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場監管法律制度論文
市場監管的正當性源自市場執行存在內生性缺陷及其安全風險並需要外力矯正,在法治理念指導下,市場監管的本質是一種法律監管,而不是權力監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制度評介
摘要: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承繼了前蘇聯的部分理念和框架,隨著自由化和私有化程序的加速,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監管主體以中央銀行為核心,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為輔助,同時推動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發展。在法律體系方面以《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市場法》作為主要規範金融服務市場的依據,其他單行法規和個別部門法中的特殊規定也發揮著調控作用。金融危機之後,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法律逐步完善,法律規定比較全面,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還應繼續轉變立法理念,加強部門法的協調統一,平衡好國家利益和個人權利的關係。
關鍵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F4385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304-0150-11
廣義而言,俄羅斯金融市場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國債市場、地方債券市場、企業債券市場、貨幣市場、期貨市場等。在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整的過程中,法律、政治、經濟、公共政策等均發揮了作用。尤其是經過了兩次大規模金融風暴洗禮以後,俄羅斯建立起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法律體系,體現為以部門法為主體框架,並輔以其他單行法規和部門法中的特殊規定。
一、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溯源
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與前蘇聯的制度具有承繼關係,與前蘇聯和俄羅斯的社會歷史背景也存在密切聯絡,自前蘇聯解體至今,經過兩次金融危機的衝擊,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為輔助的監管格局。
一前身——前蘇聯銀行監管制度
由於歷史原因,俄羅斯的金融制度和監管體系直接承繼前蘇聯,其整體框架由前蘇聯構建。
1917年12月14日俄歷,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佈法令,所有私營股份銀行及私人銀行一律收歸國有,同國家銀行合併為統一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銀行,同時宣佈銀行業務由國家壟斷。①可見,前蘇聯初期銀行業監管的目標是國有化,雖然其監管職能比較模糊,但已經出現雛形,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為了對按人民委員會的憑證撥款實行監督,設立了財政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的設立是首次對私有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嘗試。但是,由於銀行國有化程序是在全國各生產行業全面國有化的大背景下發生的,銀行國有化法令並不適用於信用合作社,導致了部分銀行業監管的失控。1921年10月,新經濟政策已經開始執行,蘇維埃政權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即國家銀行Госбанк,蘇聯的銀行業發展由此拉開帷幕。②20世紀20年代,為適應新經濟政策,前蘇聯各行業、各地區、各經濟實體作為基本單位,建立各自獨立的銀行信貸組織,以促進其相互競爭,國家則對它們進行間接控制。30年代起,前蘇聯工業國有化和農業集體化運動展開,以行政管理為特徵的集中壟斷型銀行體制逐漸形成。1959年,前蘇聯銀行體制進行了再次改組並逐漸發展成了四大銀行體系:1.國家銀行:整合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職能,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國家金融計劃,並監督其他銀行,處於核心支配地位;2.建設銀行Стройбанк:③隸屬於國家銀行,是國家管理基本建設投資的專業銀行;3.儲蓄銀行Сбербанк:最早成立於1841年,④1963年成為國家銀行的一部分,承擔辦理公民儲蓄業務;4.外貿銀行Внешторгбанк:由國家銀行、外貿部、部分大型外貿企業入股,組成的壟斷對外貿易和經濟工作的銀行。可見,四大銀行系統實際上仍是一個系統,即國家銀行體系。前蘇聯實行的集中管理的監管方式一直持續到戈爾巴喬夫改革前夜。90年代,蘇聯銀行業再次重組。1990年12月11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國家銀行法》Закон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банке СССР和《銀行與銀行業務法》Закон о банках и банков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銀行業監管模式。此後又出現了三大專業銀行:農工銀行Агропромбанк、工業建築業銀行Промстрйбанк和住房公用事業與社會發展銀行Жилсоцбанк。在這次重組過程中,原國家銀行逐漸轉化為類似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Центральный банк,並逐漸脫離國家行政體系,成為直接向最高權力機關負責的金融管理機構。遺憾的是,隨著戈爾巴喬夫整體經濟改革的失敗,銀行業的重組沒有取得預期效果。
二建立——俄羅斯聯邦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機制
