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當得利糾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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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於《民法通則》 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

  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 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後,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 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以不當得利產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以將不當得利劃分為兩大類: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也就是說這種不當得利是由受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債清償目的不達如預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滅如解除條件成就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非基於給付所產生的 不當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和求償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通過侵害他人權益而獲益,主要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財產而收取租金、佔有消費他人之物、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而獲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財產權益而獲益的情況。支出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未經許 可在他人財產上支出費用,從而使財產所有人得益。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損人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因而在該物上支出費用。如誤認他人之牛為自己之牛而餵養。求償不當得利是指受損人向第三人給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對該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從而使受益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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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包括: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智慧財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範圍或效力範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對於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爭。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於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係,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係。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於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係,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係。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係說,丙的受益是基於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於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係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係而具有了因果關係。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係的調節作用,應採非直接因果關係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於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標準釐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係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於中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採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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