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謙抑性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一、“謙抑性”的法學理念分析

  日本刑法學者最先將謙抑一詞應用在刑法理論中,在日語中,“謙抑”代表的是個人的性格和處事,指的是個體能夠養成謙遜的態度,進而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大意是一個人如果看到比自己身份低微的人,不應當說出過分的話,作出過分的行為。同時,從刑法中引入“謙抑”詞彙,側重的則是國家在法律運作過程中,對個人應當採取節制的態度。隨著謙抑理論的發展,“謙抑原則”逐漸作為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則,還有另一個名稱即必要性原則。大致意思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儘量減少刑罰的使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代替刑罰,即在懲罰方面付出最小,但是能夠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即目的在於犯罪的預防和控制。按照謙抑原則,如果刑罰規範中的禁止性內容,可以通過民事、商事以及經濟等其他手段,對一些行為進行控制和方法時,就不應當使用刑事處罰。

  在稅法中,採用刑法“謙抑原則”,其主要是在稅法中的利用,指的是稅法由於其自身具有的特質,在國家刑事稅收權力的過程中,應當對稅收權力有所收斂,同時對私權有所敬畏。稅法的物質制約性,從本質上而言,具有謙抑性基因,稅法均衡納稅主體存在兩個相互對立的納稅主體,稅法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應當保證謙抑性。

  二、“稅法謙抑性”的概念分析

  稅收和稅法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分別為古代、近代和現代。根據歷史經驗證明,稅收是形成稅法的基礎,稅法是形成稅權的基礎。市場經濟形成之前,並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即此時,有稅收,但稅收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在古代和近代的階級社會,法律對立性十分明顯,因此稅法僅規定納稅人義務是稅法的重心。

  “稅法謙抑性”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統治意識。從真正意義上而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形成和發展,國家和君主相互分離,稅收作為一種較為重要的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夠依賴稅收,那麼政府也就不存在核心機構。此時國家職能無法履行,也無法支援國家的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階級矛盾和階級對立的逐漸變小時,各個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對一些利益做出了妥協和讓步,反應在了整個稅法。比如有些條款具有比較強的階級性,隨著這種變化,體現了越來越多的民主和公正。雖然此種目的是為了考慮統治階級的最終目的。

  按照該觀點,筆者認為,刑法謙抑性既然能夠作為刑法價值理念中的重要一種,那麼“謙抑性”也應當作為重要的價值理念,貫穿於整個稅法中。需要指出的是稅法的謙抑性是起源於稅法天然具備的特性,是一種制度性產物,也是一種社會現象。在特定的制度環境裡,不管是經濟環境,還是政治環境或者文化傳統環境,對於“稅法謙抑性”理念和制度形成的過程中,其影響力十分小。

  從經濟層面而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中的重要內容,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作為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即在利益配置的前提性,稅法謙抑性的使用才具有比較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從政治層面上來說,民主、憲政和財政立憲等已經逐漸成為政治制度的基本前提,此時“稅法謙抑性”是十分重要的存在和實現基礎。但是從文化傳統方面而言,稅收道德文化、民主文化以及憲政文化的完整,才能夠使得稅法謙抑性體現得更加明顯。

  三、稅法物質制約性決定稅法謙抑性

  一稅法謙抑性遏制稅收國家超越職能徵稅

  稅法謙抑性可以對稅收國家超越職能的徵稅衝動予以遏制。國家通過對徵稅權的剋制,能夠有效展現仁愛、寬巨集的一面。而這些均是人們所推崇的價值。如果國家能夠將該價值面在稅收層面予以體現,那麼將會更好造福公共利益,同時國家對於公民而言,其地位也將會得到巨大的提升,使得國家在公民的嚴重,更加具有歸屬性和神聖性。

  二稅法謙抑性遏制政府過度干預經濟自治領域

  稅法謙抑性對政府的要求是不應當讓其在經濟自治領域隨意進入,或者通過一些方式對商品和服務的成本予以增加,該情況將會導致整個經濟活動失去活力。此時,需要政府對其稅權予以收斂,對稅款應當做到三點,即聚之有度、取之有道、用之有方。唯有通過該種方式,政府才能夠真正為人民謀取福利,才能夠得到納稅人的信任和讚揚。

  稅法的謙抑性,還需要徵稅機關對益謙虧盈的道理有所明白,對整個徵稅工作要做到內省謹慎、謙恭廉正,對納稅人有著一顆謙虛和藹的心,不僅能夠更好的消除納稅雙方的對立和反感心理,同時還可以維護良好的稅收徵管秩序,使得徵納稅關係越來越好。

  四、稅法利益性豐富稅法謙抑性內涵

  稅法作為社會分配關係,所代表的是一種利益關係,因此稅法具有利益性。該種利益性以衝突的形式表現出來,即公共利益和納稅人的個人利益。但二者也存在相互依存的一面,具有很強的不可分割的關聯性,需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利益予以充分的尊重。此時不僅不會損害到對方的利益,進而將自身的利益和對方利益進行相互統一,決定了稅法的謙抑性內涵。

  第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對立相互統一。稅收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是向納稅人提供足夠的公共產品,進而保障全體納稅人的公共利益,唯有向徵稅主體向納稅主體提供足夠的公共產品,納稅主體才能在擁有自己財產的基礎上,向徵稅主體納稅。

  第二,徵稅主體的公共利益還將納稅主體的個人利益包含在內。因,徵稅主體的公共利益,從實質上來說,即是所有納稅人的個人利益的綜合。雖然人們認為徵稅主體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比較,更具有優越性。在立法過程中,也對徵稅主體賦以權力。

  第三,對雙方利益予以兼顧,在利益兼顧的基礎上,形成稅收契約,雙方均能夠良好遵守。

  換一種說法,在稅收法律關係中,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利益是相互交織,可以說所有稅法均是國家和人民利益相互博弈的後果,但是其目的自安於保證二者的平衡。稅法均衡的過程,其實是利益群體之間相互交雜的過程,謙抑性是其重要內涵。稅法的謙抑性的目的在於不斷遏制國家稅權的擴張,通過特定的經濟關係,使得國家和人民之間處於平衡。同時稅法需要在自由意志和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由納稅人通過對稅權的設計進行控制和限制,進而不斷體現出謙抑性的基本內涵,將謙抑性在制度中不斷完善,達到具體化和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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