1991年前蘇聯解體,俄羅斯全面繼承了前蘇聯的金融遺產,包括金融資產和管理體制。1992年,俄羅斯政府採取“休克療法”向市場經濟體制快速轉軌,其中調整金融市場管理體制是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改革主要參照當代西方金融制度,建立起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同時具有各類金融市場的金融體制,同時伴隨著大規模的私有化程序。1991年11月,俄羅斯聯邦頒佈了《中央銀行法》《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開始運用法律手段構建新的金融監管框架。歷史上的國家銀行正式改組為中央銀行,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分工協作體系,明確了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成為國家巨集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信用形式已由單一的銀行信用向包括銀行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國家信用和民間信用發展,形成了包括商業票據、國家債券以及各類債券在內的多樣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建立了統一的外匯管理機構,實行以貿易商品成本作為決定因素的盧布統一匯率體制。⑥1993年7月俄聯邦頒佈法令,對在俄羅斯境內的外國銀行實行嚴格限制,禁止全部和大部分由外資擁有的銀行為俄羅斯客戶服務,旨在保護本國銀行業免受外國銀行競爭的影響。⑦與此同時,20世紀90年代初期,俄羅斯的證券業也逐漸形成規模。1996年,俄羅斯頒行了《證券市場法》《Закон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90年代後期,保險業才逐漸起步,直到今天,發展規模仍很有限,但《保險業務組織法》《Закон об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трахового дел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卻早在1992年就已經頒行。 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前期,其監管職能主要集中於中央銀行,它直接向國家杜馬負責。中央銀行雖然是統一的監管機構,但是當銀行與其他金融市場發生交叉經營時,則監管權能也會發生分散,如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則由中央銀行和證券業管理委員會共同監管。目前,俄羅斯的監管機構仍然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主要監管銀行信貸等業務,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финансовым рынкам,簡稱ФСФР成為了監管除銀行業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主要機構。⑧前蘇聯解體以後,休克療法也很快宣告失敗。從那時起,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改革的步伐就一直沒有停止過,立法工作雖然稍晚於市場出現,但基本也可以認為是同步進行。1998年和2008年兩次金融危機給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帶來沉重打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亂了俄羅斯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步驟,但並沒有動搖改革的大方向,而且加速了其立法程序和重組過程。
二、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構造
歷經二十多年的改革歷程及兩次金融危機的考驗,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中央銀行法》第57條規定,俄羅斯銀行為信貸組織和銀行集團確定執行銀行業務、會計核算和會計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形成和提供會計和統計報表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資訊必須遵守的原則。俄羅斯銀行按照理事會確定的清單,有權向信貸組織索要和獲取其必要的活動資訊,並要求解釋。俄羅斯銀行有權為銀行集團股東提供活動資訊制定程式。
在這些方面,根據《中央銀行法》第59條的規定,俄羅斯銀行有權作出信貸組織國家登記的決定,為了實施其監管職能,編制信貸組織國家登記手冊,發放信貸組織銀行業務許可證、暫停許可證的效力和吊銷許可證。
中央銀行法》第75條規定,俄羅斯銀行為了查詢威脅信貸組織存款人和貸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聯邦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情況,而對信貸組織銀行集團的活動進行分析。當存在這些情況時,俄羅斯銀行有權採取本法第74條規定的措施,同時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採取信貸組織財務健康化措施。第76條規定,為了保護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俄羅斯銀行有權向被吊銷銀行業務許可證的信貸組織派遣全權代表。在俄羅斯銀行全權代表工作期間只有在全權代表的同意下,信貸組織才有權從事聯邦法律許可的交易。從清理委員會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員之時起,俄羅斯銀行全權代表停止工作。
一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俄聯邦1990 年12月通過了《國家銀行法》即後來的《中央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中央銀行法》成為調整整個銀行業,監管銀行市場的最重要法律規範,其不僅規定了國家銀行在整個金融資本市場的執行規則和業務範圍,還詳細規定了銀行在金融資本市場的調解和監督功能。
1.中央銀行的地位
《中央銀行法》第56條規定,俄羅斯銀行是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機關。它對信貸組織和銀行集團遵守銀行立法、俄羅斯銀行法規和法定指標的情況執行日常性的監督。維持俄聯邦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保護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是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的主要目的。俄羅斯銀行的調節和監督職能通過其常設機關銀行監督委員會來執行。
2.銀行業務的監督
[JP2]在俄羅斯的銀行業務領域,其最大的業務內容就是投資信貸服務,債權人、債務人、存款人和信貸機構之間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都是圍繞著信貸組織亦即銀行產生的,因此,關於銀行業務的監督,《中央銀行法》主要著眼點就是對銀行信貸業務的規定,制定了針對信貸組織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詳細監督制度,用以平衡信貸組織、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儲戶之間的權利關係。
