定義並不要求貨物連續不斷的移動,在正常運輸過程中,貨物可能經常在中途地點作暫時的停留或存放,如在起運港碼頭倉庫等待裝船,在中途港轉換二程船等,這些因素引起的延遲期間仍然屬於正常的運輸過程。但正常的運輸過程不包括任何被保險人可以避免的延遲,以及被保險人控制下的貨物存貯期間,如果被保險人或受讓人破壞了正常的運輸過程,那麼保險責任自正常的運輸過程遭到破壞時終止。

  2.3保險責任的終止

  倉至倉條款對保險責任終止的規定分為四種情形,以先發生者為準。

  2.3.1.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其他最終倉庫,或貯存處所。

  倉至倉條款中"倉庫"一詞的準確含義並不重要,因為"倉庫"之後加上了"貯存處所"這一措詞。倉至倉條款項下的保險責任於貨物運抵最後倉庫時終止,但何為"最後倉庫"是一個事實問題,對此並無固定的解釋原則。

  2.3.2.貨物運抵正常運輸以外的貯存處所

  如果被保險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倉庫或貯存處所之前,將貨物在任何地作正常運輸以外的貯存,則這一貯存處所就被認為是最終倉庫,保險責任自貨物抵達該貯存處所時終止。

  2.3.3.貨物運抵分配或分派地點

  如果貨物到港後需要分運到多個目的地,通常的作法是卸貨後先將貨物運到某中心地點,再分別運往各個目的地。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經雙方協商後另有約定,這一中心地點即被視為最終倉庫,保險責任自貨物運抵這一中心地點時終止。貨物在中心地點分配、存倉,以及續運到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不屬於保險責任期間。

  2.3.4.貨物在最後卻貨港全部卻離船舶滿60天

  倉至倉條款中60天的時間限制具有強制性,如果有特殊情形貨物解除安裝後不能在60天內運到收貨人的最終倉庫,被保險人應事先與保險人洽商,加費後才能獲得保障,否則保險責任不得超過解除安裝後60天,即使延遲是由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60天時間限制的規定,實質上是保險人限制責任的一種方式,它不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更不是給予被保險人的通融時間。保險人對於合理延遲期間的風險仍予負責,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期間不能超過解除安裝後60天的時限。

  3.對我國貨運險條款中保險責任期間規定的探討

  由於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沒有涉及這一問題,我國現行的貨運險條款是參照63年英國協會條款制定的,未能概括海運貨物保險責任期間的各個方面,因而,我國保險實踐對保險責任期間的規定是不完善的。③我國貨運險條款對保險責任期間的規定主要包括在第三部分"責任起訖"之中,第四部分"被保險人義務"的第三項規定也有涉及。我國條款的這一規定的形式與英國協會條款基本相同,但內容有所差異。

  3.1倉至倉條款的範圍

  我國條款的"責任起訖"中"正常運輸過程"的概念也覆蓋"陸上、內河、駁船運輸期間",但"責任範圍"中沒有列明陸上風險。因此,從我國條款的文字理解,"倉至倉"只能解釋為港口倉庫到港口倉庫,或港市倉庫到港市倉庫。如果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倉庫不在港口城市,那麼對於內陸運輸期間的風險,被保險人必須提出申請,在保單中註明由保險人擴充套件承保,否則保單並不自動承保港口城市以外的內陸風險。

  3.2關於危險變更的規定

  我國條款對危險變更的規定是:"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這一條款規定,如果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上述各種形式的危險變更,他必須在知悉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

  4.結語

  海運貨物保險責任期間是一個複雜的保險法律問題,它是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沒有涉及這一問題,我國現行的貨運險條款是參照63年英國協會條款制定的,未能概括海運貨物保險責任期間的所有方面,因而我國保險實踐對保險責任期間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我國應當結合保險實踐,參照國際上普遍適用的英國協會貨運險條款,重新擬訂有關海運貨物保險責任期間的條款,從而清晰地界定保險責任、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註釋:

  ①參見:《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第二版》作者:汪鵬楠,大連海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5頁

  ②參見:《關於"倉至倉條款"的解釋》,作者:王健康,《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1年06期

  ③參見:《"倉至倉"條款中保險責任的起止》,作者:王大榮 鄧麗娟,《中國海商法年刊》2000年00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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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恆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期間起訖時間研究

  [4]楊良宜 汪鵬南 英國海上保險條款詳論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5]汪鵬南 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第二版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6]王健康 關於倉至倉條款的解釋 保險職業學院院報 200106

  [7]王大榮 鄧麗娟 倉至倉條款中保險責任的起止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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