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論文摘要: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綠色稅收與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本文在借鑑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環境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提出了應建立完善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具體對策。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於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於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介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麼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汙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汙染行業和汙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汙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援。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徵對環境有汙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汙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製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汙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汙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於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徵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稅、開採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汙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徵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徵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徵稅等,已經佔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徵稅,而對能源的徵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徵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並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於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於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汙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汙染產品和汙染專案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後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範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汙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汙染的產品徵收特定的汙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汙染,主要是採取對水汙染徵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汙染物的生產單位徵收標準排汙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汙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於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徵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複雜,給徵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於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專案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專案。為了環保而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於單一,僅限於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汙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徵收範圍,並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徵和免徵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汙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汙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汙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徵稅為治理汙染提供所需資金,並減少汙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並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汙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徵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徵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徵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徵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於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儘快開徵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汙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徵,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徵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汙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於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汙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汙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汙染破壞程度徵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物件;對不同的應稅專案採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徵,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徵;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並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於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徵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徵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徵,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徵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裝置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於企業採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裝置、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於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援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於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於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於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後,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徵收範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徵收範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徵收範圍應儘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並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範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並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範、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於扶持企業的成長 
  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汙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稅率應該能夠使減汙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損失,但實際操作很難。所以次優的選擇是先設定環境改善目標,即是以汙染削減為目標還是以資金籌集為目標,目標選定後,再確定稅率的高低。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環境改善的目標既包括對汙染的控制,又包括籌集必要的環保資金。因此稅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並保持稅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 
  總之,徵收環境稅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與其它手段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最佳的環境目標,要借鑑西方國家的經驗,寓綠色稅收制度的實施於可持續發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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