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針對信貸市場動態資訊的掌握,這是履行監管職責的前提。⑨二是對信貸組織的設立和活動程式進行規制,從而確保其有序合法,避免違法侵權的發生。⑩此外,還規定了銀行理事會制度、貸款額度通報制度、信貸組織保障制度、重大信貸風險額度限制制度等。三是懲罰措施。為了執行銀行調節和銀行監督的職能,俄羅斯銀行有權對信貸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責令他們消除其活動中的違規行為,並對違規行為採取本法規定的制裁措施。在信貸組織違背聯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羅斯銀行依據聯邦有關法律制定的法規和條例提交資訊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實資訊的情況下,俄羅斯銀行有權要求其撤銷其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措施包括罰款、限期限制業務範圍和規模等。更加強有力的是,俄羅斯銀行有權依照聯邦《銀行及銀行活動法》規定的理由吊銷信貸組織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證。信貸組織違規行為的追溯期為5年。俄羅斯銀行可能因其對信貸組織的罰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訴至法院。四是強調對存款人和貸款人權利的保護。
3.投資業務的監管
俄羅斯中央銀行的另一項重要任務是保障本國利益,限制外資的發展。按照《中央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規定,外資銀行認購俄資銀行股權時需要履行通知報告義務,達到10%以上時還需要徵得俄聯邦中央銀行的同意。俄羅斯地方政府經過國家杜馬授權可以限制外資銀行進入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總之,俄羅斯銀行業的監管措施對維護本國信貸秩序、防止外資控制金融市場、保護存款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法律制度
[JP3]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頒佈實施《保險業務組織法》。1999年11月20日,又對該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主要是限制外國公司在俄羅斯的經營活動,此外,俄羅斯還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案對其進行修正。2004年3月11日,俄羅斯聯邦保險監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трахового надзора,簡稱ФССН依據總統法令成立,隸屬於財政部,負責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2011年3月4日併入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
該條規定,國家對保險機構的監管以下稱保險監管旨在使保險機構遵守保險業立法,預防和制止保險機構對本法所規定的法律關係的破壞,保障被保險人、其他利益方,以及國家的權利和法益,有效地發展保險事業;保險監管本著法制、公開、組織統一的原則進行,保險監管機構在其指定的出版印刷機構出版印刷公開資訊,例如對職權範圍的說明、登記註冊資訊、牌照效力資訊、許可證資訊等等。 第29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年度賬目公開的要求:賬目中的內容得到確認以後,要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公佈年度財務賬目;通過公共傳媒在保險公司業務活動的地區公佈年度財務賬目,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業監管機關釋出公開資訊的通知。
目前,俄羅斯規範保險業市場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保險業務組織法》。
1.調整目標。《保險業務組織法》明確規定了該法的調整目標,包括調整保險業務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國家對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監管等。一個突出的特點是,該法對市場監管主要針對外國投資者作出規範,設定了諸多對外國保險業進入俄羅斯市場的限制,旨在保護本國產業。
2.監管主體及職責。《保險業務組織法》確定了調整和監管保險業的兩個主體:國家、保險機構協會。國家是從法律層面監管保險業務的最高機構,而保險機構協會屬於行業自律組織,主要職責是協調保險組織之間的活動,代表和維護其成員的共同利益,組建工會和其他協會組織。該法第30條專門規定了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責。該條第4款並規定了保險監管的具體內容:1保險機構的牌照發放、保險精算師認證、在國家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聯合組織的目錄中登記註冊等。2監督保險立法的執行情況,包括在保險機構工作現場檢查工作、核實其財務報表等,以確保保險公司的金融穩定性和償付能力。3在本法規定的以下四種情形出現後的30天內由保險監管機構發出許可:一是依靠外國投資的保險組織擴大投資規模的;二是履行外國投資者參與的保險組織股權投資份額轉讓合同;三是在保險業務領域開設外國保險組織、再保險機構、經紀機構等代辦機構的;四是外國投資的保險公司開設分支機構。4保險公司的義務,包括提供業務財務報表和金融狀況資訊;遵守保險立法,執行保險監管機構關於停止違反保險法行為的命令;提供保險監管機構因其監管職責所需的資訊涉及銀行祕密的資訊除外。該法第31條還規定,俄羅斯聯邦反壟斷機關依據反壟斷立法預防和制止保險市場上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3.為了降低金融風險,《保險業務組織法》設定了一系列確保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穩定的措施,如再保險、共同保險、互助保險、轉保險等等。此外還規定了保險準備金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賬目公開制度等。
三證券業法律制度
在證券市場,俄羅斯先後頒行了若干法律法規。1996 年4月22日,頒佈《證券市場法》;1995 年12月26日,頒佈《俄羅斯股份公司法》《Закон об акционерных обществах》;1999年3月5日,頒佈《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2000年以後,俄羅斯證券市場得到長足發展,上述法律至今仍然沒有停止修訂。2001年俄羅斯又通過了《投資基金法》《Закон о инвестициионных фондах》。
1.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俄羅斯證券市場監管包括兩個層面,即自律組織和國家政府的雙重監督。
其一,國家監管。《證券市場法》為國家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法第38條的規定,國家監督和調整證券市場主要通過以下措施:制定證券市場從業人員活動的義務要求及其標準;國家對證券發行和說明的登記註冊,以及證券發行人符合條件和遵守義務的監督;頒發證券市場從業人員許可證;建立起保護投資者權利、以及監督證券發行人和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權利尊重情況的系統;禁止和取締違反許可的證券市場經營活動。
例如保護投資人的知情權,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投資人提供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必要資訊,包括髮行人自身資訊和相關證明檔案、股本比例等。《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
其二,行業自律。俄羅斯《證券市場法》也為行業自律提供了法律依據,俄羅斯證券業行業自律組織的主要監管許可權是:獲得按照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地方辦事處設定的程式對其成員工作檢查結果的資訊;確定其成員業務活動的規則和標準,其中包括證券業務,以及簽訂和履行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合同業務;監督成員遵守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則與標準的情況;對公民進行證券行業的培訓,此外,經過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構派遣或委託,行業自律組織還可以進行技術考核並頒發技術證書。
如上所述,《證券市場法》通過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督的辦法,從規範證券市場和保護投資人權利兩個方面著手,逐步改善證券市場的秩序。2004年3月,聯邦證券市場委員會被取締,其對金融市場的控制和監督職能轉至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該管理局成為一個負責調節和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活動的專門國家機構。該機構對金融服務市場參與者的活動進行嚴格監管,規範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打擊濫用內部資訊的行為和非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2.證券市場投資人保護
在證券市場,相對於《證券市場法》來說,對投資人權益保護更為有力的是《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р》。該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從國家和社會層面為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該法詳細規定了投資人在證券市場的各種權益和保障措施,還專門設定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法律訴訟程式,而且規定證券市場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有權為了維護投資者權益而參與到訴訟程式之中,有權向法庭起訴並要求索賠等。近年來,俄羅斯越來越重視個人在金融服務市場的權益保護,根據2008年12月釋出的《2020年之前俄羅斯聯邦金融市場發展戰略》,俄羅斯進一步提出了增強證券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斷改善投資環境等舉措。可以說,這提示了未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改革和立法的重要發展方向。 其次,在法律體系方面,部門法主導監管,缺乏統一協調。
俄羅斯調整金融服務市場主要依靠的是部門法,即《中央銀行法》、《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等等。其中,《中央銀行法》處於支配性地位,在《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沒有出現之前,俄羅斯幾乎完全依靠銀行法來調整金融服務市場,因此,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上具有明顯的混業監管特徵。《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的出現雖然使監管內容得到了細化,但並沒有實質性改變銀行法的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於,俄羅斯國內主要的金融監管主體就是中央銀行,保險市場和證券市場最初的監管部門缺乏獨立的權能,直至2004年,俄羅斯才將除銀行業外的金融監管事務統一歸到俄羅斯聯邦金融市場管理局項下,試圖打造一個集立法與執法功能於一身的金融服務市場全能監管者。
歷史上,俄羅斯的金融市場監管,尤其是銀行業監管,經歷了從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然後又出現集中的趨勢。十月革命前,各類銀行分散管理,十月革命後逐漸變成國家銀行統一管理,前蘇聯解體後,俄羅斯大力推行自由化和私有化,銀行再次呈現分散管理的現象,但兩次金融危機使俄羅斯又一次開始趨向於集中管理。目前俄羅斯每個市場具有獨立的監管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力圖採取混業共管的方式,其間難以協調統一。《金融服務市場競爭保護法》可以說是統一監管的初步嘗試。
二金融危機的因應
1.1998年金融危機
1998年俄羅斯爆發了大規模的金融危機,眾多銀行倒閉,經濟遭受重大打擊。因此,該次金融危機帶來的最大影響就是對銀行信貸業務的應急改革措施。改革中涉及諸多方面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銀行系統的重組,通過充實銀行資本金、改善資產質量、重組銀行債務、促進資金流動性等辦法改善銀行經營狀況,同時還採取了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等措施來幫助銀行系統重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種種措施並不是在金融危機爆發期間完成的,而是在金融危機爆發時及以後若干年內逐步得到落實的。俄羅斯中央銀行在重組制度保障方面採取的加強監管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完善法律制度,增強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前文已述,俄羅斯在1990年已經通過了《國家銀行法》和《銀行與銀行活動法》,初步建立起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監管體系。金融危機的發生對銀行業打擊沉重,存款人或者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受到的傷害更大,銀行的不安全性引起了重視。1998年俄羅斯通過《信貸組織破產法》《Закон о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редит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用以規範金融機構的破產程式,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2002年11月俄羅斯通過了《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草案》,該草案規定國家有關機構承擔居民儲蓄保險責任,由國家和接受個人存款的銀行共同組成保險基金,用以在銀行破產時補償存款人。該草案2003年正式由普京簽署頒行。2006 年12月, 俄羅斯對《中央銀行法》和《銀行及銀行活動法》進行了修改補充,進一步嚴格了銀行破產的條件和程式, 加強防範銀行負責人濫用破產權力, 加強對破產銀行的資產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人利益。這些措施對於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增加銀行流動資金都具有積極意義。
2加大對銀行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嚴格准入門檻。俄羅斯經歷了金融危機以後,意識到執法力度的重要性,開始加大監管力度。在銀行系統內部,俄羅斯開始進行嚴格的檢查。發現存在違反聯邦法律和中央銀行規定的,同時也喪失了實際償付能力的銀行或其他信貸組織,則中央銀行可強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如果被吊銷許可證的銀行或者其他信貸組織經過自查,採取措施恢復了償付能力,財務狀況發生實質性的改善,則中央銀行可以恢復其已經被吊銷的許可證。
3建立銀行破產預警制度,降低未來風險。銀行破產預警制度是根據俄羅斯《信貸組織破產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是銀行系統重組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該法的規定,信貸組織在最近6個月內不能滿足債權人的貨幣債權要求,付款義務到期後三天內由於資金不足不能履行給付義務的;在違反俄羅斯銀行義務性規範的同時,信貸組織的絕對資本比照最近12個月的最大資本額減少了20%以上的;違反俄羅斯銀行所要求的自有資金充足的規範的等等,當出現這些法定事由時,就應啟動預警機制,及時調整,採取必要的財務恢復計劃,儘可能減少破產信貸組織的數量,降低金融服務市場的風險。
1998年金融危機發生時,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初具規模,金融法律框架雖然已經具備,但體系還比較粗糙。金融危機爆發以後,俄羅斯在調整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方面主要運用的還是經濟手段,立法工作是逐漸進行的,仍然與其原來的金融法制改革緊密結合,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再次爆發。這期間,金融服務市場的法律制度對於穩定金融市場、恢復國民經濟還是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金融危機的爆發也使俄羅斯認識到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正因為如此,俄羅斯逐漸建立起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管體系,其自上而下的監管主體分別是:中央銀行、行業自律組織、銀行自身,此外整個社會也負有監管金融服務市場的職責。
2.2008年金融危機
2008年在世界範圍內再次掀起新一輪的金融危機,俄羅斯沒有幸免,剛剛恢復的金融服務市場秩序再次受到重創。俄羅斯銀行數量迅速減少、股票暴跌、貨幣貶值、資產大幅度縮水、外商紛紛轉移投資,本國優勢產業,諸如石油、礦業和鋼鐵等也受到沉重打擊,失業率走高,人民生活受到顯著影響。金融危機爆發以後,俄羅斯聯邦採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其中在法律政策方面主要進行了調整稅收、救濟失業和挽救金融服務市場等措施。挽救金融服務市場的重中之重是對銀行業的調整,兼顧其他金融服務市場,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風暴期間,俄羅斯先後出臺了多個法律案,幾乎所有的措施都是圍繞改善銀行經營狀況展開的。
1改善銀行經營狀況。2008年10月13日,俄羅斯頒佈了該年度第171號法律案《對中央銀行法第46條的修訂法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ю 4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簡稱2008年《171號法案》和第173號法律案《支援金融體系補充措施法》《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финанс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РФ》。前者為俄羅斯中央銀行增加了新的融資工具,規定央行有權向擁有一定評價等級的商業銀行提供最長6個月的無擔保融資。判斷債務人償還能力的評定和評定機構,以及具體的融資條件均由央行理事會決定。同年12月30日頒佈的第317號法律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и 46 и 7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簡稱2008年《317號法案》又將最長融資期限延長到一年。這些規定對於緩解商業銀行融資壓力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據《支援金融體系補充措施法》,俄羅斯開發銀行和外經銀行Внешэкономбанк有權為企業償還外債提供外匯供給,有權取得企業海外債權人的請求權。根據該法,中央銀行有權與其他信用機構簽訂契約,並約定央行承擔該信用機構與其他信用機構交易時發生損失的補償義務,央行還可以給企業借貸提供信用供給,協助開發銀行向民間銀行融資,以無擔保方式向最大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提供貸款等。 2防範銀行風險措施。俄羅斯除了採取措施改善銀行現狀以外,還採取措施預防未來風險。2008年10月28日俄羅斯頒佈了第175號法律案《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強銀行系統穩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для укрепления стабильности банковской системы в период до 31 декабря 2014 года》,簡稱《附加措施法》。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當銀行的財務狀況出現不穩定的跡象,有可能會威脅到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時,俄羅斯中央銀行和存款機構將主動干預,採取防止銀行破產和快速恢復銀行系統穩定性的必要措施。該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優化了銀行系統內部財務制度,擴大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許可權,也增強了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能力。
3增強金融市場活力。金融危機爆發後,大量流動資金為了迴避風險紛紛退出金融市場,為了增強金融服務市場的活力,增大資金流量,俄羅斯採取了修改銀行立法、頒佈法律修正案、制定鼓勵政策等辦法。根據前文提到的173號法律案,俄羅斯啟動國民福利基金向商業銀行和證券市場注資。根據2008年10月15日第766號政府決定,國民福利基金再次投向證券市場,包括向股市和公司債券市場注資。俄羅斯啟動國民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服務市場充足的資金流動性。2008年10月28日俄羅斯頒佈了第176號法律案《中央銀行法及證券法第12條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 и статью 12 закона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簡稱2008年《176號法案》。在修訂以前,中央銀行與國內外的信用機構,以及俄羅斯政府之間在公開的金融服務市場可以進行國債交易,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現在又增加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明顯擴大了交易範圍,當然也就增加了資金流動性。
4保護市場個人利益。根據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頒行的《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令》,當銀行破產時,由接受個人存款的銀行共同組建的特別基金對個人存款提供最高10萬盧布的補償。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大量國記憶體款有外流的傾向,同年10月13日頒佈了第174號法律案《銀行個人存款保險法第11條和其他俄聯邦法令的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ий в статью 11 закона 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вклад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банках РФ и некоторые друг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Ф》,簡稱2008年《174號法案》,該法案將個人存款保護的限額從原來的10萬盧布提高到了70萬盧布。這項舉措對於保護存款人利益、防止國內儲蓄外流產生了積極作用。
三評價
1998年和2008年兩次金融危機無疑沉重打擊了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但從另一角度看,也是俄羅斯金融法律體系的試金石。從前蘇聯解體至今的20年裡,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法律體系從無到有,不斷髮展進步,期間經歷了多次的變革動盪,再加上兩次金融危機的洗禮,反而加速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動金融服務市場朝著規範化的方向發展。
首先,在制度內容方面,安全優先於效率,符合發展規律。
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國家金融市場的正常發展,保障各個參與者的權益,維護國家經濟執行的良好狀態。在市場建設初期,結構比較簡單,主體數量有限,業務關係清晰,矛盾也不多,但隨著改革深入,市場不斷髮展壯大,很多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就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制。俄羅斯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對眾多利益權衡之後,將金融市場的安全作為立法的首要目標,執行效率以市場安全為前提。另外,從俄羅斯金融市場短短20年的發展歷程來看,經歷了社會變革、經濟滑坡和金融危機,金融市場屢次陷入信用危機之中。對於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來說,重中之重是恢復和維護其安全穩定性,提高信用等級,防止資金外流。在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法律規定中,眾多關於行業市場監管的規範,如對監管主體、程式、方式等詳細的規定,均表明俄羅斯高度重視行業秩序的維護、存款人利益的保護,以實現對金融體系安全的保障。當然,這些嚴密的監管措施在發揮維護安全作用的同時,也會相應抑制市場的自由競爭和創新,使行業發展速度和市場經營效率有所降低,反過來也會對國家監管本身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程度來看,當前的法律制度在內容方面更多傾向於安全是值得稱讚的,是符合市場發展對法律政策要求的客觀規律的。
其次,在價值取向方面,國家向個人過渡,重視權利保護。
如上文所述,曾經長期處於中央集權社會的歷史背景,對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最明顯的表現是,其法律制度更多關心的是國家社會的利益,而不是個人的權利,即公權力的維護高於私權利的保障。前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對眾多法律進行了修訂,開始逐漸構造民主社會的法律體系,雖過程艱辛,但已見成效。這從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的立法過程即可看到,如《中央銀行法》、《保險業務組織法》和《證券市場法》中都包含了保護金融服務市場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為存款人、保險參與人、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還通過行業協會增大保護個人投資者和債權人權利的力度。《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的出臺,再一次體現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中保護公民個人利益的決心,如一度將銀行破產帶來損失的補償金額從10萬盧布提高到70萬盧布。個人利益與金融市場的整體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對市場的監管與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是密不可分的。事實上,俄羅斯加強對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其效果之一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俄羅斯在金融服務市場立法價值取向上,從強調國家利益絕對化發展到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與當今世界範圍內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發展的大趨勢相一致的。雖然,目前的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並不完備,對投資人、存款人的保護執行情況有待提高,救濟程式尚需完善,保護程度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但這也恰恰是處於社會變革、經濟轉型中的俄羅斯需要逐步完善的內容。
再次,在修訂完善方面,立法與改革並進,社會需求優先。
俄羅斯的法律修訂非常頻繁,其主要原因在於,世界經濟發展狀況和金融市場不夠穩定,而俄羅斯也正處於政治經濟改革的歷史時期,客觀需求決定立法頻率。追根溯源,俄羅斯聯邦金融服務市場立法的起點,是葉利欽政府推行休克療法的開始,當時承接了戈爾巴喬夫改革失敗的現狀,國內經濟狀況堪憂,危機四伏。銀行是國家調控金融市場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工具,修訂銀行法是當務之急,俄羅斯的銀行立法就是在這樣的狀況下開展的。休克療法宣告失敗以後,俄羅斯開始調整私有化道路,認為國家應該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金融市場的調控,金融市場部門法紛紛出臺。金融危機爆發後,修訂措施頻頻出臺,有些具有專項行動的性質,如《支援金融體系補充措施法》中一些限時實施的措施等,還有一些則成為較為穩定的法律規範存在下來,如後來的《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可以看到,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立法活動與國家經濟改革步調基本一致,對於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範予以調整,對於出現的緊急情況,則通過高密度修法來加以適應。截至目前,俄羅斯金融服務市場已經漸漸趨於穩定,立法活動還在平穩進行。尚需俄羅斯聯邦繼續完善立法解決的問題依然層出不窮,如協調入世對俄羅斯金融市場產生影響的法律規範尚未成型;金融服務市場資訊披露制度尚不完善;金融衍生品合約的執行與國內一些法案,如反賭博類法案相互衝突,合約的履行面臨缺乏法律依據的困境等等。
綜上,俄羅斯聯邦金融服務市場發展至今歷經了20年的風風雨雨,逐漸構建起以《中央銀行法》為核心,《保險業務組織法》、《證券市場法》和其他輔助性法案為配套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兩次全球性金融風暴雖然沉重打擊了俄羅斯的國內經濟和金融服務市場,但同時也加速了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俄羅斯的金融服務市場領域呈現出部門法分立、監管職能趨於統一的勢頭。在監管主體方面,以國家監管機關為主,社會監管為輔,逐漸提升公民個人權利在金融服務市場的地位。筆者認為,俄羅斯的金融立法在複雜的國內國際環境下能夠發展到今天的程度實屬不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取得了較為理想的調控效果,各個部門法律的協調性將會隨著立法完善進一步提高,高位階的統一的金融服務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也將逐漸形成,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範文二:淺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完善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日趨成熟,監管體制日益完善,但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本文通過對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基本理念的闡釋,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現狀的表述,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剖析,進而提出完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期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市場監管的作用日益突顯,它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從法律制度角度來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概述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國家證券管理機關以及其他被授權的立法機構、行政機關、行業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證券監管的各項規則和制度,利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以及證券市場主體實施的監督和管理行為。
所謂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是指證券監管主體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保障證券發行、交易的公正,提高資本配置效率,而使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監管手段,對證券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所形成的體制和機制。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國家監督和管理證券市場中的相關經濟活動而涉及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相關內容所構成,進而逐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其他相關法律條規相輔相成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存在的缺陷
1998年《證券法》的頒佈標誌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相關內容所構成,進而逐步形成了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基本上相適應。但是,這種監管體制還存在以下缺陷,亟需我們進一步完善:
1.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
雖然,我國已經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其他相關法律條規相輔相成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但其立法仍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為:第一,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過於繁雜,不能形成完整的體系,一些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或相互重疊;第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存在滯後性,往往是在證券違規行為發生或新的證券交易品種產生後很久,才出臺相關法律規範,這就造成了懲罰不及時、規制不到位的問題,從而使投資者產生規避法律、違法交易的僥倖心理,不利於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和保護合法投資者的權益;第三,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語言籠統、規範不詳、內容空泛,使得法律規範在運用上可操作性不強。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確
《證券法》對民事責任制度規定不明確,致使投資者不能主動運用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來追訴違法行為,受損害的投資者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而助長了違法投資者的違法行為。只有明確界定民事法律責任,才能保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3.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監管主體規定不完善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監管主體規定不完善,主要體現為:首先,證券監管主體定位不明確,證券委和證監會存在的法律依據和作為政府部門設定的依據不足;其次,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不明確,多部門重複監管體制導致職責重疊或職責空白,有時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有時又各監管機構間相互推諉;最後,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缺乏制約,對其權力邊界的規定比較模糊,監管主體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從而導致監管主體的履行職責不到位、權力尋租的行為產生。
4.自律監管機構不獨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8條明確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這說明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有一定的監督權,而在實踐中,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大都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業協會形同虛設,並且自律監管機構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空間,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完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鑑於以上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首先要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僅要完善《證券法》等法律,還要儘快頒佈與《證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託法》《證券信譽評價法》,此外,還應制定自律性監管組織的監管規則,如證券交易所章程,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其次,要規範立法語言、細化法律條款、明確法律運用程式,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後,明確證券投資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使受損害的投資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合法投資者利益,懲罰違法投資者的違法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2.加強對監管主體的規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完善中國證監會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證監會是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另外,明確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定位也是重要一環,要充分實現監管與發展證券市場的職能。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式,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並且完善公開聽證制度,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強監管的透明度,以防止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
3.充分發揮自律性監管組織的作用
自律性監管組織具有資訊成本低、應變靈活等優勢,是任何政府機構無法取代的。要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相關法律,為其發揮監管作用提供法律依據,以加強自律機構的監管功能。在法律上將證券協會界定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的民間自治組織,並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協會的有限干預和嚴格干預的程式,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
4.將社會公眾對證券市場監管的參與納入法律
至今,我國證券法還未涉及社會公眾對證券市場監管的參與的問題。社會公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有利於增強監管透明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的靈活性,從而保障對證券市場的及時、有效監督。因此,立法應建立和完善公開聽證制度,對公眾開放證券監管的立法和實施程式,並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證券監管活動,將社會公眾對證券市場監管的參與納入法律。
四、結束語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已逐步成熟,法律監管體系已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立法缺陷、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確、監管主體規定不完善、自律監管機構的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因此,我們應儘快建立與法經濟學理論相契合、與證券市場環境相融合、與證券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以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新,朱武祥等.證券監管的經濟學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8.
[2]李東方.證券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3]周友蘇.新證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朱崇實.證券法[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5]陳曉.論對證券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制[A].樑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M].法律出版社,1996.
有關房地產市場狀況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